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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1486】一项在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生物类DMARD治疗的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Zasocitinib长期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Ⅲ期、长期扩展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1486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Zasocitinib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Zasocitinib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5-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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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生物类DMARD治疗的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Zasocitinib长期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Ⅲ期、长期扩展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未接受生物类DMARD治疗或接受过生物类DMARD治疗, 包括对生物类DMARDs应答不佳的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Zasocitinib(TAK-279)长期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Ⅲ期、多中心、长期扩展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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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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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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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00126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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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zasocitinib(15 mg或30 mg)在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成人受试者中的长期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评价zasocitinib(15 mg或30 mg)在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受试者中的长期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1)从更广泛的体征、症状和疾病影响方面评价zasocitinib(15 mg或30 mg)在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PsA)受试者中的持续有效性。2)从患者报告结局(包括身体功能和健康相关生活质量)方面评价zasocitinib(15 mg或30 mg)在活动性PsA受试者中的持续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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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96 ; 国际: 118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愿意且能够理解并完全遵守研究程序和要求(包括数字化工具和应用,如必要)。 在开始任何研究程序或入选资格相关程序之前,受试者已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即以书面形式,通过在知情同意书[ICF]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记录)和全部要求的隐私授权。;2.受试者完成任何一项主研究(TAK-279-PsA-3001或TAK-279-PsA-3002)的52周治疗期(不考虑治疗分配情况),且未达到主研究规定的强制停药或永久停用试验药物标准。;3.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必须能够从持续的或新启动(针对在主研究TAK-279-PsA-3001中随机分配至阿普米司特治疗组的受试者)的zasocitinib治疗中获益。;4.受试者仍符合主研究规定的以下避孕要求: a)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目前已手术绝育; 或 b) 无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注:主研究中的绝经后状态被带入到长期扩展(LTE)研究中; 或 c) 如果有怀孕能力的受试者与可产生精子的未绝育个体发生性行为,则需同意从签署LTE研究的ICF起至整个研究期间,乃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出生时为男性的受试者无需在研究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5.若受试者正在合并使用传统合成改善病情的抗风湿药物(csDMARD),种类不得超过2种。csDMARD的最大允许剂量如下:甲氨蝶呤(MTX;≤25 mg/w;日本研究中心≤16 mg/w)、柳氮磺吡啶(SSZ;≤3000 mg/d)、来氟米特(LEF;≤20 mg/d)和羟氯喹(HCQ;≤400 mg/d)。禁止MTX和LEF联合用药。;6.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其他合并治疗,这些药物的剂量必须保持稳定,具体如下:口服皮质类固醇(≤10 mg/d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剂量),非甾体抗炎药(NSAID)或环氧合酶2(COX- )抑制剂或对乙酰氨基酚或低效阿片类药物(仅允许使用曲马多最高至300 mg/d或对乙酰氨基酚和可待因或氢可酮的复方制剂)。;

排除标准

1.受试者在相应主研究中症状未改善或病情恶化,研究者据此判断其无法从试验药物治疗中获益。;2.达到主研究(TAK-279-PsA-3001或TAK-279-PsA-3002)规定的强制停药或永久停用试验药物标准的任何受试者。;3.自入组相应主研究起,受试者患有任何可能混淆zasocitinib治疗获益评估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性关节炎、中轴型脊柱炎(不包括PsA的原发性诊断伴脊椎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莱姆病、痛风或纤维肌痛(受试者既往有反应性关节炎或中轴型脊柱炎病史,包括强直性脊柱炎和放射学阴性中轴型脊柱炎,如果记录显示这些诊断更改成PsA或增加了PsA诊断,则这些病史是允许的。如果记录显示纤维肌痛诊断更改为PsA或纤维肌痛诊断有误,则允许受试者既往有纤维肌痛病史)。;4.有证据显示受试者自入组相应主研究以来出现非斑块状银屑病(包括红皮病型、脓疱型、点滴状银屑病[以此类型为主]、反向银屑病[以此类型为主]或药物诱导的银屑病)。;5.受试者不愿意在研究期间尽量减少自然和人工日光暴露。如无法避免阳光暴露,建议使用防晒产品和防护服。;6.结核病(TB):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出现新发活动性TB的体征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慢性发热、慢性咳痰、盗汗或体重下降)。*;7.非疱疹病毒性疾病(依据相应主研究最近一次访视[即第44周访视*]时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判断): a) 受试者检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且HCV RNA确证性检测结果呈阳性(核酸检测或聚合酶链反应[PCR])。 b) 受试者在主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检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确定、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或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PCR升高。 c) 受试者有HIV血清学阳性结果,不考虑病毒载量。 d) 根据当地指南,可能适用的其他非疱疹病毒性疾病监测指南。;8.其他感染性疾病相关排除标准: 受试者在相应主研究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 严重疱疹感染,包括任何播散性疾病、多皮肤区域带状疱疹、疱疹脑炎、眼部疱疹或复发性带状疱疹。 b) 一次机会性感染(例如,耶氏肺孢子虫肺炎、组织胞浆菌病、球孢子菌病)。 c) 发生2次严重感染(符合严重不良事件定义的感染)。 d) 存在单一严重感染,且经研究者评估该感染导致其不适合参与本研究。;9.在相应主研究期间,受试者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新的医学状况、不稳定临床状况的证据(例如,心血管、肾脏、肝脏、血液、胃肠道、内分泌、肺或免疫系统)或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ECG)异常,研究者认为会给受试者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10.受试者在相应的主研究期间发生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冠脉综合征、脑血管事件、心肌梗塞、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或因心脏问题住院(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术)。;11.受试者新诊断为癌症或淋巴增殖性疾病。局部非黑色素瘤皮肤癌(NMSC)或宫颈原位癌不在排除之列。此外,若受试者在相应主研究期间诊断出NMSC或宫颈原位癌,研究者必须持续确认:受试者无合适替代治疗方案可用,受试者已根据当地指南接受规范治疗,且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参与LTE研究具有临床合理性。;12.受试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13.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在相应主研究期间发生显著/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14.根据医学判断,受试者在相应主研究期间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不包括稳定使用医学或合法娱乐用大麻(大麻)/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15.受试者在相应主研究期间接受过禁用的PsA或PsO治疗,无论该治疗是否记录为合并用药且预计将继续使用。;16.受试者在相应主研究期间接受过任何其他禁用的合并用药,包括但不限于全身性强效或中效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抑制剂或全身性强效或中效CYP3A4诱导剂、任何减毒活疫苗和已上市或试验性药物,无论该治疗是否记录为合并用药且预计将继续使用。;17.受试者在入组相应主研究最近一次访视(即第44周访视*)时的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值>3×正常范围上限(ULN)。 b) 总胆红素(TBili)非结合和/或结合胆红素>1.5×ULN。 c) 血红蛋白(Hgb)<9.0 g/dL(<90.0 g/L)。 d) 白细胞绝对计数<3.0×109/L(<3000/mm3)。 e)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L(<1000/mm3)。 f)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500/mm3)。 g) 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mm3)。 h) 估计肌酐清除率<45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计算)。 i) 肌酸磷酸激酶(CPK)>2.5×ULN。CPK可重复测量一次;如果重复测量值≤2.5×ULN,则受试者仍有资格参加研究。研究者应评估受试者的影响因素,包括可能影响CPK水平的合并用药或剧烈运动。 j) 受试者存在任何其他显著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研究者认为参加本研究会给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18.受试者不耐受静脉穿刺或无法进行静脉穿刺。;19.受试者有严重药物过敏史(如速发严重过敏反应)。;20.受试者已知或疑似对zasocitinib或其任何成分过敏。;21.受试者的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或受试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22.受试者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23.受试者因精神或身体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而被强制拘禁接受治疗,或因司法或行政机构发出的命令而被押往某一机构(例如,监狱)。;24.受试者是研究中心员工、直系亲属(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与参与本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员工有依赖关系或在胁迫下同意。;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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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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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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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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