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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1453】比较REGN2810与铂类化疗药治疗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1453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cemiplimab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cemiplimab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07-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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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比较REGN2810与铂类化疗药治疗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晚期或转移性PD-L1+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比较REGN2810(抗PD-1抗体)与铂类化疗药一线治疗的全球、随机、Ⅲ期、开放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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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51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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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在肿瘤细胞程序性细胞死亡配体-1(PD-L1)表达≥50%的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中,比较REGN2810(Cemiplimab)治疗与铂类化疗药标准治疗的总生存期(OS)和无进展生存期(PFS)。 关键次要目的:比较REGN2810与铂类化疗药的客观缓解率(ORR)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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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3 ; 国际: 7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8  ;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9-09-29;2017-06-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4-07-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的男性和女性。;2.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明的IIIB期或IIIC期疾病且不适于接受确定性合并放化疗的鳞状或非鳞状NSCLC患者,或有IV期疾病且先前未接受过针对复发性或转移性NSCLC的全身治疗的患者。a. 接受辅助或新辅助双重铂类化疗药治疗(术后和/或放疗)并且在完成治疗6个月以后出现复发性或转移性疾病的患者符合研究资格。a. 接受辅助或新辅助双重铂类化疗药治疗(术后和/或放疗)并且在完成治疗6个月以后出现复发性或转移性疾病的患者符合研究资格。;3.有取自转移/复发部位的福尔马林固定的肿瘤组织(存档或新采集的),未经辐照。a. 如果病灶仍处于原发部位以及其他无法进入(即,大脑)、无法使用(如,骨骼)或活检的转移部位会将使患者处于不当风险时,可从原发部位采集组织。b. 所用的存档活检必须不足5个月;4.中心实验室通过IHC测定的肿瘤细胞PD-L1表达≥50%。;5.按照RECIST 1.1标准,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有至少1个放射影像可测量病灶(参见附件2)。如有证据(放射影像)表明该部位的疾病进展,则靶病灶可能位于先前辐照的区域。;6.ECOG体能状态≤1。;7.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8.有适当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血红蛋白≥ 9.0 g/d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x 109/L c. 血小板计数≥100,000/mm3 d. 肾小球滤过率(GFR)>30 mL/min/1.73m2 e. 总胆红素≤正常上限(ULN)1.5倍(如有肝转移,则应≤3×ULN),除非患者临床确诊为Gilbert-Meulengracht综合征)。 f.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 ULN,或者是AST和ALT≤5 ×ULN(如有肝转移)。 g. 碱性磷酸酶≤2.5 × ULN(如有肝转移,则应≤5.0×ULN)。 h. 不符合Hy法则标准(ALT> 3×ULN,胆红素> 2×ULN)。;9.愿意并且能够遵守诊所访视和研究相关规程。;10.签署知情同意书。;11.能够理解并完成相关调查问卷。;

排除标准

1.从未吸烟,定义为终生吸烟量≤100支香烟。;2.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或脊髓压迫。如果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得到充分治疗并且患者在随机化前至少2周时的神经状况恢复至基线(与CNS治疗相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则患者符合研究资格。患者必须停止(免疫抑制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3.肿瘤患者检测为EGFR基因突变阳性、ALK基因易位或ROS1融合。所有患者应有经中心实验室证实的EGFR突变、ALK基因易位或ROS1融合的肿瘤评价。;4.在随机化之前1年内有脑炎、脑膜炎或不受控的癫痫发作。;5.间质性肺病史(如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需要采用免疫抑制剂量的糖皮质激素辅助治疗。允许在辐照部位有放射性肺炎病史,前提是肺炎在随机化前≥6个月痊愈。;6.患者在最近2年内有已知或疑似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全身治疗。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白癜风、I型糖尿病和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可以接受随机分配。;7.随机化之前14天内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泼尼松龙,>10 mg/天或当量)的患者。只要不是用于免疫抑制目的,则可以接受使用生理替代剂量(即便泼尼松龙>10 mg/天或当量)。只要不是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则可以接受使用吸入或外用类固醇。;8.患有处于进展状态或需要治疗的另一种恶性肿瘤,但有潜在治愈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或原位宫颈癌或已经治疗的任何其他肿瘤除外,但条件是患者应在随机化前至少2年达到完全缓解并且在研究期间不需要额外的治疗。;9.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免疫缺陷病毒无法控制的感染;或免疫缺陷诊断:a. 允许感染(血清乙型肝炎病毒DNA PCR低于检测限且接受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得到控制的乙型肝炎患者(HepBsAg+)。b. 允许感染(在自发或抗HCV治疗前期成功缓解的情况下均无法经PCR检出HCV RNA)得到控制的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HCV Ab+)患者。c. 允许感染(在自发或稳定抗病毒方案情况下无法检出病毒载量且CD4计数大于350)得到控制的HIV患者;10.随机化之前14天内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1.先前接受过抗PD-1或抗PD-L1治疗。允许先前暴露于其他免疫调节剂或疫苗(如抗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抗体),但抗体末次给药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至少3个月。;12.存在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仅限于抗PD1/PD-L1 mAb,抗CTLA4 mAb和磷脂酰肌醇3-激酶[PI3-K]-δ抑制剂)治疗相关的免疫介导不良事件,并且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3个月未能恢复至基线。如果患者先前发生过于既往PD-1/PD-L1通路阻断剂治疗相关的免疫介导不良事件,严重程度为3或4级和/或需要停药,则无论发生时间,均不得接受Cemiplimab治疗。;13.在筛选前30天内或本研究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研究用药物或器械。;14.在计划开始给予研究药物前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15.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过大手术或重大创伤性损伤。;16.可归因于抗体治疗的过敏或急性超敏反应。;17.已知患有精神病或药物滥用障碍,将会干扰参与研究要求(包括目前正在使用的任何非法药物。;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者不愿意在首次给药/首次治疗开始之前、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的男性。;20.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指令监禁的患者将被排除在本研究之外。;21.既往接受过Idelalisib治疗;22.临床中心研究小组和/或其直系亲属的成员,除非申办方事先批准;23.器官移植受者;24.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基于当地指导原则,应通过纯化蛋白衍生物(PPD)/QuantiFERON检测排除高危个体(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的潜伏性疾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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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上海市肺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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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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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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