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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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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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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癌
塔戈利单抗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新辅助治疗局晚期头颈部鳞癌:一项单臂、单中心 、II期临床研究
塔戈利单抗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新辅助治疗局晚期头颈部鳞癌:一项单臂、单中心 、II期临床研究
评估塔戈利单抗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新辅助治疗局晚期头颈部鳞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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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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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202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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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5岁且,性别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晚期头颈部鳞癌(部位包括口腔、口咽、下咽、喉等部位鳞状细胞癌)并且经外科医生判断可进行手术;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头颈鳞癌的系统性治疗; 4. 经研究者评估可手术且愿意接受根治性手术; 5. 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7. 无手术禁忌症;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 (2)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对于基线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和AST≤ 5×ULN;白蛋白≥ 30g/L;总胆红素(TBIL)≤ 1.5×ULN; (3)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9.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5岁且,性别不限;2.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晚期头颈部鳞癌(部位包括口腔、口咽、下咽、喉等部位鳞状细胞癌)并且经外科医生判断可进行手术;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头颈鳞癌的系统性治疗;4. 经研究者评估可手术且愿意接受根治性手术;5. 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7. 无手术禁忌症;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 (2)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对于基线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和AST≤ 5×ULN;白蛋白≥ 30g/L;总胆红素(TBIL)≤ 1.5×ULN; (3)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9.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请登录查看1. 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2. 既往接受过针对头颈部肿瘤的抗癌治疗; 3.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4. 已知对本方案药物(塔戈利单抗/芦康沙妥珠单抗抗)及其组分有过敏史; 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6. 有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7. 首次研究给药之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8.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ILD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或非感染性肺炎;肺部并发疾病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给药前3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胸腔积液等)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9. 患有活动性、且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激素替代治疗不认为是系统性治疗,如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只需要接受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的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 10. 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圧、严重的糖尿病、活动性感染等; 12.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13.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有生育能力且基线妊娠试验检测阳性的女性患者,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及最后一次用药6个月内不愿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女性患者; 14. 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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