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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3316】SKIC-02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的探索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3316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急性髓系白血病

试验通俗题目

SKIC-02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的探索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SKIC-02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的探索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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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 主要目的:评估靶向CLL1/FLT3的mRNA治疗性药物(SKIC-02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R/R AML)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次要目的:评估SKIC-02注射液治疗R/R AML的初步有效性、药代动力学(PK)特征、药效学(PD)特征和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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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高峰学科运行经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5-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4-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性别不限; 3. 年龄:>=18 岁且<=75 岁;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5. 经病理学确诊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 2016(修订版)标准的复发/难治性中高危 AML 受试者,或对其他药物治疗不耐受(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的>=3 级毒性)且研究者判断无其他适当治疗的 AML 受试者; 6. 根据《中国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诊疗指南(2023 年版)》,符合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定义的患者: (1) 复发性 AML 诊断标准:AML 完全缓解(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 (2) 难治性 AML 诊断标准:经过标准方案治疗两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CR 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 个月内复发者;在 12 个月后复发且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7. 形态学评估骨髓中原始细胞需>=5%; 8. 骨髓或外周血样本的流式检测结果显示 CLL1 和/ 或 FLT3 表达阳性; 9.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2 分;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评估可以入组的血细胞计数异常除外;感染参考排除标准;研究者考虑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如 ALP 升高、高尿酸血症、血清淀粉酶/脂肪酶升高、血糖升高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1.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 肝脏功能:在筛选检查前 7 天内未使用保肝药物纠正的情况下,总胆红素<=1.5 ULN(Gilbert’s 综合征<=3 ULN),转氨酶(AST 和 ALT)<=2.5 ULN,和/或碱性磷酸酶<=5 ULN; (2) 肾脏功能:肌酐( Cr )<= 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 50 mL/min(以研究中心的计算标准); (3)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 ,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4) 尿蛋白<=2+或<=1000mg/24h; 12.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尿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管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2. 性别不限;3. 年龄:>=18 岁且<=75 岁;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5. 经病理学确诊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 2016(修订版)标准的复发/难治性中高危 AML 受试者,或对其他药物治疗不耐受(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的>=3 级毒性)且研究者判断无其他适当治疗的 AML 受试者;6. 根据《中国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诊疗指南(2023 年版)》,符合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定义的患者:(1) 复发性 AML 诊断标准:AML 完全缓解(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2) 难治性 AML 诊断标准:经过标准方案治疗两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CR 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 个月内复发者;在 12 个月后复发且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7. 形态学评估骨髓中原始细胞需>=5%;8. 骨髓或外周血样本的流式检测结果显示 CLL1 和/ 或 FLT3 表达阳性;9.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2 分;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评估可以入组的血细胞计数异常除外;感染参考排除标准;研究者考虑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如 ALP 升高、高尿酸血症、血清淀粉酶/脂肪酶升高、血糖升高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11.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1) 肝脏功能:在筛选检查前 7 天内未使用保肝药物纠正的情况下,总胆红素<=1.5 ULN(Gilbert’s 综合征<=3 ULN),转氨酶(AST 和 ALT)<=2.5 ULN,和/或碱性磷酸酶<=5 ULN;(2) 肾脏功能:肌酐( Cr )<= 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 50 mL/min(以研究中心的计算标准);(3)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 ,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4) 尿蛋白<=2+或<=1000mg/24h;12.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尿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管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伴有其它未控的恶性肿瘤; 2. 既往接受过靶向任何AML相关抗原(包括CD33、CD123等)的嵌合性抗原受体T细胞(CAR-T)或靶向AML相关抗原和T细胞CD3抗原的双特性性抗体(BiTE),距首次给药不足6个月; 3.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或ph+AML、慢性髓系白血病急性变或MDS(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PN(骨髓增殖性肿瘤)转化的AML;或仅接受过二线治疗的低危复发AML者; 4.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研究者定义)、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等抗肿瘤治疗;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姑息性放疗、NMPA已批准上市用于抗肿瘤治疗的现代中药制剂治疗等; 5.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或明显创伤性损伤(不包括穿刺活检、内镜活检等); 6. 筛选前6个月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病史,例如:左心室射血分数<50%、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级(CTCAE v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2级的心力衰竭、心肌梗死病史、心梗、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梗等; 7. QT间期延长(男性QTcF>450 msec或女性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传导阻滞,频发且不可控的心律失常:如房颤、房扑、室颤、室扑(一过性房颤、房扑除外); 8.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9. 广泛肠切除病史或存在Crohn's disease、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肠梗阻; 10. 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11.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2. 根据CTCAE v5.0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有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史,或现患间质性肺疾病的患者; 13.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侵犯的患者; 14. 存在髓外侵犯的患者; 15. 已知对研究药物及辅料成分过敏者; 16. 既往接受实体器官移植;或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 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的患者排除; (2) 筛选时存在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的患者排除; (3) 对于allo-HSCT后>=6个月、筛选时无活动性GVHD的复发患者,允许入组; 1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DNA拷贝数>检测下限)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检测下限); 18. 活动性真菌、细菌或病毒感染(定义为尽管接受适当的抗生素、抗真菌、抗病毒治疗和/或其他治疗,但与感染相关的体征/症状仍持续存在,且无改善); 19. 有严重的神经系统或精神疾病病史; 20. 签署知情前4周内有临床明显出血或明显出血倾向的受试者,如胃肠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血管炎等; 21.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反复引流的胸腹盆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22. 筛选前6个月内需要治疗干预的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或当前存在需要抗凝治疗的深静脉血栓;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23. 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更短的为准)内曾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以末次给药的时间开始计算); 24. 妊娠或哺乳女性; 25.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痴呆、抑郁、癫痫发作、双相情感障碍等、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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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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