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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2059
进行中(尚未招募)
HW-130注射用浓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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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30注射用浓溶液
2026-06-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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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恶性消化道肿瘤患者
一项在晚期恶性消化道肿瘤患者中评价HW130的安全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IIa期临床试验
一项在晚期恶性消化道肿瘤患者中评价HW130的安全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随机、开放、两剂量组平行设计的IIa期临床试验
518057
主要目的:在晚期恶性消化道肿瘤患者中综合评价HW130的安全性、初步有效性,并进行剂量筛选,为后续临床试验的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在晚期恶性消化道肿瘤患者中进一步评价HW130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3.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消化道肿瘤患者。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要求既往至少需接受过1线系统治疗。;4.根据RECIST v 1.1标准,参与者须至少具有一个可评估病灶。;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1分。;6.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应表明参与者具备良好的器官功能(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得使用细胞生长因子或其他纠正性药物):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1500/mm3);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在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血小板生成素或白介素-11治疗); 血红蛋白(Hb)≥9.0 g/dL(在检查前 30天内未接受红细胞输血);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对于明确诊断为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血清总胆红素水<3×UL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若参与者存在肿瘤肝转移,则 AST和 ALT≤5×ULN ; 血清白蛋白(ALB)≥30 g/L(在检查前 21天内未接受人血白蛋白输注);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时间(APTT)≤1.5×ULN(除非参与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APTT]处于抗凝治疗的预期范围内。;7.研究者预期参与者的生存期≥3个月。;8.参与者需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毒性中恢复至< 2级(按CTCAE v6.0标准)。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疲乏、色素沉着、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化疗后周围神经毒性。;9.能够理解并按计划进行访视、治疗、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的研究程序。;10.具有生育潜能的男性/女性参与者必须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同时,具有生育潜能的男性参与者必须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后6个月避免捐精。;11.育龄期女性(详见附录5)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请登录查看1.既往曾接受过肿瘤血管阻断剂(VDAs)类的药物治疗者。;2.参与者未满足距首次给药的既往抗肿瘤治疗洗脱期时限:a)细胞毒类化疗药物治疗结束至少间隔4周;b)非细胞毒类药物至少间隔5个半衰期(若5个半衰期时长超出4周,洗脱期仍按4周计),不能明确半衰期的以间隔>4周为准;c)抗肿瘤中药至少间隔2周。;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手段。;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5.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以及需要继续使用此类药物者(详见附录6)。;6.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3级及以上出血事件或目前存在>2级出血,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高出血风险的因素(如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食管静脉曲张)。;7.已知对研究药物原料药和/或辅料过敏的参与者。;8.存在未控制的肿瘤相关骨痛或脊髓压迫需要止痛药治疗的参与者排除,但是在首次给药时止痛治疗方案已稳定至少2周的参与者可以纳入。;9.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参与者。有转移的参与者,若未经治疗但无症状,或治疗后影像学显示至少四周内疾病无进展,且至少两周内无需使用类固醇或抗癫痫药物的,可经研究者评估考虑入组。有脑膜转移的参与者无论是否有症状,均不建议纳入。;10.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参与者;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参与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DNA高于正常值上限者;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的参与者:HCV抗体阳性或外周血HCV RNA阳性。;11.参与者存在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需要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感染)。;12.目前患有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病、中度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肿瘤压迫气管或支气管并导致呼吸困难。;13.既往6个月内有显著的活动性心脑血管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按纽约心脏协会(NYHA)定义的≥III级心力衰竭; b)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即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 d)未被控制的心律失常; e)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或超声心动图测量的心脏左心室功能静息射血分数(LVEF)小于50%; f)QT间期:平均QTcF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按QTcF公式,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检查),或正在接受已知的会延长QT/QTc间期的药物治疗(详见附录7),或存在可能延长QTc间期的其他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等。;14.存在大量或伴有症状的中等量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且经穿刺引流等治疗后仍控制不佳者。;15.既往曾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16.存在严重或持续的酒精滥用或药物滥用/依赖史、吸毒史者。;17.精神障碍或依从性差者。;18.既往5年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局限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子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19.静脉条件不佳,不能耐受PK血样采集。;20.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有生育能力而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参与者。;21.研究者认为的任何控制不佳的临床问题(如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疾病)或其他因素导致该参与者不能完成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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