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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0399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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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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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一项评价T320(ADC 药物)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和初步疗效的开放、多中心的I 期研究
一项评价T320(ADC 药物)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和初步疗效的开放、多中心的I 期研究
评估T320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T320的最大耐受剂量和II期推荐剂量。次要目的:评估T320的初步抗肿瘤疗效、PK特征和免疫原性。
单臂
Ⅰ期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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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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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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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202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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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2. 签署ICF 时年龄在18 周岁及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 (1) 剂量递增模块:优先的肿瘤适应症包括宫颈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胰腺癌、膀胱癌、前列腺癌、食道癌、HNSCC、TNBC、胆管癌和NSCLC。 (2)剂量扩展模块:暂定宫颈癌、胰腺癌、HNSCC、NSCLC、卵巢癌或子宫内膜癌。 4. 仅适用剂量扩展模块:既往存档或新鲜活检肿瘤样本显示TF 表达阳性[免疫组化(IHC)显示蛋白表达≥1%];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 或1 分; 6. 预计生存时间不少于3 个月; 7. 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按照RECIST v1.1 标准); 8. 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HGB>10.0 g/dL;(检查前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b)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2(未接受抗凝治疗)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25×ULN。 c)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 或≤3×ULN(Gilbert's综合征);ALT 或AST ≤2.5×ULN,如有肝脏转移,则ALT 或AST≤5×ULN。 d)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60 mL/min(采用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对于肌酐清除率<60 mL/min 的受试者,若肌酐水平在正常值范围内,也允许入组。 e)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经Fridericia 公式计算校正的QT 间期(QTcF)≤470 ms。 9.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最后一次用药后至少3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育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 10. 筛选期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既往存档或新鲜活检样本)。;
请登录查看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不得入组本试验: 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内接受过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或激素抗肿瘤治疗,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或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大分子生物制剂抗肿瘤治疗; 2. 已知既往或目前存在导致出血风险增加的凝血缺陷,或任何已知的出血性疾病; 3. 已知有Steven 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病史; 4. 已知对注射用T320 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过敏体质的患者; 5. 已知或疑似对单克隆抗体严重过敏/超敏反应者(导致终止治疗); 6. 已知有需要使用全身类固醇系统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NIP)/间质性肺病(ILD)病史、活动性NIP/ILD 或其他严重肺病; 7. 目前存在≥2 级周围神经病变; 8. 患有持续的急性或慢性炎症性皮肤疾病; 9. 患有眼表疾病(如浅层点状角膜炎、角膜上皮缺损、角膜溃疡和角膜基质浑浊等)或结膜炎病史; 10. 患有急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11. 存在未治疗、不稳定或未得到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肿瘤,以下情况除外: a) 筛选期无脑水肿迹象且无需使用全身性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8 天内磁共振成像(MRI)扫描结果显示,已治疗的病灶没有进展,也没有出现新的病灶。 b) 未经治疗但无症状的脑转移瘤,且目前无需进行局部/系统治疗。 12. 既往接受过任何共轭或非共轭澳瑞他汀衍生物的治疗; 13. 在首次用药前2 周内和研究治疗期间需要使用服用细胞色素P4503A4 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表 4)的患者; 14.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 15. 既往或目前患有CNS 淋巴瘤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 16. 已知存在人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活动性感染的患者。但以下情况的患者也可参加本研究: a)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性;如果HBsAg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呈阳性,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1000cps/mL。 b)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呈阴性。 17. 除脱发和疲劳外,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其他毒性尚未减轻到1 级或以下(CTCAE v5.0); 18. 在入组前2 年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以下肿瘤除外:已接受可能的根治性治疗且在接受治疗后5 年内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原位癌患者; 19. 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28 天内或临床研究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 20.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的患者; 21.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使用过全身免疫抑制剂的患者(持续使用剂量<10 mg 泼尼松/天或同等剂量的皮质类固醇除外); 22. 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心肌炎、肺炎、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病、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激素替代治疗可稳定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I 型糖尿病等除外; 2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有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存在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 25. 伴有明显临床症状或不稳定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 26. 存在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 需要抗凝治疗的血栓栓塞事件,或使用静脉过滤器的受试者; 3)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符合III~IV 级的心功能不全者; 4) 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5)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降压治疗后,血压仍无法控制在收缩压<140 mmHg 和舒张压<90 mmHg 的水平); 6) 任何增加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 间期综合征,或同时使用已知或可能延长QT 间期的任何药物。 27.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研究依从性或研究评估结果的疾病; 28. 存在影响临床研究的精神疾病或依从性差的患者; 2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0. 无法耐受静脉采血者; 3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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