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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3935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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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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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IL-22BP基因制剂用于难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研究
IL-22BP基因制剂用于难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研究
610041
1. 主要目的:评价IL-22BP基因制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2. 次要目的:评价IL-22BP基因制剂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单臂
Ⅰ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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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孵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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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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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202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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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性或女性患者:>=18岁;<=70岁; 2. 组织病理学确认、二线治疗无效、晚期复发/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且临床上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如晚期软组织肉瘤、晚期头颈鳞癌、恶性黑色素瘤患者等); 注:目前晚期软组织肉瘤的一线治疗包括以多柔比星(ADM)和异环磷酰胺(IFO)为主的化疗以及安罗替尼靶向治疗、二线治疗暂无标准治疗方案。 晚期头颈鳞状细胞癌的一线标准治疗包括帕博利珠单抗(Pembrolizumab)单药治疗或联合含铂化疗,适用于PD-L1表达阳性的患者;传统的一线方案还有含铂化疗联合西妥昔单抗(EXTREME方案)。二线治疗可采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纳武利尤单抗(Nivolumab)或未在一线使用的帕博利珠单抗,以及多西他赛、紫杉醇或美法仑等化疗药物。 晚期恶性黑色素瘤的一线标准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帕博利珠单抗(Pembrolizumab)或纳武利尤单抗(Nivolumab),以及适用于BRAF V600突变患者的靶向治疗联合方案(如达拉非尼与曲美替尼联合使用)。二线治疗可考虑更换或联合其他免疫治疗药物,如伊匹单抗(Ipilimumab),或者在一线靶向治疗失败后采用免疫疗法;也可选择传统化疗药物,如达卡巴嗪(Dacarbazine)或替莫唑胺(Temozolomide)。 3. ECOG 体力状况评分:0~1分;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 5. 距离前次化疗/放疗/手术超过28天; 6. 距离前次使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超过6周; 7.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随机前14天内相关检查指标满足以下要求: (1) 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90g/L(14 天内未输血);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80×10^9/L (2) 生化检查:总胆红素<=1.5×ULN(正常值上限);血谷丙转氨酶(ALT)或血谷草转氨酶(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或AST<=5×ULN;内生肌酐清除率>=6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3) 心脏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 受试者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指南签署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署上日期。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程序(不属于受试者常规医疗的部分内容)之前签署。 (2) 受试者必须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 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1. 男性或女性患者:>=18岁;<=70岁;2. 组织病理学确认、二线治疗无效、晚期复发/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且临床上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如晚期软组织肉瘤、晚期头颈鳞癌、恶性黑色素瘤患者等);注:目前晚期软组织肉瘤的一线治疗包括以多柔比星(ADM)和异环磷酰胺(IFO)为主的化疗以及安罗替尼靶向治疗、二线治疗暂无标准治疗方案。晚期头颈鳞状细胞癌的一线标准治疗包括帕博利珠单抗(Pembrolizumab)单药治疗或联合含铂化疗,适用于PD-L1表达阳性的患者;传统的一线方案还有含铂化疗联合西妥昔单抗(EXTREME方案)。二线治疗可采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纳武利尤单抗(Nivolumab)或未在一线使用的帕博利珠单抗,以及多西他赛、紫杉醇或美法仑等化疗药物。晚期恶性黑色素瘤的一线标准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帕博利珠单抗(Pembrolizumab)或纳武利尤单抗(Nivolumab),以及适用于BRAF V600突变患者的靶向治疗联合方案(如达拉非尼与曲美替尼联合使用)。二线治疗可考虑更换或联合其他免疫治疗药物,如伊匹单抗(Ipilimumab),或者在一线靶向治疗失败后采用免疫疗法;也可选择传统化疗药物,如达卡巴嗪(Dacarbazine)或替莫唑胺(Temozolomide)。3. ECOG 体力状况评分:0~1分;4. 预计生存期>=3个月;5. 距离前次化疗/放疗/手术超过28天;6. 距离前次使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超过6周;7.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随机前14天内相关检查指标满足以下要求:(1) 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90g/L(14 天内未输血);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80×10^9/L(2) 生化检查:总胆红素<=1.5×ULN(正常值上限);血谷丙转氨酶(ALT)或血谷草转氨酶(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或AST<=5×ULN;内生肌酐清除率>=6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3) 心脏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8.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1) 受试者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指南签署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署上日期。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程序(不属于受试者常规医疗的部分内容)之前签署。(2) 受试者必须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 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请登录查看1.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2. 肿瘤位置靠近大血管或气管; 3.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NYHA2级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的患者。 4. 对于女性受试者: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5. 患者有活动性肺结核、细菌或真菌感染(>=2级of NCI-CTCAE 5.0);有HIV感染活动性 HBV感染,HCV感染。 6.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的; 7. 受试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葡萄膜炎,肠炎,炎症性肠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既往免疫检测点抑制剂治疗后的甲减(可以通过激素替代疗法稳定控制);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8. 长期慢性腹泻 9. 受试者正在接收免疫抑制治疗的。 10. 有药物滥用史或已知的医疗、心理或社会状况,如酗酒或吸毒史。 11. 已知对研究IL-22BP(包括任何辅料)有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既往有任何药物、食物、接种疫苗的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呼吸困难、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 反应)等。 12. 筛选期至全程注射药物后12个月,女性受试者有怀孕计划或男性受试者的伴侣有怀孕计划。 1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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