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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3887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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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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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
YMN-M12 腺病毒肿瘤疫苗用于晚期实体瘤肺部转移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临床研究
YMN-M12 腺病毒肿瘤疫苗用于晚期实体瘤肺部转移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
067513
1. 主要目的:本研究拟评价 YMN-M12 腺病毒滴鼻治疗联合二线标准抗肿瘤治疗用于晚期实体瘤肺转移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 2. 次要目的:评价YMN-M12腺病毒滴鼻联合二线标准抗肿瘤治疗用于晚期实体瘤肺转移患者的免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
单臂
Ⅰ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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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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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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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202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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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理解并遵守研究方案要求,可按时完成所有访视、检查及治疗流程。 2. 年龄18~75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处于晚期阶段,且经影像学和/或病理学证实存在肺部转移;受试者应至少具有1个可测量或可评价的肺部转移灶。 4. 经免疫组化(IHC)检测证实,肿瘤组织中 IMP3 蛋白表达阳性(定义:IHC 染色阳性肿瘤细胞占比>=5%,对于IHC结果不明确、边界性表达或研究预设需要的样本,可进一步采用FISH进行补充验证)。 5. 既往接受过标准抗肿瘤治疗失败、不耐受,或经研究者判断已无标准有效治疗可供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存在明确标准治疗路径的恶性肿瘤,应至少接受过相应标准系统治疗后疾病进展; (2)对于存在可靶向驱动基因或分子标志物的肿瘤,应在完成相应标准靶向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靶向治疗不耐受; (3)对于既往已接受免疫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其他标准治疗的患者,应有明确治疗失败或疾病进展证据; (4)对于经研究者判断无标准治疗获益预期,或患者不适合继续接受现有标准治疗者,经充分评估后亦可考虑入组。 6.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分,预计生存期>=3个月。 7. 基线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器官功能要求(检查距入组时间<=7天): (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2)肝功能:AST/AL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总胆红素<=1.5×ULN(肝转移患者<=3×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4)凝血功能:INR<=1.5,APTT<=1.5×ULN。 8.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入组前血妊娠试验阴性,所有育龄期受试者(男女)均同意在研究期间及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采取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 9. 可提供足够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用于IMP3表达检测及后续生物标志物分析;标本可来源于原发灶或转移灶。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理解并遵守研究方案要求,可按时完成所有访视、检查及治疗流程。2. 年龄18~75周岁,性别不限。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处于晚期阶段,且经影像学和/或病理学证实存在肺部转移;受试者应至少具有1个可测量或可评价的肺部转移灶。4. 经免疫组化(IHC)检测证实,肿瘤组织中 IMP3 蛋白表达阳性(定义:IHC 染色阳性肿瘤细胞占比>=5%,对于IHC结果不明确、边界性表达或研究预设需要的样本,可进一步采用FISH进行补充验证)。5. 既往接受过标准抗肿瘤治疗失败、不耐受,或经研究者判断已无标准有效治疗可供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存在明确标准治疗路径的恶性肿瘤,应至少接受过相应标准系统治疗后疾病进展; (2)对于存在可靶向驱动基因或分子标志物的肿瘤,应在完成相应标准靶向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靶向治疗不耐受; (3)对于既往已接受免疫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其他标准治疗的患者,应有明确治疗失败或疾病进展证据; (4)对于经研究者判断无标准治疗获益预期,或患者不适合继续接受现有标准治疗者,经充分评估后亦可考虑入组。6.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分,预计生存期>=3个月。7. 基线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器官功能要求(检查距入组时间<=7天): (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2)肝功能:AST/AL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总胆红素<=1.5×ULN(肝转移患者<=3×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4)凝血功能:INR<=1.5,APTT<=1.5×ULN。8.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入组前血妊娠试验阴性,所有育龄期受试者(男女)均同意在研究期间及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采取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9. 可提供足够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用于IMP3表达检测及后续生物标志物分析;标本可来源于原发灶或转移灶。;
请登录查看1. 对Ad5腺病毒载体、疫苗辅料、IL-12类药物存在明确过敏史,或既往对同类生物制剂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的患者。 2. 存在影响经鼻给药安全性、耐受性或药物黏膜吸收的鼻腔/鼻窦疾病或解剖异常者,包括但不限于:重度鼻炎(含重度过敏性鼻炎)、活动性鼻窦炎、鼻息肉、严重萎缩性鼻炎、反复鼻出血、鼻腔恶性肿瘤、明显鼻腔结构异常(如明显鼻中隔偏曲等)、筛查前3个月内接受过鼻腔或鼻窦手术,或其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滴鼻给药的情况。 3. 既往接受过靶向IMP3的抗肿瘤治疗、Ad5载体疫苗治疗或重组IL-12类药物治疗的患者。 4. 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自身免疫性肺炎/肝炎/肠炎等),或过去2年内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剂/糖皮质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吸入/局部用糖皮质激素、甲状腺素替代治疗除外。 5. 经胸部影像学证实存在活动性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或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且既往需要全身性激素治疗的患者。 6. 存在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癌性脑膜炎,或需要激素/脱水治疗控制颅内症状的CNS转移患者;无症状、稳定的CNS转移(完成局部治疗后>=4周,影像学无进展,无需激素治疗)除外。 7. 存在活动性感染,包括: (1)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细菌、真菌、病毒感染; (2)活动性结核病; (3)HBsAg阳性且HBV DNA高于检测下限(未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 (4)HCV RNA阳性; (5)HIV抗体阳性。 8. 存在严重的基础器质性疾病,包括: (1)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脑卒中、严重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2)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规律透析; (3)未控制的重度高血压、糖尿病(经规范治疗后仍不达标)。 9. 入组前2周内使用过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剂量>=10 mg/天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吸入/局部用糖皮质激素、激素止吐治疗除外。 10. 存在明显影响安全性评估或研究执行的肺部情况,包括: (1)未控制的肺部感染; (2)明显低氧血症或需要持续吸氧支持; (3)广泛肺部转移导致严重呼吸功能受损; (4)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或入组前4周内需反复穿刺引流(>=2次); (5)研究者判断存在显著气道压迫、肺不张或其他可能增加滴鼻给药风险的情况。 11. 存在无法控制的腹水、心包积液,或需反复穿刺引流的患者。 12. 存在肿瘤负荷极高且病情进展迅速,研究者判断短期内难以完成首周期安全性观察或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评价的患者。 13.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4. 入组前3个月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过其他试验药物/器械治疗的患者。 15. 存在已知的先天性或获得性严重免疫缺陷疾病,或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16. 存在精神疾病、认知障碍,无法理解知情同意内容、无法配合完成研究流程的患者。 17. 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干扰研究结果评价,或导致受试者无法完成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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