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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1452
已完成
cemiplimab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cemiplimab注射液
2019-11-29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REGN2810联合双药化疗治疗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CEMIPLIMAB联合以铂为基础的双药化疗用于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的两部分随机化3期研究
510180
主要目的:第1部分研究:比较cemiplimab 合并4 个疗程以铂为基础的双药化疗(cemiplimab/chemo-f) 和. cemiplimab 合并 2 个疗程以铂为基础的双药化疗(chemo-l)以及伊匹木单抗(cemiplimab/chemo-l/ipi) vs. 以铂为基础的双药化疗在晚期鳞状或非鳞状肿瘤细胞表达PD-L1 <50%的NSCLC 患者一线治疗时的总生存期(OS)。第2 部分研究:比较 cemiplimab/chemo-f 与安慰剂/chemo-f 在作为晚期鳞状或非鳞状NSCLC 患者一线治疗方案时的OS,不考虑PD-L1 表达情况。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40 ; 国际: 650-810 ;
国内: 26 ; 国际: 764 ;
2020-02-07;2018-04-25
2025-05-09;2025-05-09
否
1.年龄≥18周岁的男性和女性(对日本患者而言,则为≥20岁);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鳞状或非鳞状NSCLC,IIIB期或IIIC期疾病且不适合进行根治性同步化放疗的患者,或IV期疾病且既往未因复发或转移性NSCLC而接受过全身治疗的患者。NSCLC的组织学诊断可通过中心实验室予以确认。a. 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以铂为基础的双药化疗(手术和/或放疗后)并在完成治疗6个月后出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的患者是合格的;3.有存档的或研究期间采集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肿瘤组织样本。●活检部位的指南:a. 存档或新鲜的活检组织是可接受的。b. 如果使用存档活检组织,保存时间必须少于5个月。c. 活检组织应当来自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转移/复发病灶。d. 例外情况:原发性肺肿瘤仍然存在,其他转移部位是不能获取的(脑部)或不能使用的(骨骼),或活检会使患者处于危险中。;4.仅第1部分研究:由中心实验室通过一种市售PD-L1 IHC检测试剂盒确定有<50%肿瘤细胞表达PD-L1。;5.根据1.1版RECIST标准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MRI)确定有至少1个放射影像学上可测量的病灶。目标病灶可位于既往接受过照射的区域,如果证实(放射影像学)该区域出现了疾病进展的话。;6.ECOG体能状态评分≤1分;7.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8.具备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具体如下:a. 血红蛋白≥10.0 g/dL;b.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c. 血小板计数≥100,000/mm3;d. 肾小球滤过率(GFR)>30 mL/min/1.73m2;e. 总胆红素≤1.5×正常上限值(ULN)(如果肝转移≤3×ULN),临床上确诊为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不考虑此排除标准;f.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3×ULN或者有肝转移者≤5×ULN;g. 碱性磷酸酶≤2.5×ULN(或如有肝脏或骨骼转移者≤5.0×ULN,);h. 不符合Hy’s法则的标准(ALT>3×ULN并且胆红素>2×ULN);9.愿意并能够遵守临床访视方案及研究相关性程序;10.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11.能够理解及完成研究相关的问卷;
请登录查看1.仅第1部分研究:从未吸烟患者,定义为终生吸烟支数≤100支。;2.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部转移或脊髓压迫。如果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已经得到了充分治疗且患者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在入选前已恢复至基线水平至少2周(与CNS治疗相关的残存症状和体征除外),则患者符合研究参与要求。患者必须停用(具有免疫抑制作用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排除标准7以了解关于停用类固醇时机的详细信息);3.EGFR基因突变、ALK基因易位或ROS1融合基因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肿瘤患者。所有患者都应进行肿瘤的EGFR突变、ALK重排和ROS1融合评价,并通过中心实验室予以确认。;4.入选前1年内有脑炎、脑膜炎或控制不佳的癫痫。;5.在过去5年内有间质性肺病(例如特发性肺纤维化或机化性肺炎)、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免疫抑制以协助管理的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或免疫相关性肺炎病史。允许在放疗照射区域有放射性肺炎病史,前提是在入组前已缓解≥6个月;6.正罹患或有证据显示存在严重的、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有可能提示存在治疗中出现免疫治疗相关性不良事件(irTEAE)的风险。下列不属于排除标准:白癫风、已缓解的儿童哮喘、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残余甲状腺功能减退或者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7.患者在随机化前14天内患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强的松/天或相当剂量)的疾病。允许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类固醇药物,即使它们>10 mg强的松/天或相当剂量,只要不是用于免疫抑制目的。允许使用非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目的的吸入性或外用类固醇;8.有其他正在进展或需要治疗的恶性肿瘤,除外已接受了潜在治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原位宫颈癌或任何其他已接受过治疗的局限性肿瘤且患者在进入研究前已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在研究期间不需要其他治疗;9.已知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已知阳性结果)或已知丙型肝炎(已知阳性结果)和已知的丙型肝炎病毒(HCV)定量RNA结果超过检测下限。未控制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乙型肝炎(HBV)或HCV感染;或诊断为免疫缺陷。以下除外:a. 允许感染已得到控制(自发或接受稳定的抗病毒方案治疗的患者,病毒定量结果阴性且CD4细胞计数高于350)的HIV患者。b. 允许感染已得到控制(血清乙型肝炎病毒DNA 经PCR检测低于检测下限,并接受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的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患者。c. 允许感染已得到控制(自发或经既往抗HCV疗程成功治愈患者,经PCR证实HCV RNA低于检测下限)的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HCV 抗体阳性)患者。;10.在随机化前14天内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1.既往接受过抗PD-1或者抗PD-L1制剂治疗。允许既往接受其他免疫调节制剂或疫苗治疗,如抗CTLA-4抗体,但这些抗体的最后一次用药应距离首剂研究药物使用至少6个月。;12.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3个月内,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抗CTLA4单克隆抗体和磷脂酰肌醇3-激酶抑制剂)所致的治疗相关性免疫介导性AE尚未恢复至基线水平。如果患者出现过3或4级和/或需要停药的,与既往PD-1/PD-L1通路抑制剂治疗相关的免疫介导性的AE(不管何时发生),那么将患者从cemiplimab治疗中排除。;13.在入组前30天内接受了其他试验性药品或器械治疗,或处于试验性药品或研究治疗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长者为准)。;14.在计划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15.在接受首剂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了重大手术或遭受了严重创伤。;16.有记录证明的对一般抗体制剂或本研究中所用抗体制剂治疗存在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17.已知有可干扰研究参与和/或达成研究要求的精神性药物或物品滥用,包括目前正使用任何违禁药物。;18.孕妇或哺乳妇女;19.不愿意在开始用药/开始首次治疗前、研究期间以及使用最后一剂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措施的性活跃男性和育龄妇女*。高效避孕措施包括稳定使用激素类复合(含雌激素和孕激素)制剂(口服、阴道内给药、经皮给药)或仅含孕激素的激素类避孕药(口服、注射剂、植入剂)加在筛选前2个或更多个月经周期时开始使用排卵抑制剂;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双侧输卵管结扎;性伴侣输精管结扎;和/或禁欲。* 绝经后妇女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以便被视为无生育能力。对于已被证实接受了子宫切除手术或输卵管结扎术的妇女,不要求进行妊娠试验及避孕。*如果能够在整个研究治疗相关风险期不进行异性性交,则禁欲可被视为高效的避孕方法。*周期避孕(日历、症状体温、排卵后方法)、体外射精、仅使用杀精剂以及哺乳期无月经避孕法(LAM)均属于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不能同时使用女性避孕套与男性避孕套。性活跃男性及其性伴侣必须使用上述高效避孕方法。接受过输精管结扎术的男性不需要进行避孕。;20.被法庭或管理当局宣布监禁的患者将被排除出本研究。;21.临床研究中心研究团队成员和/或其直系亲属,除非事先已获得了申办者的批准。;22.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潜伏性结核应由研究者酌情判定对于高危个体按照当地指南通过纯化蛋白衍生物(PPD)/QuantiFERON检测进行确认。;23.既往器官移植(包括干细胞异体移植)病史。;24.符合对照药当地标签中列出的禁忌标准者。研究者应当审查其当地数据库中的产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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