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2393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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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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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黑色素瘤
评估Au-TMP 联合放疗在接受抗PD-1 治疗的晚期黑色素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的临床试验
评估Au-TMP 联合放疗在接受抗PD-1 治疗的晚期黑色素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的临床试验
1. 主要目的:评估 Au-TMP 瘤内注射联合放射治疗及抗 PD-1 单抗治疗晚期黑色素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2. 次要目的: (1) 进一步评价联合治疗方案的安全性(包括 AE、TRAE、>=3 级 TRAE 以及 SAE 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及因果关系); (2) 评价 Au-TMP 在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通过监测血液及尿液中金含量的代谢与排泄情况); (3) 初步观察联合治疗方案的有效性(依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 ORR)。 3. 探索性目的: (1) 探索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2) 探索治疗对受试者外周血免疫微环境的影响,包括关键免疫细胞亚群(如 CD8+ T 细胞)及细胞因子(如 IFN-γ, TNF-α, IL-6 等)的动态变化。
单臂
Ⅰ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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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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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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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202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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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18 岁,年龄不限; 2. ECOG 评分为 0 或 1 分; 3. 未接受任何全身治疗、组织学上证实不可切除的 III 期或 IV 期黑色素瘤,允许既往有辅助或新辅助治疗,但要求随机分组前至少 3 周完成,且所有相关不良事件已经恢复至正常或 CTC AE 分级规定的 I 级水平; 4. 具有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 标准):指至少存在一处可通过影像学或临床检查准确测量的病灶。影像学可测量病灶定义为:在 5 mm 厚度 CT/MRI 下,非淋巴癌病灶最长径>=10 mm,或淋巴结病灶短径>=15 mm,或在对比度良好的胸片下非淋巴癌病灶最长径>=20 mm。临床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表浅病灶(如皮肤痣)经卡尺测量最长径>=10 mm。 5. 至少有一个适合瘤内注射和放疗的病灶(位于皮肤、皮下、浅表淋巴结或经评估安全的内脏病灶),且未接受过既往放疗(除非已明确进展); 6.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有足够的血液系统和终末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 (1) 血液学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且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且血小板计数(PLT)>=90×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红细胞生成素,且血红蛋白(Hb)>=90 g/L; (2) 肾功能 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血清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仅在基线 Cr>1.5×ULN 时计算 Ccr); (3)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0×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确诊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确诊肝转移的患者:AST 和 ALT<=5×ULN; 确诊骨转移的患者:ALP<=5×ULN; 血清白蛋白>=2.8 g/dL; (4)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5)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7. 预计生存期时间>=16 周; 8. 试验过程中受试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 12 个月; 9. 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良好,配合随访。 1. 年龄>=18 岁,年龄不限;2. ECOG 评分为 0 或 1 分;3. 未接受任何全身治疗、组织学上证实不可切除的 III 期或 IV 期黑色素瘤,允许既往有辅助或新辅助治疗,但要求随机分组前至少 3 周完成,且所有相关不良事件已经恢复至正常或 CTC AE 分级规定的 I 级水平;4. 具有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 标准):指至少存在一处可通过影像学或临床检查准确测量的病灶。影像学可测量病灶定义为:在 5 mm 厚度 CT/MRI 下,非淋巴癌病灶最长径>=10 mm,或淋巴结病灶短径>=15 mm,或在对比度良好的胸片下非淋巴癌病灶最长径>=20 mm。临床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表浅病灶(如皮肤痣)经卡尺测量最长径>=10 mm。5. 至少有一个适合瘤内注射和放疗的病灶(位于皮肤、皮下、浅表淋巴结或经评估安全的内脏病灶),且未接受过既往放疗(除非已明确进展);6.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有足够的血液系统和终末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1) 血液学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且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且血小板计数(PLT)>=90×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红细胞生成素,且血红蛋白(Hb)>=90 g/L;(2) 肾功能 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血清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仅在基线 Cr>1.5×ULN 时计算 Ccr);(3)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0×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确诊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确诊肝转移的患者:AST 和 ALT<=5×ULN; 确诊骨转移的患者:ALP<=5×ULN; 血清白蛋白>=2.8 g/dL;(4)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5)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7. 预计生存期时间>=16 周;8. 试验过程中受试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 12 个月;9. 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良好,配合随访。;
请登录查看1. 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抗 PD-L2 治疗; 2.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3. 注射部位存在活动性皮肤破溃、感染、溃疡、坏死、出血,或空腔脏器穿孔风险; 4. 已知对 Au-TMP 活性成分、辅料或类似化合物过敏或不能耐受; 5. 存在已知的驱动基因突变(如 BRAF V600E/K、c-KIT、NRAS 等),且已有获批的一线靶向治疗药物者; 6. 来源于眼睛或粘膜的恶性黑色素瘤; 7. 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的抗肿瘤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治疗、免疫治疗)或参与其他临床研究的,或尚未从上次毒性中恢复的(除 2 度毒性); 8. 妊娠或哺乳妇女; 9. HIV 阳性;HCV 阳性;HBsAg 或 HBCAb 阳性者同时检测到 HBV DNA 拷贝数阳性(定量检测为 500IU/ml); 10. 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11. 有过去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2. 其他有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结果解释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严重)感染、不能控制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 III 级或 IV 级心衰、II 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过去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3 个月内发生脑梗塞等)或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和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13. 排除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活动性脑转移或柔脑膜转移病灶。对于存在脑转移病灶的受试者,如果已经接受治疗且治疗完成后至少 8 周以及首剂给药前 28 天内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疾病进展的证据,则有资格参与。同时要求,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2 周必须不需要免疫抑制剂量的全身用皮质类固醇治疗(>10mg/天的强的松当量); 14. 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15. 治疗开始开始 4 周接受了活疫苗接种的; 16. 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过大的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的外科手术); 17. 具精神类的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有精神障碍史者; 18. 过去 5 年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未愈,但不包括已经明显得到治愈的恶性肿瘤、或者可治愈癌症,如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19. 根据研究者的观点,可能会参加增加研究相关风险、或者可能干预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20. 任何不符合参与者最佳利益的情况。脱发及 1 度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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