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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7431】评价复合冷热消融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和化疗新辅助治疗部分IB-IIIB期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单臂、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743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6-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非小细胞癌,胸部增强CT、肝脏及肾上腺增强CT、头颅磁共振、PET-CT/全身骨显像等明确分期的既往未接受过抗肿瘤治疗的IB (无胸膜侵犯,病灶>4 cm)–IIIB期(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9版TNM肺癌分期)NSCLC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复合冷热消融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和化疗新辅助治疗部分IB-IIIB期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单臂、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复合冷热消融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和化疗新辅助治疗部分IB-IIIB期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单臂、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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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复合冷热消融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免疫治疗及化疗新辅助治疗在部分IB-IIIB期可切除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该新辅助治疗方案在部分IB-IIIB期可切除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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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选课题(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6-01

试验终止时间

2033-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非小细胞癌,胸部增强 CT、肝脏及肾上腺增强 CT、头颅磁共振、PET-CT/全身骨显像等明确分期的既往未接受过抗肿瘤治疗的 IB(无胸膜侵犯,病灶>4 cm)–IIIB 期(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 9 版 TNM 肺癌分期)NSCLC 患者; 2. 患者年龄 18~75 岁,能够表示知情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能够依从研究方案和随访流程; 3. 多学科会诊评估后认为潜在可手术切除的 NSCLC 受试者,且存在可穿刺活检和复合冷热消融的肺部肿瘤病灶; 4. 预期寿命大于 6 个月; 5.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 ECOG 评分 0-1; 6. 愿意提供来自肿瘤病变的组织; 7. 有足够的肺功能,要求:第 1 秒钟用力呼吸容积(FEV1)>=1.2 升/秒或>=50% 预计值,术后预期(FEV1)>=30%; 8. 既往无其他肺部恶性肿瘤史,未行针对肺癌的抗肿瘤治疗; 9. 距前次接受激素治疗 4 周以上,先前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已恢复到<=I 度(CTCAE 4.0)的患者; 10. 在首次消融治疗前 7 天内进行的下列实验室检查,证实患者骨髓、肝肾功能符合参加研究的要求: (1)血红蛋白>=9.0 g/dL(可以通过输血维持或超过这个水平); (2)红细胞计数>=2.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3)血小板计数>=90×10^9/L; (4)总胆红素<=2.0 倍正常值上限; (5)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2.5 倍正常值上限; (6)肌酐<=2.0 mg/dL,且肌酐清除率>=60 mL/min; (7)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 TSH 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 T3(或 FT3)及 FT4 在正常范围内的研究参与者亦可入组; (8)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9)未曾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接受全量或胃肠外抗凝药物治疗的患者只要在进入临床研究前抗凝药物的剂量稳定至少 2 周,且凝血功能在当地治疗所限制的范围以内均可入组;其余筛查所做的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11. 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开始前 7 天内检测尿及血清 HCG,结果需阴性;适龄期男女患者在进入试验前,研究过程中直到停药后 180 天都必须采用可靠的方法避孕。可靠的避孕方法将由主要研究者或指定人员来判定。 1.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非小细胞癌,胸部增强 CT、肝脏及肾上腺增强 CT、头颅磁共振、PET-CT/全身骨显像等明确分期的既往未接受过抗肿瘤治疗的 IB(无胸膜侵犯,病灶>4 cm)–IIIB 期(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 9 版 TNM 肺癌分期)NSCLC 患者; 2. 患者年龄 18~75 岁,能够表示知情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能够依从研究方案和随访流程; 3. 多学科会诊评估后认为潜在可手术切除的 NSCLC 受试者,且存在可穿刺活检和复合冷热消融的肺部肿瘤病灶; 4. 预期寿命大于 6 个月; 5.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 ECOG 评分 0-1; 6. 愿意提供来自肿瘤病变的组织; 7. 有足够的肺功能,要求:第 1 秒钟用力呼吸容积(FEV1)>=1.2 升/秒或>=50% 预计值,术后预期(FEV1)>=30%; 8. 既往无其他肺部恶性肿瘤史,未行针对肺癌的抗肿瘤治疗; 9. 距前次接受激素治疗 4 周以上,先前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已恢复到<=I 度(CTCAE 4.0)的患者; 10. 在首次消融治疗前 7 天内进行的下列实验室检查,证实患者骨髓、肝肾功能符合参加研究的要求: (1)血红蛋白>=9.0 g/dL(可以通过输血维持或超过这个水平); (2)红细胞计数>=2.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3)血小板计数>=90×10^9/L; (4)总胆红素<=2.0 倍正常值上限; (5)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2.5 倍正常值上限; (6)肌酐<=2.0 mg/dL,且肌酐清除率>=60 mL/min; (7)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 TSH 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 T3(或 FT3)及 FT4 在正常范围内的研究参与者亦可入组; (8)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9)未曾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接受全量或胃肠外抗凝药物治疗的患者只要在进入临床研究前抗凝药物的剂量稳定至少 2 周,且凝血功能在当地治疗所限制的范围以内均可入组;其余筛查所做的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11. 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开始前 7 天内检测尿及血清 HCG,结果需阴性;适龄期男女患者在进入试验前,研究过程中直到停药后 180 天都必须采用可靠的方法避孕。可靠的避孕方法将由主要研究者或指定人员来判定。;

排除标准

1. 病理为小细胞肺癌(SCLC),包括 SCLC 与 NSCLC 混合的肺癌; 2. 排除驱动基因阳性患者: a) 组织学检测阳性:通过组织病理学样本(手术、活检或细胞学标本)确认存在以下任一驱动基因改变:EGFR (L858R, exon19 deletion, S768I, L861Q, G719X, exon 20 insertion);ALK 融合;ROS1 融合;MET 外显子 14 跳跃突变和扩增;KRAS G12C;BRAF V600E;NTRK 1/2/3;RET 融合;HER2 (ERBB 2); b) 液体活检阳性:通过循环肿瘤 DNA(ctDNA)检测确认上述任一驱动基因突变; 3. 不适合进行穿刺和消融的情况,包括: a) 2 周内存在活动性咯血(一次咯出至少 1/2 茶匙鲜血); b) 具有出血倾向(如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 K 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物治疗的研究参与者;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华法林(<=1 mg/d),小剂量肝素(<=1.2 万 U/d)或小剂量阿司匹林(<=100 mg/d);抗凝治疗和/或抗血小板药物(达比加群、利伐沙班等新型口服抗凝药物除外)在消融前停用未超过 5~7 天; c) 拟定穿刺部位和路径的感染; 4. 任何不稳定系统性疾病(包括活动性感染、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最近 3 个月内开始发作的心绞痛、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 II 级)、心肌梗塞(入组前 6 个月)、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肝脏、肾脏或代谢性疾病); 5. 合并有不受控制神经病变(2 级或以上)或精神病患者;有活动性、已知或怀疑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有下列病症的受试者可以入选:白癜风,I 型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所致的残留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6. 以前用过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或抗 CTLA-4 抗体治疗(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后无效或进展者; 7. 胸部 X 线检查、痰液检查以及核酸-PCR 考虑的活动性肺结核;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治疗史;1 年以上活动性肺结核病史的患者病灶控制 1 年以上且抗结核治疗效度肯定; 8. 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9. 需要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或需要按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全身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的合并症; 10.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以及拒绝采用合适的避孕措施的男女性; 11. 既往接受过或者预期研究期间进行器官或骨髓移植; 12. 合并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者; 13. 2 年内诊断为 NSCLC 之外的其他恶性疾病(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癌、和/或经过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 14.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1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肺癌适应证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16.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17. 研究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注: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18.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 3 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研究参与者可以入组); 19.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20.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肝(定义为 HBsAg 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研究参与者亦可入组:(1) 首次给药前 HBV 病毒载量<1000 拷贝/ml(200 IU/ml),研究参与者应在整个研究化疗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 HBV 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2) 对于抗 HBc(+)、HBsAg(-)、抗 HBs(-)和 HBV 病毒载量(-)的研究参与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 HBV 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21. 活动性的 HCV 感染研究参与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2.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注:允许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23. 对研究药物过敏; 24. 其他研究者综合评估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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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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