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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6612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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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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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
不同能量密度下LED 红光用于控制儿童青少年近视进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预试验研究
不同能量密度下LED 红光用于控制儿童青少年近视进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预试验研究
探索不同眼底视网膜能量密度(2、4、6、8J/cm²)对控制和延缓青少年近视进展的量效关系,评估各剂量水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确定最佳治疗剂量范围。
随机平行对照
其它
本研究由随机化统计师应用SAS9 .4 软件生成受试者随机分配表,采用中央简 单随机化方法,按1:1:1:1:1 的比例随机分配至红光各组和对照组,每组各15 例。研究者采用中央随机系统统将受试者纳入红光各组或对照组。
开放标签
光朗(海南)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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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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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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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组时年龄 6 到 12 周岁,性别不限; 2.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卫办医函【2024】 168 号)《近 视防治指南》诊断为近视者;(即人眼在调节放松状态下,平行光 线经眼球屈光系统后聚焦在视网膜之前,称为近视;按照睫状肌麻 痹后测定的等效球镜(SE)度数将近视分为低度近视、中度近视和 高度近视三类,低度近视度数在 50 度至 300 度之间,中度近视度数 在 300 度至 600 度之间,高度近视度数超过 600 度); 3.双眼睫状肌麻痹后电脑验光-0.75D≤SE<-5.00D; 4.双眼睫状肌麻痹后电脑验光屈光参差 SE<1.5D; 5.双眼睫状肌麻痹后电脑验光双眼柱镜≤2.50D; 6.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分别≥5.0; 7.双眼眼压≥10 mmHg 且≤ 21 mmHg; 8.双眼无影响视力的其它器质性病变; 9.受试者及监护人能理解本次试验目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 者能配合治疗及相关眼科检查,在整个研究期间不采取除研究方案 以外的其他近视防控措施; 1.入组时年龄 6 到 12 周岁,性别不限;2.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卫办医函【2024】 168 号)《近 视防治指南》诊断为近视者;(即人眼在调节放松状态下,平行光 线经眼球屈光系统后聚焦在视网膜之前,称为近视;按照睫状肌麻 痹后测定的等效球镜(SE)度数将近视分为低度近视、中度近视和 高度近视三类,低度近视度数在 50 度至 300 度之间,中度近视度数 在 300 度至 600 度之间,高度近视度数超过 600 度);3.双眼睫状肌麻痹后电脑验光-0.75D≤SE<-5.00D;4.双眼睫状肌麻痹后电脑验光屈光参差 SE<1.5D;5.双眼睫状肌麻痹后电脑验光双眼柱镜≤2.50D;6.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分别≥5.0;7.双眼眼压≥10 mmHg 且≤ 21 mmHg;8.双眼无影响视力的其它器质性病变;9.受试者及监护人能理解本次试验目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 者能配合治疗及相关眼科检查,在整个研究期间不采取除研究方案 以外的其他近视防控措施;;
请登录查看1. 诊断为显性斜视者; 2. 先天性色觉障碍(色盲); 3. 任何可能与近视有关或影响屈光发育的眼部疾病、眼科手术(包括斜视手术)、全身或其他疾病如马凡综合征、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糖尿病; 4. 经研究者评估会影响研究结果的眼部损伤或角膜、结膜或眼睑疾病(包括圆锥角膜和疱疹性角膜炎),眼底病变; 5. 除了光学单焦镜片以外,3 个月内进行过其他的近视防控措施; 6. 1 个月内进行过双眼视功能训练或翻转拍训练; 7. 畏光或不能正常睁眼; 8. 可能影响眼镜配戴的任何生理结构、皮肤或其他状况; 9. 入组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10. 受试者患有急性或慢性疾病(包括其他当前存在的急性或慢性疼痛)或精神疾病等,这些情况可能增加参与研究或使用试验性产品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且根据研究者或具有医学资格的指定人员的判断,这些情况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入组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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