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2957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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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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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EGFR-TKI治疗失败的晚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三代TKI耐药后继续使用并联合依沃西单抗+化疗的安全性研究
依沃西单抗联合化疗及三代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EGFR-TKI)用于既往EGFR-TKI治疗失败的EGFR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II期临床研究
评估依沃西单抗联合化疗和EGFR-TKI用于3代EGFR-TKI治疗失败的EGFR突变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单臂
其它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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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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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202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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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0或1。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III B/III C期)或转移性(IV期)非鳞状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 6. 入组前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存在EGFR敏感突变,包括19外显子缺失(19Del)和21外显子L858R点突变。 7. 既往接受过3代EGFR-TKI(如:奥希替尼、阿美替尼、伏美替尼等)治疗且治疗失败。 8.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脑转移灶不可作为靶病灶。 9. 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需要提供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的检查结果): (1)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2)血小板计数>=100×10^9/L; 3)血红蛋白>=90 g/L。 (2)肾脏: 1)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50 mL/min;*将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rCl;CrCl (mL/min) = {(140-年龄) ×体重(kg)×F}/(SCr (mg/dL) × 72);其中男性F=1,女性F=0.85;SCr=血清肌酐; 2)尿蛋白<2+,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1.0 g。 (3)肝脏: 1)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确诊/疑似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3×ULN; 2)AST和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5×ULN; 3)血清白蛋白(ALB)>=28 g/L。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且部分促凝血酶原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5)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1.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12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2.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0或1。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III B/III C期)或转移性(IV期)非鳞状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 6. 入组前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存在EGFR敏感突变,包括19外显子缺失(19Del)和21外显子L858R点突变。 7. 既往接受过3代EGFR-TKI(如:奥希替尼、阿美替尼、伏美替尼等)治疗且治疗失败。 8.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脑转移灶不可作为靶病灶。 9. 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需要提供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的检查结果): (1)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2)血小板计数>=100×10^9/L; 3)血红蛋白>=90 g/L。 (2)肾脏: 1)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50 mL/min;*将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rCl;CrCl (mL/min) = {(140-年龄) ×体重(kg)×F}/(SCr (mg/dL) × 72);其中男性F=1,女性F=0.85;SCr=血清肌酐; 2)尿蛋白<2+,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1.0 g。 (3)肝脏: 1)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确诊/疑似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3×ULN; 2)AST和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5×ULN; 3)血清白蛋白(ALB)>=28 g/L。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且部分促凝血酶原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5)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1.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12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2.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请登录查看1. 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存在小细胞癌成分,或主要成分为鳞癌。 2. 有报告证实存在其他有已知药物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 3.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L1抗体、抗CTLA-4抗体、抗LAG-3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的受试者。 4. 接受过除EGFR-TKI以外的针对NSCLC晚期阶段(IIIB~IV期)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配合放疗使用的细胞毒化疗、系统化疗和抗血管生成治疗等);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并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化疗结束之后>=6个月,则可入组本研究。 5.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4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上,以较短者为准)。 6.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7.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8.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距首次用药前>=2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无脑膜、中脑、脑桥、小脑、延髓、脊髓转移或脊髓压迫;既往无颅内出血史;首次用药前停止激素治疗2周以上;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无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既往病史及合并疾病。 9. 首次用药前3年内患有除NSCLC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允许纳入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10. 首次用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不包括使用PD-1/L1抑制剂导致的irAE)。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11. 首次用药前1年内存在重大疾病病史,具体为: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2级)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腹瘘,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规定的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12.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胃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 13.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30 Gy的胸部放射治疗者,首次用药前4周内>30 Gy的非胸部放射治疗者,以及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30 Gy的姑息性放射治疗者,且未能从这些干预措施的毒性和/或并发症恢复至NCI-CTC AE <=1级(脱发和疲劳除外)的受试者。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2周完成,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 14.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6.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4周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17.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 18. 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9. 经治疗未能控制的高血糖(空腹血糖>10 mmol/L)。 20.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21. 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22. 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23.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24.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5.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且HBV-DNA超过1000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6.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27. 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28.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5.0规定1级或以下,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乏力除外;对于存在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经申办方同意后,可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经申办方同意后,可纳入研究。 29.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30. 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31. 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32.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33.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 34.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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