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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1937】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不同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疗效的Ib/I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1193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1-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不同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疗效的Ib/I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不同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和疗效的Ib/I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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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b期主要目的为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不同ADC(DP303c/SYS6043/SYS6002/SYS601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不同ADC(DP303c/SYS6043/SYS6002/SYS6010)的MTD(如有)、RP2D。 Ib期次要目的为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不同ADC(DP303c/SYS6043/SYS6002/SYS601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疗效。评价不同药物PK特征。评价不同ADC(DP303c/ SYS6043/SYS6002/SYS6010)的免疫原性。 II期主要目的为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不同ADC(DP303c/SYS6043/SYS6002/SYS601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比较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ADC与ADC单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疗效。 II期次要目的为评价注射用西罗莫司(白蛋白结合型)联合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不同药物PK特征。评价ADC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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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II期试验将使用IVRS/IWRS完成参与者和试验干预的随机分配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1;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1-14

试验终止时间

2028-11-14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含)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患者。 a.Ib期剂量递增阶段要求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患者; b.Ib期PK扩增阶段和II期要求至少经一线治疗失败的患者,根据不同联合治疗组人群要求如下: 联合DP303c组:经DS8201等抗HER2 TOP1-ADC治疗失败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或其他经申办方和研究者沟通后潜在有效其他人群。 联合SYS6043组:适用于一线化疗的HR+/HER2-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具体要求如下),或其他经申办方和研究者沟通后潜在有效其他人群; i.HR+/HER2-、手术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ii.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阶段的系统性化疗; iii.经研究者评估,不能继续从内分泌治疗中获益且适合接受一线化疗治疗。 联合SYS6002组:a) HER2-、经TOPi-ADC治疗失败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或b)复发/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宫颈癌患者,或c) 铂耐药晚期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以及输卵管癌,或d) 其他经申办方和研究者沟通后潜在有效其他人群。 联合SYS6010组:HER2-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或其他经申办方和研究者沟通后潜在有效其他人群。 c.联合DP303c组要求HER2表达,联合SYS6010组要求EGFR表达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4. ECOG 评分0-1分者。 5. 参与者预期生存期≥ 3个月。 6. 重要器官功能在入组前7天内符合下列要求: a. 血常规(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促血小板生成素等药物纠正血细胞数): 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血红蛋白HGB ≥90 g/L。 b. 血生化: 血清肌酐Cr≤1.5×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Gilbert’s综合征者可放宽至≤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者≤5×ULN)。 血清白蛋白≥30 g/L。 血清甘油三酯<300 mg/dL或<3.42mmol/L;血清胆固醇< 350 mg/dL或<9.07mmol/L。 糖化血红蛋白˂ 8%; c.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需在治疗目标范围内且剂量稳定)。 7. 愿意提供既往切除肿瘤样本或接受新鲜肿瘤活检,用于HER2/B7-H3/Nectin-4/EGFR的中心实验室检测。Ib期若无法提供的参与者,经申办方同意后允许入组。 8. 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在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参与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女性参与者为非哺乳期,且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卵供自己使用;男性参与者在此期间必须同意避孕且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 9. 充分了解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同类载荷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Ib期剂量递增阶段不要求)。联合DP303c或SYS6002治疗需排除使用过载荷为微管蛋白抑制剂的抗体偶联药物药物治疗的患者,联合SYS6043或SYS6010治疗需排除使用过载荷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的患者。 2. 既往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至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未满足对应要求者需排除. 分类 治疗 洗脱期 手术 重大手术/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 至少4周 低侵入性病例(例如结肠造口术),不包括可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恢复且研究者评估认为已恢复的操作或手术,例如肿瘤活检 至少2周 放疗 根治性放射治疗,或胸部姑息性放射治疗 至少4周 其他姑息性放疗 至少2周 抗肿瘤药物治疗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至少6周 细胞毒性化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 至少4周 口服氟尿嘧啶类、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 至少2周 合并药物治疗 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除外针对局部炎症和预防过敏及恶心、呕吐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情况 至少2周 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 至少2周 其他 局部治疗,例如消融、介入 至少2周 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引流 至少2周 临床试验药物/未上市药物 至少4周 减毒活疫苗 至少4周 CYP3A4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 至少2周 OATP1B1、OATP1B3抑制剂(适用于联合SYS6010和SYS6043) 至少2周 3. 参与者同时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为观察性(非干预性) 临床试验或处于干预性试验的随访期。 4. 既往暴露于蒽环类药物的累积达到以下剂量:多柔比星或脂质体多柔比星>500mg/m2;表柔比星>900 mg/m2;米托蒽醌>120 mg/m2;其他(即脂质体多柔比星或其他蒽环类药物>相当于500 mg/m2的阿霉素);如果使用多于一种蒽环类药物,那么累积剂量不得超过相当于500 mg/m2的阿霉素(仅适用于联合DP303c); 5. 既往接受曲妥珠单抗或含有曲妥珠单抗类似结构药物的治疗过程中LVEF曾降至< 40%,或出现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或发生导致永久性停用曲妥珠单抗或含有曲妥珠单抗类似结构药物的相关毒性(仅适用于联合DP303c组);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NCI CTCAE V5.0标准≤1级或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色素沉着或功能障碍等)。 7. 三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同时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 8. 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存在不能控制的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需要在干预后2周内进行额外干预,不包括对渗出液行脱落细胞学检测)。 9. 活动性软脑膜疾病或未能良好控制的 CNS 转移。已知的CNS转移需接受过治疗(除外化疗),且治疗后影像学结果与首次用药前28天内影像学结果对比显示疾病稳定。首次给药前28天内神经系统症状稳定或改善,且无需进行皮质类固醇或甘露醇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症状的患者可以入选。可疑的脑转移或无症状的脑转移(单发)患者,如经研究者评估不需要立即进行针对脑转移的局部治疗,且首次用药前28天无需药物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的症状,则允许入组。 10. 有严重的或未控制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外科病史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b. 首次用药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癌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c. 有记录的心肌病病史; d. 心肌炎、心包炎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e. NYHA心功能分级 ≥ Ⅱ级或筛选期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f.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g. 基于筛选期3次12导联ECG的平均值 QTcF ≥ 450 ms(男),QTcF ≥ 470 ms(女);或患有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和/或已知使用延长 QT 间期合并用药且不愿意停用者(QTcF = QT/RR0.33,RR 为标准化的心率值); h. 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或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或对降压药依从性差。 11. 入组前存在NCI CTCAE V5.0 ≥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适用于联合DP303c或联合SYS6002)。 12. 既往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例如,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和重度放射性肺炎),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期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间质性肺炎/肺疾病。 13. 首次用药 6 个月内患有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需要辅助吸氧的患者。 14. 当前存在有角膜疾病、视网膜疾病或活动性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预的眼部疾病者,或既往有严重的角膜疾病有关的眼病史;或不愿在研究期间停止佩戴角膜接触镜者;或目前存在的其他眼部疾病影响试验用药后眼部毒性评估。 15. 目前患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给药治疗的皮肤疾病。 16. 既往患有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 17.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或 HBcAb 检测阳性,且HBV-DNA ≥ 104 cps/mL 或 ≥ 2000 IU/mL);丙型肝炎( Anti-HCV 检测阳性,且HCV 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参与者);有免疫缺陷病史或筛选期HIV抗体检测阳性。 18. 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未治愈的活动性结核。 19.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组分过敏,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 20.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参与者,如参与者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病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目前患有精神障碍类疾病、精神类药物滥用等,或研究者判断认为有炎症危害患者安全、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活动性胃肠道出血),或存在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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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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