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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532
进行中(尚未招募)
LD-002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LD-002注射液
2022-03-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
一项在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LD002注射液单药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初步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Ia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LD002注射液单药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初步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Ia期临床研究
210046
评价LD002注射液单药治疗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评估最大耐受剂量(MTD)。为LD002注射液后续临床试验的推荐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评价LD002注射液单药治疗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药效学(PD)特征 评价LD002注射液单药治疗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评价LD002DS单抗的免疫原性 探索PK和PD、疗效、安全性之间的相关性 初步探索LD002注射液单药治疗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生物标记物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签署ICF时,受试者年龄18至75周岁(包括18及75周岁),性别不限;2.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经标准治疗后进展或目前无标准治疗可用。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卵巢癌、胃癌等;3.晚期/转移性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需经组织学确诊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标准。 a. 复发/难治性侵袭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必须接受过至少两线治疗后复发;或 b. 复发/难治性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必须接受过至少三线治疗后复发; c. 难治性疾病,定义为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 o 对一线治疗无缓解(原发性难治性疾病);排除一线治疗化疗不耐受的受试者 一线治疗最佳疗效为疾病进展;或 - 一线治疗至少4周期后最佳疗效为SD,最后一剂治疗后SD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或者 o 对二线或更后线治疗无缓解 - 末线治疗最佳疗效为疾病进展;或 - 末线治疗至少2周期后最佳疗效为SD,SD持续时间不超过最后一剂治疗6个月 或者 o 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后难治 - 疾病进展或HSCT≤12个月内复发;或 - 如果在HSCT后进行挽救治疗,该受试者必须对末线治疗无缓解或治疗后复发。;4.对于扩展期的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详见附录4)应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靶病灶;或对于扩展期的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根据Lugano淋巴瘤缓解评估标准(Cheson 2014)(详见附录5)应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在完成放疗后有明确进展才认为是可测量病灶;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或1分;6.预期生存≥12周;7.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a 在筛选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ANC≥1.5×109/L(≥1,500/μL)、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μL)和血红蛋白>9.0 g/dL(>5.6 mmol/L); b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c 肝功能:血清TBil≤1.5×ULN,AST和ALT≤2.0×ULN;若为肝癌或肝转移患者,AST和ALT≤5.0×ULN,TBil≤3.0×ULN; d 心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时间(aPTT)≤1.5×ULN。;8.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AE恢复至基线或≤1级(CTCAE v5.0),但经研究者判断不构成安全性风险的AE除外;9.筛选时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针对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阴性。不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所有其他女性受试者(包括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受试者)均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 a 绝经后状态,定义如下:在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的前提下至少连续停经12个月; b 已行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 c 经医学证实的卵巢功能衰竭;10.有生育能力和妊娠风险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两种高效避孕方法,并一直持续到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90天;11.能和研究者进行有效沟通,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ICF;12.愿意并且能够遵从本研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及研究方案中要求的所有评价和程序;13.如有临床需要愿意接收输血治疗;
请登录查看1.既往曾暴露于任何CD47抗体、SIRPα抗体或CD47/SIRPα重组蛋白等相同通路的抑制剂;2.已知有活动性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经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参加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无以下情况:进行性或新发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发作、颅内压升高证据、视神经乳头水肿、呕吐或头痛;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MRI显示复发/进展证据,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未恢复至基线水平;有新发脑转移瘤或脑转移瘤增大的证据,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3天内使用皮质类固醇。这一排除不包括癌性脑膜炎患者,无论是否稳定都应排除;3.既往曾接受过器官移植者;首次服药前6个月接受过异基因HSCT;患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需要接受移植相关的免疫抑制治疗;4.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得使用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中成药或中药方剂;5.过去2年内,因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其他由研究者判断的损伤免疫系统的疾病导致终末器官受损,或需要系统性应用免疫抑制或其他系统性控制疾病药物。但是,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氢化可的松或其相当剂量的患者可考虑入组:早上最多20 mg的氢化可的松(或5 mg泼尼松),夜间最多10 mg的氢化可的松(或2.5 mg泼尼松);6.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活疫苗和/或计划参加研究后接受活疫苗者;7.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开胸、开腹手术或者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且未完全恢复的受试者;8.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放疗;9.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HBsAg阳性,且HBV DNA大于检测下限,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结果大于检测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的疾病;10.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曾有不稳定或严重的并发疾病,例如胰腺炎、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470 ms(计算为三次重复读数的平均值,间隔不超过2 min,且无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或症状性QTc异常病史),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和/或肺动脉高压、正在接受维持治疗的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卒中和未控制的严重癫痫发作;1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的高血压患者(静息状态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药物治疗无法控制良好的糖尿病患者,以及有精神疾病并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等;12.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史(包括Evans综合征);13.具有红细胞或血红蛋白生成或代谢缺陷史;14.具有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的病史;15.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5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16.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复发性腹水,每月需要≥1次引流;17.妊娠或哺乳期受试者;18.对抗体或输注的治疗性蛋白不耐受或发生严重过敏或速发过敏反应的受试者,或对研究药物(包括辅料)中任何物质发生重度过敏或速发过敏反应的受试者;19.不能配合临床试验或随访的受试者;20.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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