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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028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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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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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III期或IV期肢端型黑色素瘤患者
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联合化疗及贝伐珠单抗序贯放疗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单臂、开放、Ⅱ期临床研究
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联合化疗及贝伐珠单抗序贯放疗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单臂、开放、Ⅱ期临床研究
探索艾托组合抗体+化疗+贝伐珠单抗序贯放疗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
其它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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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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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202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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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性或女性,年龄18~78岁(含18岁和78岁); 2.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经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III期或IV期肢端型黑色素瘤患者(原发部位为手掌、足底或甲下); 4.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黑色素瘤的系统化疗、靶向或免疫治疗; 5.按照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6.ECOG评分0或1分; 7.预期生存期>=3个月; 8.主要器官功能良好:(1)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 ×10^9/L (1,500/mm^3)。2)血小板计数>=100 ×10^9/L (100,000/mm^3)。3)血红蛋白>=90 g/L。 (2)肾脏:1)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50 mL/min,将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rCl。2)尿蛋白< 2+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1.0 g。(3)肝脏:1)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 ULN。2)AST和ALT<=2.5× ULN。3)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血清总胆红素(TBIL)<=3×ULN; ALT和AST<=5×ULN 。(4)凝血功能: 1)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6个月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0.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请登录查看1.首次艾托组合抗体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2.入组前3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局部可治愈恶性肿瘤(表现为已治愈),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子宫内膜、宫颈或乳房原位癌; 3.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4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上,以最长为准); 4.研究治疗开始前两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 ;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5.伴有活动性或需要临床治疗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6.受试者在服用研究药物后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d强的松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外用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剂量>10mg/d强的松当量。受试者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最小)。系统性皮质类固醇的生理替代剂量是允许的,即使>10mg/d的强的松当量。允许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如对比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7.排除BRAF V600E突变正在使用靶向药(达拉非尼+曲美替尼、维莫非尼+Cobimetinib、司美替尼)的患者; 8.既往接受过抗血管抑制剂(如:贝伐单抗、安罗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针对ICOS、CD40、CD137、GITR、OX40靶点的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9.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检测呈阳性的病史; 10.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1.已知存在活动性间质性肺病或病史; 12.受试者入组前4周内检查发现有坏死性病灶,研究者判断有大出血风险;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14.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5.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且HBV DNA>1000IU/mL,及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1000IU/mL),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对于HCV Ab阳性的受试者,仅在HCV RNA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研究; 16.在艾托组合抗体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放疗或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用于控制肿瘤疾病的中草药或肿瘤栓塞术等); 17.在艾托组合抗体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进行重大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24小时之前完成; 18.已知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或活动性脑转移。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1)既往未经治疗,目前无症状(如无神经功能障碍、癫痫或其它典型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和体征;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2)经过治疗后无症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影像学稳定至少4周(如无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且已经停止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2周; 1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采用反复引流或其他方法仍然无法稳定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20.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3或4级)、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急性或正患有心肌缺血的证据、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21.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5.0版的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2.在艾托组合抗体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3.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4.已知对艾托组合抗体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2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6.有近期消化道大出血、活动性出血的受试者; 27.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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