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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7139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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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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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细胞肺癌
鼠李糖乳杆菌LR607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及铂类双药化疗在可切除性II-IIIB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效果:一项单臂、多中心临床试验
鼠李糖乳杆菌LR607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及铂类双药化疗在可切除性II-IIIB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效果:一项单臂、多中心临床试验
1.主要目的: 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mmune checkpoint inhibitors, ICIs]联合铂类双药化疗(新辅助化免治疗)用于可切除性II-IIIB期NSCLC(Resectable Non small-cell lung cancer, NSCLC)对比,鼠李糖乳杆菌607(Lacticaseibacillus rhamnosus, LR607)能否提升新辅助化免治疗在NSCLC的疗效; 2.次要目的: 评价LR607治疗对新辅助化免治疗受试者肠道微生物种属水平和肠道代谢物的组成变化、全身循环免疫细胞和细胞因子、肿瘤组织免疫细胞和细胞因子的影响。
单臂
Ⅱ期
无
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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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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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
202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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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诊断标准,年龄 18-80 岁,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良好; 2. 根据美国联合委员会癌症分期系统第 8 版评估,病理证实,II-IIIB 期(累及>=1 个同侧纵隔淋巴结或隆突下淋巴结[N2 淋巴结期])NSCLC,经外科会诊和研究者评估认为是可切除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评分为 0 或 1; 3. 既往未接受过 NSCLC 的全身治疗,驱动基因阴性; 4. Karnofsky 评分状态>=70%; 5. 在第一次给药前 14 天满足以下所有实验室标准的基础上,器官和骨髓功能充足: (1)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1500/μL; (2)白细胞计数>=2500/μL; (3)无输血血小板>=10 万/μL; (4)血红蛋白>=9 g/dL(>=90 g/L); (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氨酸转氨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碱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 ALP)<=3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6)总胆红素<=1.5 × ULN(吉尔伯特病<=3x ULN 者); (7)血清白蛋白>=2.8 g/dl; (8)凝血酶原时间(Prothrombin time, PT)/ 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e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g time,APTT)试验<实验室 ULN 的 1.3 倍; (9)血清肌酐<=1.5x ULN 或计算肌酐清除率≥40mL/min(>=0.675mL/sec),使用Cockcroft-Gault 方程: 男性:(140 -年龄)×体重(kg)/(血清肌酐[mg/dL] × 72) 女性:[(140 -年龄)×体重(kg)/(血清肌酐[mg/dL] × 72)] × 0.85 (10)尿 蛋 白 / 肌 酐 比 值 (Urine Protein-to-Creatinine Ratio, UPCR)<=1mg/mg(<=113.2 mg/mmol),或 24h 尿蛋白<=1g; 6. 能够理解和遵守协议要求,必须签署知情同意文件; 7. 对于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初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3 天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8. 受试者及其性伴侣必须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期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使用经医学批准的避孕方法(例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请登录查看1. 既往使用靶向治疗; 2. 目前使用或打算在治疗期间使用益生菌、酸奶或细菌强化食品; 3. 活动性间质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s, ILD)/肺炎或有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的 ILD/肺炎病史; 4. 已知的医学状况(例如,与腹泻或急性憩室炎相关的状况),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参与研究或研究药物管理相关的风险,或干扰对安全性结果的解释; 5. 在第一剂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任何类型的小分子激酶抑制剂(包括正在研究的激酶抑制剂); 6. 在第一次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接受任何类型的细胞毒性、生物或其他全身抗癌治疗(包括研究性治疗); 7. 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骨转移放射治疗或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放射治疗。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前 6 周内用放射性核素进行全身治疗。因先前放射治疗而出现临床相关持续并发症的受试者; 8. 已知脑转移或颅硬膜外疾病,除非用放射治疗和/或手术(包括放射手术)进行了充分治疗,并且在放射治疗后的第一剂研究治疗前至少 4 周稳定,或在大手术(例如,脑转移的切除或活检)后的第一剂研究治疗前至少 4 周稳定。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完成大手术或小手术的伤口愈合。符合条件的受试者在第一次给药时必须是神经系统无症状且未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9. 与香豆素类药物(例如华法林)、直接凝血酶抑制剂(例如达比加群)、直接Xa 因子抑制剂贝曲沙班或血小板抑制剂(例如氯吡格雷)联合进行抗凝治疗。允许使用的抗凝剂如下: (1)预防性使用低剂量阿司匹林用于心脏保护(根据当地适用指南)和低剂量低分子量肝素(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 LMWH); (2)治疗剂量低分子肝素或使用直接 Xa 因子抑制剂利伐沙班、依多沙班或阿哌沙班抗凝治疗的无已知脑转移的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至少 1 周,且抗凝治疗方案或肿瘤无临床显著的出血并发症; 10. 在第一剂研究治疗前 30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11. 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的、严重的并发或近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心血管疾病: 1)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 3 级或 4 级,不稳定型心绞痛,严重心律失常; 2)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持续血压(Blood Pressure, BP):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尽管最佳抗高血压治疗; 3)在患者第一次给药前 6 个月内,中风(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ransient ischaemic attack, TIA]),心肌梗死(Myocardial Infarction, MI),或其他脑缺血事件,或血栓栓塞事件(如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 (2)胃肠道疾病,包括与穿孔或瘘管形成高风险相关的疾病: 1)受试者有肿瘤侵犯胃肠道、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憩室炎、胆囊炎、症状性胆管炎或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胰管或胆总管梗阻或胃出口梗阻的证据; 2)腹腔瘘,胃肠道穿孔,肠梗阻,或腹腔内脓肿前 6 个月内的第一次剂量研究治疗。注意:腹腔内脓肿完全愈合必须在第一次给药前确认; 12. 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有临床显著的血尿、呕血或咯血 0.5 茶匙(2.5 ml),或有其他显著出血史(如肺出血); 13. 空洞性肺病变或已知的气管内或支气管内疾病表现; 14. 侵入或包裹任何主要血管的病变; 15. 其他临床意义重大的妨碍安全参与研究的疾病; (1)任何活跃的、已知的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都将被排除在外,但以下情况除外: 1)1 型糖尿病; 2)甲状腺功能减退只需要激素替代; 3)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牛皮癣或脱发); 4)在没有外部触发的情况下,预计不会再次发生的情况; (2)在第一次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需要全身治疗的任何疾病,无论是皮质类固醇(相当于每天 10mg 强的松)还是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1)注:允许吸入、鼻内、关节内或外用类固醇。肾上腺替代类固醇剂量为每日10 毫克,相当于强的松。暂时短期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过敏(如造影剂过敏)也是允许的; (3)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急性或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疾病,或已知的结核感染阳性检测,其中有临床或放射学证据表明活动性分枝杆菌感染; (4)有特发性肺纤维化史、组织性肺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胸部 CT 扫描有活动性肺炎的证据; (5)严重未愈合伤口/溃疡/骨折; (6)吸收不良综合征; (7)无代偿性/症状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8)中度至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或 C); (9)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要求; (10)实体器官或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史; 16. 在第一次给药前 2 周内进行大手术(如腹腔镜肾切除术、胃肠道手术、切除或脑转移活检)。在第一次研究治疗前 10 天内进行小手术。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完成大手术或小手术的伤口愈合。既往手术有临床相关持续并发症的受试者不符合条件; 17. 在第一次给药前 14 天内,根据 Fridericia 公式计算的校正 QT 间期(Corrected QT Interval, QTcF)为 500ms / ECG。此外,有其他点扭转危险因素病史(如长 QT 综合征)的受试者也被排除在外; 注意:如果单次心电图显示 QTcF 绝对值为 bb0 500ms,则必须在首次心电图后 30分钟内进行两次额外的心电图,每次间隔约 3 分钟,并使用这三次连续结果的平均值来确定 QTcF 的资格; 18. 怀孕的或哺乳期; 19. 不能吞咽药片或不愿或不能接受静脉注射; 20. 先前确定对研究治疗制剂成分过敏或超敏反应或对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输注相关反应史。具有半乳糖不耐症、拉普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见遗传问题的受试者也被排除在外; 21. 任何其他在第一次研究治疗时的活动性恶性肿瘤或在第一次研究治疗前 3 年内诊断出需要积极治疗的另一种恶性肿瘤,但已经明显治愈的局部可治愈的癌症除外,如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前列腺癌、宫颈癌或乳腺癌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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