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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3610】芦康沙妥珠单抗用于 ADC 经治的晚期尿路上皮癌的多中心、前瞻性 、 单臂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3610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28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尿路上皮癌

试验通俗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用于 ADC 经治的晚期尿路上皮癌的多中心、前瞻性 、 单臂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用于 ADC 经治的晚期尿路上皮癌的多中心、前瞻性 、 单臂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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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芦康沙妥珠单抗⽤于 ADC 经治的晚期尿路上⽪癌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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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5-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5-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证实为局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如果混合组织学中尿路上皮成分 >50%, 浆细胞样成分<10%) 2. 年龄>18 岁,男女均可;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 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 4. 既往接受维恩妥尤单抗、维迪西妥单抗、或其他与本研究药物的靶点和载荷药 物不同的ADC类药物治疗失败后;辅助/新辅助化疗结束 后 6 个月内复发者, 若治疗方案为 ADC 或免疫联合 ADC 方案,视为一线治疗失败, 可纳入研究 。 5. 预期生存期>=12 周; 6. 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分; 7. 受试者在接受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影 像学疾病进展;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定义如下: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 (NEUT#)>= 1.5×10^9/L;血小板( PLT) >= 100×10^9/L;血红蛋白>=9g/dL ; (2) 肝功能: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碱性 磷酸酶(ALP) <=2.5 ×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TBIL) <= 1.5 ×ULN; (3)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 9. 自愿加入本研究, 签署知情同意, 有良好的依从性并愿意配合随访 1. 经组织学证实为局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如果混合组织学中尿路上皮成分 >50%, 浆细胞样成分<10%)2. 年龄>18 岁,男女均可;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 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4. 既往接受维恩妥尤单抗、维迪西妥单抗、或其他与本研究药物的靶点和载荷药 物不同的ADC类药物治疗失败后;辅助/新辅助化疗结束 后 6 个月内复发者, 若治疗方案为 ADC 或免疫联合 ADC 方案,视为一线治疗失败, 可纳入研究 。5. 预期生存期>=12 周;6. 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分;7. 受试者在接受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影 像学疾病进展;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定义如下:(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 (NEUT#)>= 1.5×10^9/L;血小板( PLT) >= 100×10^9/L;血红蛋白>=9g/dL ;(2) 肝功能: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碱性 磷酸酶(ALP) <=2.5 ×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TBIL) <= 1.5 ×ULN;(3)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9. 自愿加入本研究, 签署知情同意, 有良好的依从性并愿意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 维恩妥尤单抗/维迪西妥单抗治疗失败后接受过化疗或其他治疗方案人群 2.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或未经局部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在用药前至少 4 周临床稳定并且至少 14 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可允许入组; 3. 既往接受过 TROP2 靶向治疗;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 Ⅰ 的任何药物治疗以及化疗; 4.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 或者舒张压>90 mmHg,尽管进行了最佳药物治疗); 5. 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 6. 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7. 首次给药前,存在 CTCAE>1 级的不良事件(脱发及内分泌毒性排外); 8. 5 年内存在其它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9. 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胃肠道梗阻、严重溃疡、胃肠穿孔、腹腔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的受试者; 10.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12.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成分过敏; 13.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或非感染性肺炎; 14. 肺部并发疾病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给药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胸腔积液等)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15.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16.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1次/周); 17.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18. 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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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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