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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2610】吸入用丙酸倍氯米松混悬液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261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吸入用丙酸倍氯米松混悬液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吸入用丙酸倍氯米松混悬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7-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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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治疗哮喘及改变支气管阻塞状态。

试验通俗题目

吸入用丙酸倍氯米松混悬液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吸入用丙酸倍氯米松混悬液在中国健康志愿者中空腹状态下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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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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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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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71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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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吸入用丙酸倍氯米松混悬液在中国健康志愿者中空腹状态下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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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交叉设计

试验分期

BE试验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0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8-05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9-08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健康受试者,男性和女性(男女均有),年龄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2.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0kg、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0kg,体重指数(BMI)在19.0~28.0kg/m2[BMI=体重(kg)/身高2(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3.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愿意自筛选至试验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非药物的避孕措施(如完全禁欲、避孕环、避孕套、伴侣结扎等),且无捐精、捐卵计划;4.筛选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且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试验;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发生或正在发生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精神、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消化道系统(如食管疾病、胃炎、胃溃疡、肠炎,活动性胃肠道出血或消化道手术者(如胆囊切除等))、血液及淋巴系统、肝肾功能、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等疾病者;2.既往或正患有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惊恐障碍,强迫障碍,失眠,行为意志障碍,产后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神经精神系统问题如阿尔茨海默症、惊厥、癫痫发作、自杀倾向等者;3.既往或正患有呼吸道疾病或呼吸道感染,如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炎、支气管炎、严重咽炎、口腔霉菌感染者;4.既往或正存在活动性或非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5.首次给药前1周内或正患有口腔疾病,如鹅口疮、口腔溃疡、口腔黏膜破损等者;6.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妊娠检查(女性)、传染病筛查、12-导联心电图检查、胸部正位X光检查等,检查结果异常有临床意义者;7.肺功能检查FEV1实测值/预计值≤80%或FVC实测值/预计值≤80%者;8.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者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手术者,及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或外伤者;9.对其他药物、食物、环境过敏累计两项或以上者;或易发生皮疹(斑状皮疹或斑丘疹)、瘙痒等过敏症状体质者,已知或怀疑对丙酸倍氯米松及试验药物辅料中任何成分过敏者;10.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或中成药)或维生素者;11.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酒精(1单位等于17.5mL或14g纯酒精,不同品种酒类酒精含量以体积比标示,1个酒精单位约等于50°白酒35mL或5°啤酒350mL),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12.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13.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或者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疫苗接种者;14.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400mL)或试验期间计划献血或血液成分者;15.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者;16.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17.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利福平等;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环孢素、咪唑类、大环内酯类、维拉帕米、喹诺酮类、吡咯类抗真菌药、HIV蛋白酶抑制剂等)者;18.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疫苗或器械临床试验并使用了试验药物、疫苗或器械者;19.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平均8杯以上,1杯≈250mL)者;20.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21.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或有晕针史或晕血史者;22.不能耐受或配合雾化吸入药物者,不能满足雾化吸入给药过程中评估要求者;23.女性受试者,正处在哺乳期或妊娠检查结果异常有临床意义或筛选前14天内发生过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者;24.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糖皮质激素者;25.合并有白内障、青光眼者;26.入住当天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大于0.0mg/100mL或烟检阳性或尿液多项毒品联合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阳性者;27.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计划试验期间进行口咽部手术者;28.首次给药前48h内食用富含黄嘌呤的饮料(咖啡、茶等)或食物(动物肝脏等),或食用葡萄柚/西柚等可能影响代谢的水果或含有相关成分的食物者;29.29)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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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成都新华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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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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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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