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696-311 转1
400-9696-311 转2
400-9696-311 转3
400-9696-311 转4
CTR20253051
主动终止(辉瑞公司已做出终止I期临床研究C6081001(PF-07985045)的业务决策。该决策并非基于安全性问题、监管要求或研究实施问题做出)
PF-07985045片
化药
PF-07985045片
2025-08-05
JXHL2500065;JXHL2500066
晚期实体瘤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研究参与者中进行的 PF-07985045 I 期研究(单药部分)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研究参与者中评估 PF-07985045 单药治疗以及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的 I 期开放性研究
200041
在 KRAS 突变肿瘤研究参与者的连续队列中评估递增给药剂量的 PF-07985045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估计MTDm/RDEm。
平行分组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6 ; 国际: 390 ;
国内: 0 ; 国际: 26 ;
2024-12-19
/
否
1.筛选时 ≥ 18 岁(或按照当地法规确定的最低同意年龄)。;2.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显示为晚期、不可切除和/或转移性或复发/难治性实体瘤。PDAC 的注意事项:仅允许入组组织学类型为胰腺腺癌的研究参与者。对于 PDAC,如果存在局限性疾病,则还必须患有转移性疾病。NSCLC 的注意事项:如果存在驱动突变,则研究参与者应对精准医学治疗(例如 EGFR、ALK、ROS1 或其他抑制剂)耐药或不耐受。;3.有突变 KRAS 基因的记录,条件如下:肿瘤组织或血液(例如 ctDNA)中存在任何 KRAS 突变变异体,既往经过治疗的 G12C 除外。筛选前通过在经 CLIA 或类似认证的实验室中获得的基于 PCR 或 NGS 的当地实验室测定结果确认 KRAS 突变。如果研究参与者既往接受过任何 RAS 或 KRAS 抑制剂治疗特定等位基因突变,则仅当研究参与者出现在既往初始 RAS 或 KRAS 治疗期间不存在 的新 KRAS 突变时,才有资格参加研究。这种新的突变状态必须在接受末次治疗时发生进展后确定。;4.第 1 部分单药治疗剂量递增和扩展:研究参与者在接受标准治疗时出现疾病进展,且没有其他有效的治疗。 a. PDAC(2-3L,剂量递增和队列 A1):研究参与者在既往接受转移性胰腺腺癌前线系统性治疗时出现疾病进展。如果研究参与者既往接受过辅助化疗且在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认为该治疗是既往系统性治疗线数。 b. CRC(2-3L,剂量递增和队列 B1):研究参与者既往必须接受过一种或 二种 mCRC 的系统性治疗方案。对于一种或两种既往治疗,这些方案必须包括氟嘧啶、奥沙利铂或伊立替康;如果仅有一种既往治疗,则必须 暴露于化疗,暴露或不暴露于VEGF/VEGFR 抑制剂均可。 c. NSCLC(2-3L,剂量递增和队列 C1):研究参与者在接受至少一种含铂化疗方案和/或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对于携带 EGFR、 ALK 或其他肿瘤基因组改变的研究参与者,必须在接受针对这些改变的获批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d. 其他肿瘤,队列 D1:根据研究者判断,研究参与者必须出现疾病进展、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拒绝此类治疗。;5.任何既往治疗的急性影响消退至基线或 CTCAE ≤ 1 级。对于持续的毒性,可接受的例外情况包括脱发(任何等级),或经适当替代治疗后可维持稳定的内分泌不良事件。;6.存在至少 1 处符合 RECIST 1.1 版定义的且既往未接受放疗的可测量病灶。;7.能够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近期 [第 1 天前 12 个月内] 获得的存档 FFPE 肿瘤组织样本,或筛选时新采集的肿瘤活检样本)。新活检样本应仅限于非靶病灶(如可行)。;8.ECOG PS 0 或 1。;9.脑转移的研究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 已完成计划的疗程,或者经研究者与申办者协商评估认为脑转移较小、稳定 且未生长; b. 在计划首次给药(第 1 天)前,放射疗法或神经外科手术的急性影响已恢复; c. 在第 1 天前,针对这些转移疾病的糖皮质激素治疗已停止至少 4 周; d. 接受稳定剂量抗癫痫药物治疗(如果适用)已至少 3 个月。 e. 根据神经系统检查和 MRI 检查记录,治疗结束后达到神经学稳定状态。 f. 在筛选期间确诊为 CNS 转移的研究参与者也必须符合这些标准。;
请登录查看1.可能增加研究参与的风险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使研究参与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状况,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目前存在自杀想法/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2.当前或既往患有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ILD 或肺纤维化。;3.入组前 3 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的研究参与者,但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侵袭性皮肤癌或原位鳞状细胞癌(鲍温病)除外。有其他已根治癌症史的研究参与者在进入研究前必须经申办者讨论和批准。;4.静脉血栓事件病史,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研究排除下肢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除非研究参与者无症状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至少 4 周。上肢导管相关静脉血栓形成不属于排除标准。然而,研究参与者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抗凝治疗至少 4 周。;5.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过去 2 年内需要接受长期系统性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 10 mg/天泼尼松当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6.当前或既往患有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GI)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 GI 疾病 [例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炎症性肠病]、免疫介导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病、GI 出血、慢性腹泻),以及尚未痊愈和/或可能增加参加研究或研究治疗给药相关风险的其他病症。;7.过去 6 个月内发生活动性出血障碍,包括 GI 出血(通过呕血或黑便证实)或大量咳血。;8.当前使用任何禁用伴随用药,或不愿意或不能使用要求的伴随用药。;9.在计划首次给药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对于丝裂霉素 C 或亚硝基脲则为 6 周)(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全身性抗癌治疗。既往靶向或内分泌治疗需要在计划首次给药前间隔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10.入组/随机化前 ≤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完成放疗,或接受过包括 > 30% 骨髓的放疗。;11.认为与既往免疫调节治疗(例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共刺激剂等)相关且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 ≥ 3 级免疫介导或相关 AE(包括认为与药物相关的 AST/ALT 升高)和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的病史。有白癜风或甲状腺功能紊乱病史且已停止免疫抑制治疗至少 6 个月的研究参与者除外(需与申办者协商确定)。;12.已知对研究治疗干预的任何成分过敏或禁忌使用。;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或根据当地要求确定)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研究用药品(药物或疫苗)给药。;14.肾功能损害,定义为采用 Cockcroft-Gault 法计算的肌酐清除率估计值 < 60 mL/min。;15.血液学异常,定义为: a. ANC < 1500/mm3 或 1.5×109 /L b. 血小板 < 100,000/mm3 或 100×109 /L c. 血红蛋白 ≤ 9 g/dL。如果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14 天完成且在研究治疗开始时血红蛋白保持 ≥ 9 g/dL,则允许输血支持。;16.肝脏异常,定义为: a. 血清总胆红素 ≥ 1.5 × ULN,除非研究参与者有 Gilbert 综合征的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胆红素 ≥ 2.0 × ULN 且直接胆红素 ≥ 1.5 ULN, 则需排除研究参与者; b. AST 和 ALT ≥ 2.5 × ULN(如果肿瘤累及肝脏,则为 ≥ 5.0 × ULN); c. 碱性磷酸酶 ≥ 2.5 × ULN(如果发生骨转移,则为 ≥ 5 × ULN)。;17.研究参与者有活动性、未受控制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于) HBV、HCV、HIV 或 AIDS 相关疾病的已知病史。以下是关于特定感染的备注: g. COVID-19/SARS-CoV-2:如果研究参与者的 SARS-CoV-2 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 已知无症状感染或疑似感染 SARS-CoV-2,应予以排除,但如果研究参与者随后的检测结果为阴性,可以根据方案要求重新筛选。 h. HIV 病史:在不明确的情况下,病毒载量为阴性的研究参与者可能符合资格。 经与申办者讨论确认后,其他方面健康且 AIDS 相关结果风险较低的 HIV 血清阳性研究参与者可能符合资格,但应排除 AIDS 患者。 i. HBV/HCV 病史:排除 HBsAg 阳性(即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的研究参与者。HBV 抗体阳性(表明存在免疫)的研究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HBsAg 阴性、抗 HBc 阳性且抗 HBs 阴性的研究参与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具体取决于临床情况,且需要与申办者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进行 HBV PCR 检测。临床病史和表现提示低水平慢性感染或正处于急性感染缓解期的研究参与者应视为不符合资格。 HCV 抗体为阳性是感染的标志,但这不一定表示潜在候选者不符合资格,具体取决于临床情况。应与申办者进行讨论。如果最近暴露于 HCV,则 HCV 抗体可能尚不可检出。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检测 HCV RNA。;18.基线标准 12 导联 ECG 证实存在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安全或研究结果解释的临床相关异常(例如,基线 QTcF > 470 ms、完全性 LBBB、急性或急慢性不明的心肌梗死体征、提示活动性心肌缺血的 ST 段和/或 T 波改变、二度或三 度房室传导阻滞或者严重缓慢性心律失常或快速性心律失常)。;19.过去 6 个月内发生过以下任一情况:心肌梗死、长 QT 综合征、尖端扭转型室速、具有临床意义的房性或室性心律失常(包括持续性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和心室纤颤)、严重传导系统异常(比如双分支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症状性 CHF、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II 级或 IV 级、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症状性肺栓塞和/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疾病发作。NCI CTCAE ≥ 2 级 的持续性心律不齐、任何等级的房颤(≥ 2 级无症状孤立性房颤)。如果研究参与者植入心律装置/起搏器且QTcF > 470 ms,则认为研究参与者可能符合资格。;20.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参与本研究实施的申办者和申办者代表员工及其家人。;
请登录查看北京肿瘤医院
100142
基石药业官微2026-02-16
一度医药2026-02-16
药明康德2026-02-16
医麦客2026-02-16
良医汇肿瘤资讯2026-02-15
国际眼科时讯2026-02-15
医麦客2026-02-15
药时空2026-02-15
石药集团2026-02-14
江苏康宁杰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2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