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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9126】阿得贝利单抗联合苹果酸法米替尼治疗PD-L1≥50%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伴脑转移患者的单臂、前瞻性临床研究(BRAIN-AF01)
登记号
ChiCTR2300079126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3-12-26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试验通俗题目
阿得贝利单抗联合苹果酸法米替尼治疗PD-L1≥50%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伴脑转移患者的单臂、前瞻性临床研究(BRAIN-AF01)
试验专业题目
阿得贝利单抗联合苹果酸法米替尼治疗PD-L1≥50%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伴脑转移患者的单臂、前瞻性临床研究(BRAIN-AF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药物名称
规范名称
药物类型
靶点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申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申办者联系人
李晓燕
联系人邮箱
lixiaoyan@bjtth.org
联系人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
联系人邮编
研究负责人姓名
李晓燕
研究负责人电话
+86 134 6638 3808
研究负责人邮箱
lixiaoyan@bjtth.org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
研究负责人邮编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干预性研究
试验分期
Ⅱ期
设计类型
单臂
随机化
盲法
试验范围
试验目的
评价阿得贝利单抗联合苹果酸法米替尼治疗PD-L1≥50%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的患者疗效和安全性,并探索该组患者外周血配对脑脊液的药物浓度及代谢组学特征、动态ctDNA基因组学特征及基于多模态3T/7TMRI的影像组学特征。
目标入组人数
32
实际入组人数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11-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4-12-31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 岁及以上,男女不限 ; 2) 经组织学或病理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且 PD-L1≥ 50%,影像学显示有脑转移灶。PD-L1 的检测不限制检测机构,医疗场所或符合国家各项要求并有相关证书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均予以认可。 3) ECOG 体力状态评分为 0-2; 4) 预期寿命至少为 3 个月; 5) 既往未接受过 NSCLC 系统性治疗(但可接受过脑放疗、接受辅助治疗结束时间≥6 个月、既往使用≤2 次的贝伐珠单抗) 6) 至少有一个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的可测量病灶。其最长径采用螺旋 CT 测量≥10 mm,颅内病灶至少有 1 个直径≥5 mm。对于术后复发并伴有脑转移的患者不要求有可测量病灶) 7)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以下标准(7 天内未经过对症处理的): a)血常规检查: 血红蛋白(Hb)≥80g/L; 血小板(PLT)≥8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白细胞计数(WBC)≥3.0×109/L; b) 生化检查: 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2.5×ULN;有肝脏转移者,ALT AST≤5ULN; 有肝转移或骨转移者:ALP≤5 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症受试者≤ 3×ULN);白蛋白(albumin, ALB)≥25g/L;肾功能:血清肌酐≤1.5 x ULN 或 肌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rate, CrCl) ≥50mL/minute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 c)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d) 其他:脂肪酶≤1.5 x ULN。若脂肪酶>1.5 x ULN 无临床或影像学证实胰腺炎的情况可以入组;8) 决策能力受损的参与者,其神经或心理状况不妨碍他们安全参与研究(例如,因脑转移病灶所导致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可以加入本研究); 9) 非手术绝育的有生育能力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患者在首次用药研究入组前的 72h 内血清或尿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90 天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男性,应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 90 天内采用高效的方法避孕。 10) 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剂研究治疗后 180 天内不进行母乳喂养。 11) 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剂研究治疗后90天内不献血。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发生广泛活动性脑膜转移、中脑转移、脑桥转移、髓质转移或脊髓转移; 2) 脊髓压迫未通过手术和/或放疗进行明确治疗,或之前诊断和治疗的脊髓压迫,且没有证据表明在随机分组前疾病已在临床上稳定至少1周; 3) 不受控制或有症状的高钙血症; 4) 首次使用阿得贝利单抗前7天之内连续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强的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按照不超过10mg/天波尼松龙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且停药≤5个半衰期)。不包括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 5) 患者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组织性肺炎(如闭塞性毛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需要类固醇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史;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度至重度肺疾病(允许在放射性领域有放射性肺炎(纤维化)史); 6) 在筛查前48周内患有活动性结核病(TB)或有活动性结核病感染史,无论他们是否接受过治疗; 7)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接种预防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8) 有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病史; 9) 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根据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者; 10)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例如研究者认为的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不得纳入;以下情况例外:自身免疫性甲状腺机能减退病史但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疗法的患者;通过胰岛素给药方案治疗后,血糖得以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 11) 计划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出现重度创伤性损伤、骨折或溃疡,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 12) 计划入组前14天内出现严重脓毒症或感染性休克等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严重肺炎等并发症住院; 13) 计划入组前4周内出现临床显著的咯鲜血或每日咯血大于半茶匙(2.5ml)或以上;或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及以上,或患有脉管炎等; 14) HBsAg阳性,超过正常值上限(1000 拷贝数/ml 或500 IU/ml);既往有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已治愈HBV感染的患者(定义为乙肝核心抗体[HBcAb]存在和 HbsAg 不存在)在筛选期检测 HBV DNA 值正常者可纳入;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HCV RNA或 HCV Ab 检测提示急慢性感染;已知HIV阳性史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5) 有明确过敏史的病人,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或与本试验有关的任何药物过敏或者不耐受; 16) 在签署ICF前4周内接受任何其他研究产品或参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 17) 5年内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需要积极治疗(已充分治疗的如预计 5 年生存期>90%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局限性膀胱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原位乳腺癌除外); 18) 研究者判断的其他不适合纳入本研究的患者。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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