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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9328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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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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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胃型腺癌
一种抗体偶联药物联合免疫双抗治疗罕见宫颈癌的研究
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治疗转移、复发或持续性宫颈胃型腺癌的一项多中心、前瞻性、单臂、II期临床试验
评估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治疗转移、复发或持续性宫颈胃型腺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以及安全性和耐受性;探索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相关性。
单臂
Ⅱ期
无
无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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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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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203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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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岁,女性; 2.基于最近活检或其它病理标本的病理报告,组织学确诊为宫颈胃型腺癌; 3.复发/转移或未控宫颈胃型腺癌,在接受过含铂类为基础的系统治疗(含或不含贝伐珠单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抗PD-1/PD-L1治疗;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5.根据RECIST 1.1,患者必须患有可测量的疾病;可测量的病灶定义为可以在至少一个维度上准确测量的病灶(使用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扫描、磁共振成像(MRI) 记录的最长直径为≥ 10 毫米;淋巴结的短轴必须≥ 15 毫米; 6.预期生存期≥ 12周; 7.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①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2×10^9/L;血小板(PLT)≥ 90×10^9/L; ②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正常值上限(ULN); ③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8.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者; 9.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岁,女性;2.基于最近活检或其它病理标本的病理报告,组织学确诊为宫颈胃型腺癌;3.复发/转移或未控宫颈胃型腺癌,在接受过含铂类为基础的系统治疗(含或不含贝伐珠单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抗PD-1/PD-L1治疗;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5.根据RECIST 1.1,患者必须患有可测量的疾病;可测量的病灶定义为可以在至少一个维度上准确测量的病灶(使用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扫描、磁共振成像(MRI) 记录的最长直径为≥ 10 毫米;淋巴结的短轴必须≥ 15 毫米;6.预期生存期≥ 12周;7.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①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2×10^9/L;血小板(PLT)≥ 90×10^9/L; ②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正常值上限(ULN); ③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8.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者;9.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请登录查看1.在过去5年内患有已知的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皮肤基底细胞癌、已接受潜在治愈性治疗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2.表现为二级或更高级别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心律失常(包括QT间期≥480ms)、心功能分类为NYHA III-IV级; 3.有因严重门静脉高压导致的胃肠道出血病史或存在明确的此类倾向。或因其他原因(如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存在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 4.已知对研究药物或辅料有过敏或超敏反应的受试者; 5.既往接受过TROP2 ADC药物治疗、或含有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ADC治疗的受试者; 6.既往曾接受过双免治疗(同时靶向PD-1/L1和CTLA-4); 7.目前或既往有严重抗体类药物过敏史的患者;在入组前14天内曾罹患过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日剂量>10mg)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任何疾病。允许使用局部替代性类固醇(日剂量≤10mg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和处方皮质类固醇短期(≤7天)预防性用药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患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自身免疫病史; 8.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允许入组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控制良好的乳糜泻、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在没有外因的情况下预计不会复发的疾病; 9.目前或既往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纤维化病史(根据影像学或临床诊断)。若患者曾有放射性肺炎,但已确认病情稳定(已过急性期)且无复发风险,则可入组; 10.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表面抗体[HCsAb]检测结果呈阳性,HCV-RNA阳性)的受试者; 11.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已知HIV抗体阳性); 12.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腮腺炎、风疹、麻疹、水痘/带状疱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灭活病毒疫苗允许); 13.目前患有憩室炎或有症状的胃肠道溃疡性疾病的患者; 14.有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腹水且需要治疗的患者; 15.肿瘤相关疼痛无法控制的患者; 16.入组前180天内发生过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血栓或血栓栓塞(如肺动脉栓塞或深静脉血栓)的患者; 17.有无法控制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史,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患者:a)入组前180天内发生心肌梗死; b)入组前180天内有无法控制的心绞痛; c)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III级或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d)尽管接受了适当治疗,血压仍无法控制(例如,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持续24小时以上); e)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 18.正在接受或需要因疾病而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血小板治疗(包括低剂量阿司匹林)的患者可入组; 19.无法控制的糖尿病患者; 20.患有需要治疗的全身性感染的患者; 21.有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22.入组前28天内接受过胸膜或心包粘连手术的患者; 23.有活动性结核病的患者; 24.有其他严重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的患者,这些情况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研究者认为这些患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研究者判断其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的患者; 25.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可能已怀孕的女性; 26.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入组前72小时内尿妊娠试验阳性。若尿检阳性或无法确认为阴性,则需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27.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28.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其他临床研究并接受了研究药物的患者; 29.研究者判定的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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