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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8997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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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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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细胞肺癌(NSCLC),II-III期,驱动基因阴性,可切除或潜在可切除
放疗联合双靶点免疫药物和化疗用于早中期肺癌术前治疗的研究
立体定向放疗序贯瑞拉芙普α联合化疗作为可切除II-III期驱动基因阴性NSCLC新辅助治疗的II期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主要目的: 评估立体定向放疗(SBRT)序贯瑞拉芙普α联合含铂双药化疗,作为可切除II-III期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新辅助治疗的主要病理学缓解(MPR)率。 次要目的: 评估该方案的完全病理缓解(pCR)率; 评估无事件生存期(EFS)、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评估治疗安全性(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剂量限制性毒性)。 探索性目的: 评估患者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 探索肿瘤组织(如PD-L1)和血液(如ctDNA)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关系; 评估淋巴结病理缓解情况及延迟性AE的发生规律。
单臂
Ⅱ期
无
无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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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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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202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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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签署ICF时,年龄>=18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可切除II-IIIA或潜在可切除T3-4N2-IIIB期驱动基因阴性NSCLC(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9版诊断);对于影像学检查提示怀疑,而临床判断正常,进而可导致TNM分期变化的可疑病灶,包括但不限于对侧纵隔淋巴结、锁骨上淋巴结、实性/亚实性肺结节、非单纯磨玻璃样变(GGO),强烈建议行病理穿刺验证; 4. 经多学科团队(MDT)会诊判定适合接受新辅助治疗; 5. 按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版本(RECIST 1.1),有可测量的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分; 7. 受试者须提供肿瘤组织用于PD-L1表达水平检测; 8.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态下):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 10^9/L; (2)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3) 血红蛋白 >= 90 g/L; (4) 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 × 参考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 <= 3 ×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AST)<= 2.5 × ULN; (5) 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6)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9. 预计生存期 >= 6个月。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2. 签署ICF时,年龄>=18岁,性别不限;3.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可切除II-IIIA或潜在可切除T3-4N2-IIIB期驱动基因阴性NSCLC(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9版诊断);对于影像学检查提示怀疑,而临床判断正常,进而可导致TNM分期变化的可疑病灶,包括但不限于对侧纵隔淋巴结、锁骨上淋巴结、实性/亚实性肺结节、非单纯磨玻璃样变(GGO),强烈建议行病理穿刺验证;4. 经多学科团队(MDT)会诊判定适合接受新辅助治疗;5. 按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版本(RECIST 1.1),有可测量的病灶;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分;7. 受试者须提供肿瘤组织用于PD-L1表达水平检测;8.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态下):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 10^9/L; (2)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3) 血红蛋白 >= 90 g/L; (4) 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 × 参考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 <= 3 ×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AST)<= 2.5 × ULN; (5) 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6)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9. 预计生存期 >= 6个月。;
请登录查看1.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或合并神经内分泌癌(大细胞、小细胞、类癌等)成分,或肉瘤/肉瘤样病变,或腺鳞癌,或特殊病理类型(如SMARCA4缺失型等); 2. 有已知EGFR敏感突变或ALK易位的参与者,非鳞癌受试者需要明确EGFR及ALK突变状态; 3. 肺上沟瘤或存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疾病;不可切除包括部分IIIA、IIIB和全部IIIC期,单站N2纵隔淋巴结短径>=3cm或多站淋巴结融合成团的N2患者,侵犯食管、心脏、大血管的T4和全部N3患者;同时还包括多学科团队(MDT)评估为不可切除的其他情况; 4. 既往接受过任何针对研究疾病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等);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治疗; 5. 随机前5年内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但是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包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低级别前列腺癌等; 6. 随机前4周内参加过其它以治疗为目的的研究药物或研究性器械临床试验; 7. 随机前28天内(不含28天)接受过大手术治疗(诊断除外)或预期需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治疗(预期的非小细胞肺癌根治术除外); 8. 计划使用顺铂的受试者,已知或怀疑存在听力损伤,且连续两次听力测定>25dB; 9. 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放射性肺炎或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等;或胸部CT扫描筛选时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 10. 任何严重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以及需在随机前14天内进行系统性治疗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注:符合入组要求的活动性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除外; 11.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DNA定量>=20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的下限); 注:对于HBV-DNA<2000 IU/mL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研究期间根据临床判断愿意采用恩替卡韦或其他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以考虑入组; 12. 已知HIV感染病史者; 13. 伴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 随机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或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引起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律失常; (2) 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3) 有临床意义的QT间期延长史,或筛选期QTcF间期>480 ms; (4) 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4. 随机前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 15. 随机前14天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系统性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以下情况除外:a 鼻内、吸入、局部外用类固醇或局部外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b 生理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系统性皮质类固醇;c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应对用药(如CT扫描术前用药); 16. 随机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7. 对任一研究药物成分(包括化疗)或任何已知辅料存在禁忌证或超敏反应病史; 18.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9. 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程序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研究最大获益或影响研究结果的情形:如精神病、吸毒或药物滥用等病史,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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