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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4246】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在健康受试者中单中心、随机、开放、两制剂、单次给药、两周期、双交叉空腹生物等效性试验
登记号
CTR20234246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3-12-29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试验通俗题目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在健康受试者中单中心、随机、开放、两制剂、单次给药、两周期、双交叉空腹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在健康受试者中单中心、随机、开放、两制剂、单次给药、两周期、双交叉空腹生物等效性试验
临床申请受理号
药物名称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
规范名称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
药物类型
化药
靶点
Cyclooxygenase(COX)
适应症
适用于下列症状:牙痛、痛经、因创伤引起的疼痛(例如:运动性损伤)、关节和韧带痛、背痛、头痛、神经痛、以及流感引起的发热。
申办单位
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王淑贤
联系人邮箱
securities@kinhoo.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生物工业区
联系人邮编
519041
研究负责人姓名
房茂胜
研究负责人电话
027-82281716
研究负责人邮箱
fangmaosheng2006@163.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89号
研究负责人邮编
430012
试验机构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BE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作为主要终点评价指标,比较在空腹状态下口服受试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生产厂家: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参比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持证商: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商品名:司百得®)后在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行为,评价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和参比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6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3-02
试验终止时间
2024-03-27
入选标准
1.年龄为18~65周岁(包括18周岁和65周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性别比例适当;;2.体重:男性≥50.0kg,女性≥45.0kg,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在19.0~26.0kg/m2之间(包括边界值);;3.90mmHg≤收缩压<140mmHg,60mmHg≤舒张压<90 mmHg者,55次/分≤脉搏≤100次/分,体温正常;;4.试验前已经详细了解试验性质、意义、可能的获益以及可能带来的不便和潜在的危险,并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能与研究者良好沟通,遵从整个研究的要求,且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2.(问询)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及骨骼等系统疾病;;3.(问询)患有任何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者,如活动性或既往有消化道溃疡史、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病史、溃疡性结肠炎病史、或有颅内出血病史等者;;4.(问询)试验前7天内有呕吐、腹泻病史或能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生理状况者;;5.(问询)有特定过敏史者(哮喘、荨麻疹、湿疹等),或对任一种药物、食物或花粉过敏者,或已知对布洛芬、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6.(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失血或献血超过400mL,或打算在试验期间献血者;;7.(问询)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或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试验前两周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不愿意或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者;;8.试验前7天内一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尿常规、血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尿妊娠(女性)等),试验前14天内心电图结果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9.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HIV抗原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有临床意义者;;10.(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大疾病或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11.(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 17.7 mL乙醇,即1单位= 357 mL酒精量为5%的啤酒或43 mL酒精量为40%的白酒或147 mL酒精量为12%的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12.(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13.(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富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杯=250 mL)者;;14.(问询)自筛选至-2天入院期间摄入任何富含咖啡因/黄嘌呤等特殊成份的食物或饮品(如浓茶、咖啡、巧克力、可乐、动物内脏、葡萄柚、火龙果、芒果等),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食用上述食物或饮品者;;15.(问询)试验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16.(问询)试验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与精氨酸布洛芬有相互作用的药物( 如其它非甾体类抗炎药、糖皮质激素、丙磺舒、苯磺唑酮、抗凝血剂、利尿剂、抗高血压药物、地高辛、苯妥英、锂、甲氨蝶呤及氯苯氨丁酸等)者;;17.(问询)不能进食或存在吞咽困难,对饮食有特殊要求和/或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18.(问询)有哮喘病史或者癫痫发作史者;;19.(问询)试验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中草药产品或接种疫苗者;;20.(问询)从事高空作业、机动车驾驶等伴有危险性的机械操作者;;21.(问询)不能忍受静脉穿刺和/或有晕血、晕针史者;;22.(问询)有遗传性果糖或半乳糖不耐受、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病史者;;23.(问询)试验前一年内使用过任何毒品者;;24.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mg/100mL者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25.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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