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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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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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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或难治性大B细胞淋巴瘤
一项在复发或难治性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评价格菲妥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和奥沙利铂对比标准治疗方案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性、多中心、随机研究
一项在复发或难治性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评价格菲妥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和奥沙利铂对比标准治疗方案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性、多中心、随机研究
为了探索格菲妥单抗(格菲妥单抗,一种双特异性抗体)联合化疗药物吉西他滨和奥沙利铂(GemOx),对比目前的标准治疗(即挽救性化疗联合自体干细胞移植),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大B细胞淋巴瘤(特别是对一线治疗无效或在12个月内早期复发的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旨在评估该联合方案与标准治疗相比是否能显著延长患者的无事件生存期。
随机平行对照
上市后药物
本研究采用分层随机化方法,各组比例为1:1。随机序列由不参与本研究的独立生物统计师利用SAS 9.4软件产生,并导入中心化随机系统。各分中心研究者仅在核实受试者完全符合入排标准后,登录系统获得分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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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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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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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2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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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 18 岁,且愿意遵守研究方案程序; 3. 经组织学证实的 LBCL; 4. 一线免疫化疗后复发或难治性疾病: (1)难治性疾病定义为对一线治疗未达到完全缓解;对一线治疗不耐受的参与者被排除在外: 1)对一线治疗的最佳反应为疾病进展 (PD); 2)在一线治疗至少 3-4 个周期后,最佳反应为疾病稳定 (SD); 3)在至少 6-8 个周期后最佳反应为部分缓解 (PR),或在开始治疗 <=12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2)复发性疾病定义为对一线治疗达到完全缓解,随后在开始一线治疗 <= 12 个月内出现经活检证实的疾病复发; 5. 无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受累病史或疑似受累; 6. 预期寿命 >= 12 周;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为 0 或 1; 8. CT扫描显示至少一个二维可测量(>=1.5 cm)结节病灶或一个二维可测量(>=1 cm)结外病灶; 9. 筛选时 HIV 检测呈阴性; 10. 有充分的血液学功能(除非由基础疾病导致功能不足,例如广泛的骨髓受累或研究者认为继发于DLBCL脾受累的脾功能亢进),定义如下: (1)首次治疗前 7 天内未输注红细胞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 9.0 g/dL (2)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0 x 10^9/L (3)血小板计数 >= 75 x 10^9/L; 11. 器官功能充足,定义如下 : (1)肌酐清除率(按 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算)>= 60 mL/min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x ULN) (3)总胆红素 <= 1.5 mg/dL,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除外(Gilbert 综合征 <= 3 x ULN) (4)心脏射血分数 > 50%,超声心动图确定无心包积液证据,且无临床显著的心电图异常 (5)无临床显著的胸腔积液 (6)基线室内空气下的氧饱和度 > 92%; 12. 能够理解并完成研究相关问卷; 13. 对于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卵子,定义如下: (1)女性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奥妥珠单抗给药后至少 18 个月、末次利妥昔单抗给药后 12 个月、末次吉西他滨给药后 6 个月、末次奥沙利铂给药后 9 个月、末次托珠单抗给药后 4 个月和末次 格菲妥单抗 给药后 4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年失败率 < 1% 的避孕方法 (2)女性参与者如果已初潮、未达到绝经后状态(>= 12 个月的连续闭经,且除绝经外无其他确定的原因),且未因手术(即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发育不全)而永久不孕,则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 (3)根据此定义,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参与者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 (4)生育能力的定义可能会根据当地指南或法规进行调整 (5)年失败率 < 1% 的避孕方法示例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和含铜宫内节育器 (6)激素避孕方法必须辅以屏障方法 (7)应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以及个人的偏好和惯常生活方式来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 (8)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是适当的避孕方法 (9)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描述当地认可的适当避孕方法以及关于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14. 对于男性参与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方法,并同意不捐献精子,定义如下 : (1)对于有育龄期女性伴侣或怀孕女性伴侣的男性,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奥沙利铂或吉西他滨给药后至少 6 个月,以及末次利妥昔单抗、奥妥珠单抗、格菲妥单抗 或托珠单抗给药后 4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加一种额外的避孕方法(两者共同导致年失败率 < 1%),以避免胚胎暴露 (2)男性在此期间必须禁止捐献精子 (3)应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以及患者的偏好和惯常生活方式来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 (4)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 签署知情同意书;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 18 岁,且愿意遵守研究方案程序;3. 经组织学证实的 LBCL;4. 一线免疫化疗后复发或难治性疾病: (1)难治性疾病定义为对一线治疗未达到完全缓解;对一线治疗不耐受的参与者被排除在外:1)对一线治疗的最佳反应为疾病进展 (PD); 2)在一线治疗至少 3-4 个周期后,最佳反应为疾病稳定 (SD); 3)在至少 6-8 个周期后最佳反应为部分缓解 (PR),或在开始治疗 <=12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2)复发性疾病定义为对一线治疗达到完全缓解,随后在开始一线治疗 <= 12 个月内出现经活检证实的疾病复发;5. 无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受累病史或疑似受累;6. 预期寿命 >= 12 周;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为 0 或 1;8. CT扫描显示至少一个二维可测量(>=1.5 cm)结节病灶或一个二维可测量(>=1 cm)结外病灶;9. 筛选时 HIV 检测呈阴性;10. 有充分的血液学功能(除非由基础疾病导致功能不足,例如广泛的骨髓受累或研究者认为继发于DLBCL脾受累的脾功能亢进),定义如下: (1)首次治疗前 7 天内未输注红细胞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 9.0 g/dL (2)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0 x 10^9/L (3)血小板计数 >= 75 x 10^9/L;11. 器官功能充足,定义如下 : (1)肌酐清除率(按 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算)>= 60 mL/min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x ULN)(3)总胆红素 <= 1.5 mg/dL,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除外(Gilbert 综合征 <= 3 x ULN) (4)心脏射血分数 > 50%,超声心动图确定无心包积液证据,且无临床显著的心电图异常 (5)无临床显著的胸腔积液 (6)基线室内空气下的氧饱和度 > 92%;12. 能够理解并完成研究相关问卷;13. 对于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卵子,定义如下:(1)女性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奥妥珠单抗给药后至少 18 个月、末次利妥昔单抗给药后 12 个月、末次吉西他滨给药后 6 个月、末次奥沙利铂给药后 9 个月、末次托珠单抗给药后 4 个月和末次 格菲妥单抗 给药后 4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年失败率 < 1% 的避孕方法 (2)女性参与者如果已初潮、未达到绝经后状态(>= 12 个月的连续闭经,且除绝经外无其他确定的原因),且未因手术(即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发育不全)而永久不孕,则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3)根据此定义,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参与者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4)生育能力的定义可能会根据当地指南或法规进行调整 (5)年失败率 < 1% 的避孕方法示例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和含铜宫内节育器 (6)激素避孕方法必须辅以屏障方法 (7)应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以及个人的偏好和惯常生活方式来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 (8)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是适当的避孕方法 (9)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描述当地认可的适当避孕方法以及关于禁欲可靠性的信息;14. 对于男性参与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方法,并同意不捐献精子,定义如下 :(1)对于有育龄期女性伴侣或怀孕女性伴侣的男性,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奥沙利铂或吉西他滨给药后至少 6 个月,以及末次利妥昔单抗、奥妥珠单抗、格菲妥单抗 或托珠单抗给药后 4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加一种额外的避孕方法(两者共同导致年失败率 < 1%),以避免胚胎暴露 (2)男性在此期间必须禁止捐献精子(3)应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以及患者的偏好和惯常生活方式来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4)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请登录查看1. 对格菲妥单抗的任何单个成分有禁忌症,或有人源化或鼠源单克隆抗体严重过敏或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鼠源产品敏感或过敏; 2. 不符合 ASCT 资格的参与者; 3. 既往实体器官移植; 4. Richter 转化史或惰性疾病转化为 DLBCL 或原发性纵隔大 B 细胞淋巴瘤 (PMBCL) 的病史; 5. 入组时根据 NCI CTCAE v5.0 评估为 > 1 级的周围神经病变; 6. 既往接受过 格菲妥单抗 或其他同时靶向 CD20 和 CD3 的双特异性抗体治疗; 7. 第 1 周期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以治疗淋巴瘤为目的的研究性治疗; 8. 既往对纵隔/心包区域进行过放射治疗 (1)允许对非靶病灶部位进行放射治疗; 9. 有自体或异基因干细胞移植史; 10. 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消退至 1 级或更好(脱发和厌食除外); 11. 接受过超过一线针对 DLBCL 的治疗; 12. 出于淋巴瘤症状控制以外的目的,使用 > 5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 (1)因淋巴瘤症状控制以外的原因(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接受 <= 5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参与者,必须记录在第 1 周期开始前已稳定剂量至少 4 周 1)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癌症症状或既往治疗的副作用(例如恶心或 B 症状) 2)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3)允许使用盐皮质激素治疗体位性低血压 4)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肾上腺功能不全 (2)筛选期间需要控制淋巴瘤症状的参与者可以按以下方式接受类固醇 : 1)筛选期间(包括分期最终确定之前)可使用最高 5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控制淋巴瘤症状(不作为前期治疗的一部分) 2)如果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紧急需要更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以控制淋巴瘤症状,必须在开始 > 30–10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之前完成肿瘤评估 3)可以给予 > 30–10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作为前期治疗,最多 10–14 天 4)作为前期治疗的一部分,不得使用长春新碱; 13. 近期(首次研究治疗前 4 周内)进行过除诊断以外的大手术; 14. 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读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1)研究前任何时间有经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病史的参与者符合资格 (2)患有任何经适当治愈性治疗且在入组前已缓解且无需治疗 ≥ 2 年的恶性肿瘤的参与者符合资格 - 研究前任何时间患有低级别、早期前列腺癌(Gleason 评分 6 或以下,1 或 2 期)且无需治疗的参与者符合资格; 15. 严重或广泛的心血管疾病史,例如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或 IV 级心脏病或客观评估 C 或 D 级、第 1 周期开始前 3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16. 当前或既往有 CNS 疾病史,如卒中、癫痫、CNS 血管炎或神经退行性疾病 - 有卒中史但在过去 2 年内未发生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且经研究者判断无残留神经功能缺损的参与者允许入组; 17. 当前或既往有 CNS 淋巴瘤病史; 18. 已知或疑似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多症 (HLH) 病史; 19. 当前或既往有华氏巨球蛋白血症病史; 20. 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电图病史或表现; 21. 参与者有已知或疑似活动性感染,或潜伏感染再激活,无论是细菌、病毒(包括但不限于 SARS-Cov-2、Epstein-Barr 病毒 [EBV]、巨细胞病毒 [CMV]、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真菌、分枝杆菌或其他病原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在给药前 4 周内因任何重大感染发作需要住院或静脉抗生素治疗(对于静脉抗生素,指完成最后疗程的抗生素治疗); 22. 与既往免疫治疗药物相关的治疗中出现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病史,如下: (1)>= 3 级不良事件,经替代疗法管理的 3 级内分泌病除外 (2)治疗停止后未消退至基线的 1-2 级不良事件; 23. 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与抗磷脂综合征相关的血管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 (1)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且服用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的参与者可能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2)有疾病相关的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病史的参与者可能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3)患有受控的 I 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胰岛素治疗的参与者符合研究资格 (4)仅有皮肤表现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或白癜风参与者(例如,排除银屑病关节炎参与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符合资格: 1)皮疹覆盖 < 10% 的体表面积; 2)过去 12 个月内疾病得到良好控制,仅需低效局部皮质类固醇; 24. 临床显著的肝脏疾病,包括活动性病毒性或其他肝炎或肝硬化; 25. 任何以下异常实验室值(除非任何这些异常是由基础淋巴瘤引起): (1)在没有治疗性抗凝的情况下,INR 或 PT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 在没有狼疮抗凝物的情况下,PTT 或 aPTT > 1.5 x ULN; 26. 第 1 周期第 1 天研究治疗输注前 4 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种此类减毒活疫苗 (1)研究期间直至参与者 B 细胞恢复前,禁止接种活疫苗 (2)流感疫苗接种应仅在流感季节进行。参与者在研究治疗期间的任何时候均不得接种减毒流感活疫苗; 27. 疑似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经干扰素-γ释放试验阳性确认); 28. 慢性乙型肝炎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血清学阳性) (1)隐匿性或既往乙型肝炎感染(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总抗体阳性且 HBsAg 阴性)的参与者,如果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 不可测,则可以纳入 (2)此类参与者必须愿意在每个周期的第 1 天以及末次研究治疗周期后至少 12 个月内每 3 个月接受一次 HBV DNA 检测,并根据指征接受适当的抗病毒治疗; 29. 丙型肝炎检测结果呈阳性(丙型肝炎病毒 [HCV] 抗体血清学检测) (1)HCV 抗体阳性的参与者仅在 HCV RNA 聚合酶链反应 (PCR) 为阴性时才符合资格; 30. 首次研究治疗前 30 天内诊断为 SARS-CoV-2 感染,包括无症状 SARS-CoV-2 感染 (1)如果患者无持续呼吸道症状,胸部 CT 无肺部浸润证据,且在首次研究治疗前 30 天内 PCR 呈阴性,则可能符合资格; 31.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病史参与者; 32. 怀孕或哺乳,或打算在研究治疗期间或末次研究治疗给药后 18 个月内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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