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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32403】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紫杉醇和顺铂/卡铂诱导治疗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32403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9-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紫杉醇和顺铂/卡铂诱导治疗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紫杉醇和顺铂/卡铂诱导治疗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的I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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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为单中心、单臂、Ⅱ期干预性临床试验。计划入组104例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患者,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紫杉醇和顺铂(或卡铂)的诱导治疗3个周期,根据疗效评估选择手术或根治性放化疗,对于MRD阳性的患者选择免疫维持半年。评价这一全新头颈部鳞癌诱导治疗组合方案的疗效以及安全性。主要研究终点为中位无进展生存,次要研究终点为客观缓解率、主要病理缓解率、中位总生存、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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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选课题(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0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9-18

试验终止时间

2030-09-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能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并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日程。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岁。 3. 病理确诊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并具有 P16 免疫组化结果确认 HPV 状态。 4. 根据 AJCC 第 8 版,纳入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患者,包括 HPV 相关口咽癌(cT3-4NanyM0,cT0-2N3M0;III 期)、HPV 阴性口咽癌(cT3-4aN0M0,cTanyN+M0;III-IVA 期)以及下咽癌、喉癌和口腔癌(cT3-4aN0M0,cTanyN+M0;III-IVA 期)。 5. 受试者适合并同意进行诱导化疗、免疫治疗/手术/放疗。 6. 根据 RECIST 版本 1.1 标准评价,有可测量或可评估的病灶。 7. ECOG 体能状态 0 或 1。 8. 器官功能充分,定义为在治疗之前 <=14 天达到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患者必须符合下列实验室检查结果: (1)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 x 10^9/L;白细胞计数(WBC)>=1.5 x 10^9/L。 (2)血小板计数(PLT)>=100 x 10^9/L。 (3)血红蛋白(HGB)>=80 g/L。 备注:患者在采集血样之前 14 天内不得因中性粒细胞计数、血小板或血红蛋白低于研究要求而接受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 (4)治疗前 4 周内的肾功能要求:如采用顺铂治疗,内生肌酐清除率 >=60 mL/min(根据 24 小时尿肌酐计算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法)。 (5)血清总胆红素 <=1.5 倍正常范围上限(ULN)(Gilbert 综合征患者若总胆红素 <3 倍 ULN 则可以入组)。 (6)AST 和 ALT <=3 倍 ULN。 9. 存在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患者以及非活动性/无症状的 HBV 携带者,或存在慢性或活动性 HBV 的患者,在筛选时如果 HBV DNA<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将允许入组。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患者,在筛选时如果 HCV-RNA 阴性将允许入组。 备注:可检测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可检测到 HBV DNA 的患者,在筛选时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应该在入组之前进行 >2 周的治疗,并且在研究药物治疗后继续治疗 6 个月。 10. 育龄期女性(WOCBP)须愿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包括化疗)给药后 >=60 天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在治疗前 <=7 天内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为阴性。 育龄期女性定义为任何已经有过月经初潮并且没有做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且还没有绝经的女性。绝经定义为 >45 岁的女性在没有其他生物学或生理学原因的情况下闭经 12 个月。此外,为确认绝经,年龄在 55 岁以下的女性血清促卵泡激素(FSH)的水平必须 >40 mIU/mL。 11. 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包括化疗)给药后 >=60 天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1. 能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并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日程。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岁。3. 病理确诊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并具有 P16 免疫组化结果确认 HPV 状态。4. 根据 AJCC 第 8 版,纳入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患者,包括 HPV 相关口咽癌(cT3-4NanyM0,cT0-2N3M0;III 期)、HPV 阴性口咽癌(cT3-4aN0M0,cTanyN+M0;III-IVA 期)以及下咽癌、喉癌和口腔癌(cT3-4aN0M0,cTanyN+M0;III-IVA 期)。5. 受试者适合并同意进行诱导化疗、免疫治疗/手术/放疗。6. 根据 RECIST 版本 1.1 标准评价,有可测量或可评估的病灶。7. ECOG 体能状态 0 或 1。8. 器官功能充分,定义为在治疗之前 <=14 天达到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患者必须符合下列实验室检查结果:(1)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 x 10^9/L;白细胞计数(WBC)>=1.5 x 10^9/L。(2)血小板计数(PLT)>=100 x 10^9/L。(3)血红蛋白(HGB)>=80 g/L。备注:患者在采集血样之前 14 天内不得因中性粒细胞计数、血小板或血红蛋白低于研究要求而接受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4)治疗前 4 周内的肾功能要求:如采用顺铂治疗,内生肌酐清除率 >=60 mL/min(根据 24 小时尿肌酐计算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法)。(5)血清总胆红素 <=1.5 倍正常范围上限(ULN)(Gilbert 综合征患者若总胆红素 <3 倍 ULN 则可以入组)。(6)AST 和 ALT <=3 倍 ULN。9. 存在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患者以及非活动性/无症状的 HBV 携带者,或存在慢性或活动性 HBV 的患者,在筛选时如果 HBV DNA<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将允许入组。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患者,在筛选时如果 HCV-RNA 阴性将允许入组。备注:可检测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可检测到 HBV DNA 的患者,在筛选时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应该在入组之前进行 >2 周的治疗,并且在研究药物治疗后继续治疗 6 个月。10. 育龄期女性(WOCBP)须愿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包括化疗)给药后 >=60 天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在治疗前 <=7 天内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为阴性。育龄期女性定义为任何已经有过月经初潮并且没有做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且还没有绝经的女性。绝经定义为 >45 岁的女性在没有其他生物学或生理学原因的情况下闭经 12 个月。此外,为确认绝经,年龄在 55 岁以下的女性血清促卵泡激素(FSH)的水平必须 >40 mIU/mL。11. 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包括化疗)给药后 >=60 天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不适合接受方案中规定的任何一种双药化疗。 2. 既往曾接受过针对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任何治疗。 3. 口咽、喉、下咽或口腔以外的头颈部鳞癌,例如鼻咽癌、鼻窦癌、其他鼻旁癌或其他原发部位不明的头颈部鳞癌。 4. T4b的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或存在远处转移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5. 存在急性喉梗阻症状且未行气管切开的病人。 6. 既往曾接受以PD-1、PD-L1或PD-L2为靶点的治疗,或其他针对其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治疗(包括LAG-3、TIGHT等)。 7.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可能复发的患者。 备注:以下疾病的患者不排除,可以进入进一步筛选: (1)可控的1型糖尿病; (2)甲状腺机能减退(如果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 (3)可控的乳糜泻; (4)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 (5)如无外部触发因素则预期不会复发的其它任何疾病。 8. 在治疗之前 <=2 年内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本研究中正在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经治愈的局部复发性癌症(例如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性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或乳腺癌)除外。 9. 在治疗之前 <=14 天内有任何需要用皮质类固醇全身治疗(剂量高于10 mg/日的强的松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治疗的病症。 备注:目前或之前曾使用过以下任何类固醇方案的患者可以入选: (1)肾上腺素替代性类固醇(强的松 <=10 mg/日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 (2)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3)预防性地短期(<=7天)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0. 有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未控的疾病史,包括肺纤维化、急性肺病等。 11. 在治疗前14天内存在需要给予全身抗菌剂、抗真菌剂或抗病毒治疗的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肺结核感染等)。 12. 已知有HIV感染史。 13. 在治疗之前 <=28 天内曾进行任何必须全身麻醉的大手术。 14. 既往曾进行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 15.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1)在治疗之前 <=28 天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的工具性活动的中度疼痛。 (2)治疗之前 <=28 天内曾出现症状性肺栓塞。 (3)治疗之前 <=3 个月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塞。 (4)在治疗之前 <=3 个月内有达到纽约心脏病协会III或IV级(附录6)的任何心力衰竭史。 (5)在治疗之前 <=3 个月内曾发生 >=2 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6)在治疗之前 <=3 个月内曾发生脑血管意外。 (7)未控的高血压:尽管在治疗前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了降压药,仍然收缩压 >=160 mmHg或舒张压 >=100 mmHg。 (8)在治疗前 <=28 天曾出现任何晕厥或惊厥发作。 16. 曾有对其它单克隆抗体严重超敏反应史。 1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曾接受用于控制癌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18. 在治疗之前 <=4 周内曾接受活疫苗注射。 备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疫苗,允许使用。鼻腔内使用的疫苗是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19. 存在不利于研究药物给药或影响药物毒性或AE的解读,或者可能使受试者在研究期间的依从性降低的基础医学状况(包括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酒精/药物滥用或依赖。 20. 同时参加另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 21. 在治疗之前1个月内非故意性体重下降 >=5%或其他指标显示重度营养不良。可以采用营养风险指数确定是否为重度营养不良。 22.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3. 患者基线时不得有 >=2 级周围神经病变。 24. 患者基线时不得有 >=2 级感音神经性耳聋。 25. 患者基线时不得有3-4级肿瘤相关出血。 26. 在治疗前 <=14 天,存在未控的糖尿病、尽管进行了标准药物治疗仍 >1 级的钾、钠或校正钙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 >=3 级的低白蛋白血症。 2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曾接受过任何化疗、免疫治疗(例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素)或任何研究治疗。 28. 其他排除标准: (1)犯人或被强行监禁者; (2)因治疗精神病或身体疾病(如传染病)而被强制拘禁者。;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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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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