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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4289】一项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经导管动脉灌注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期临床试验
登记号
CTR20234289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3-12-29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试验通俗题目
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经导管动脉灌注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期临床试验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药物名称
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
规范名称
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
药物类型
化药
靶点
Tubulin binding agent(Tubulin)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申办单位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临床试验信息组
联系人邮箱
ctr-contact@cspc.cn
联系人通讯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中山东路896号
联系人邮编
050035
研究负责人姓名
邵国良
研究负责人电话
13958183472
研究负责人邮箱
Shaogl@zjcc.org.cn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东路1号
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022
试验机构
浙江省肿瘤医院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Ⅰ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经导管动脉灌注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确定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经导管动脉灌注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扩展期推荐剂量(RDE)。 次要目的: 1. 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经导管动脉灌注治疗晚期实体瘤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 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经导管动脉灌注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试验终止时间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2.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适合进行动脉灌注化疗的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瘤种:消化道肿瘤(包括但不限于胃癌、肝癌、胆管癌、胰腺癌、结直肠癌等); 妇科肿瘤(包括但不限于卵巢癌、子宫内膜癌等); 非小细胞肺癌; 肝转移瘤;;3.根据RECIST 1.1,动脉灌注区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4.如果危及生命的主要病灶在动脉灌注区域内,则基线时存在有限的动脉灌注区域外的病灶是可以接受的;;5.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织体能状况评分(ECOG)体力评分0-2分;;6.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7.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a. 中性粒细胞绝对数(ANC)≥1.5×10^9/L; b. 血小板(PLT)≥100×10^9/L; c. 血红蛋白(Hb)≥90 g/L; d.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个体TBIL≤2×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或肝癌个体ALT,AST≤5×ULN; f. 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g.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个体(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9.充分了解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在接受治疗药物的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2.已知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个体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4.同时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除非为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试验或处于干预性试验的随访期;;5.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有创干预治疗的个体;;6.首次用药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具有抗癌活性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无论何种癌症类型);;7.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制剂中的其他成分、辅料过敏反应严重;;8.首次用药前有活动性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定义为需要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治疗)。对于首次用药前无活动性感染临床表现,而给予预防感染治疗的个体,可考虑入组;;9.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10.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高于可测量下限或1000拷贝/mL(500 IU/mL)(以较低者为准),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可测量下限或1000拷贝/mL(以较低者为准)者;接受经抗病毒治疗降低至标准以下可筛选;;11.潜在的疾病状况(包括实验室异常)、酒精或药物的滥用或依赖,其不利于研究药物给药或影响对研究药物毒性及AE的解释,或导致对试验依从性不足或降低的个体;;12.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静息状态下,3次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F>450 ms; 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d.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40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药物; f.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筛选期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13.3年内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同时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14.筛选期经超声检查发现可能有严重后果的肢体血管血栓形成的患者;或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的参与者;;15.有凝血功能障碍者,或有严重出血倾向者,或过去3 个月内发生大出血事件者,如既往颅内出血、胃肠道出血或紫癜患者;;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7.研究者认为个体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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