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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5457】SH006注射液联合用药对比瑞戈非尼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前瞻性、随机、阳性药平行对照、开放标签、全国多中心II/III期注册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545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5-2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肝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SH006注射液联合用药对比瑞戈非尼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前瞻性、随机、阳性药平行对照、开放标签、全国多中心II/III期注册性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SH006注射液联合用药对比瑞戈非尼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前瞻性、随机、阳性药平行对照、开放标签、全国多中心II/III期注册性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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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SH006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化疗对比SH006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或SH006注射液联合化疗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为III期临床研究部分的试验组选择提供依据。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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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Ⅲ期

随机化

计算机生成随机序列

盲法

开放标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3-16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75(含)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男女不限; 3.经病理组织学或临床诊断(依据《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卫健委2024年版)》)确诊的肝细胞癌患者; 4.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为C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治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 5.既往接受过一种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药物治疗后失败; 6.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首选静脉注射造影剂)准确测量显示其长直径>=10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的短轴必须>=15mm),且病灶适合反复测量。既往接受过放疗、介入或消融后的病灶,需有证据表明该部位出现明确进展,并符合RECIST1.1可测量病灶标准; 7.Child-Pugh评分<=7分; 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PS评分0或1分; 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生存期>=3个月; 10.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筛选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 90 g/L; (2)肝功能:白蛋白(ALB)>= 28g/L,总胆红素(TBIL)<= 3倍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转移酶(ALT)<= 5×ULN,碱性磷酸酶(ALP)<=5×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5)尿常规:尿蛋白< 2+,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内尿蛋白定量<1g; 11.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者需HBV DNA<2000 IU/mL,且需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既往未使用抗病毒治疗的,在给药前1周或研究过程中进行抗病毒治疗(如:恩替卡韦、富马酸替诺福韦酯等);丙肝抗体(HCV-Ab)阳性的情况下,HCV RNA低于检测下限; 12.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应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并在治疗开始前7天内妊娠试验为阴性;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行有效避孕; 13.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 1.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18~75(含)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男女不限;3.经病理组织学或临床诊断(依据《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卫健委2024年版)》)确诊的肝细胞癌患者;4.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为C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治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5.既往接受过一种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药物治疗后失败;6.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首选静脉注射造影剂)准确测量显示其长直径>=10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的短轴必须>=15mm),且病灶适合反复测量。既往接受过放疗、介入或消融后的病灶,需有证据表明该部位出现明确进展,并符合RECIST1.1可测量病灶标准;7.Child-Pugh评分<=7分;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PS评分0或1分;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生存期>=3个月;10.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筛选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纠正):(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 90 g/L;(2)肝功能:白蛋白(ALB)>= 28g/L,总胆红素(TBIL)<= 3倍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转移酶(ALT)<= 5×ULN,碱性磷酸酶(ALP)<=5×ULN;(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5)尿常规:尿蛋白< 2+,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内尿蛋白定量<1g;11.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者需HBV DNA<2000 IU/mL,且需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既往未使用抗病毒治疗的,在给药前1周或研究过程中进行抗病毒治疗(如:恩替卡韦、富马酸替诺福韦酯等);丙肝抗体(HCV-Ab)阳性的情况下,HCV RNA低于检测下限;12.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应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并在治疗开始前7天内妊娠试验为阴性;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行有效避孕;13.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

排除标准

1.既往经组织学确诊为肝内胆管癌(ICC)、混合型肝细胞癌-胆管癌(cHCC-CCA)、纤维层状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或诊断为弥漫性肝癌的患者; 2.门静脉癌栓累及门脉主干,或同时累及主干和肠系膜上静脉,下腔静脉癌栓; 3.有肝性脑病病史;有肝移植病史; 4.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5.有临床症状的中度、重度腹水,即需要治疗性的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腹水但不伴有临床症状者除外),或者不受控或中等及以上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6.本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肿瘤手术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介入、放疗、消融治疗(允许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骨转移姑息性放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穿刺引流、组织穿刺活检等; 7.本试验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化疗,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首次给药前6周内使用过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如替吉奥、卡培他滨)和小分子靶向药物;给药前2周内使用任何抗肝癌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具有肝癌适应症的现代中药制剂:阿克拉定胶囊、得力生注射液、康莱特注射液或软胶囊、艾迪或康赛迪注射液、消癌平(通关藤)、榄香烯、槐耳颗粒和肝复乐片); 8.既往治疗中曾使用过抗TIGIT药物治疗者; 9.存在从既往治疗中未恢复至CTCAE 5.0标准≤1级或基线水平的毒性(研究者判定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可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底下等); 10.存在活动性感染(例如急性细菌感染、活动性梅毒或活动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1.有活动性出血或凝血功能异常、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 12.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已知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史、大便潜血++以上不可入组;如持续大便潜血+,或CT提示存在胃底/食管静脉曲张,或研究者评估需要进行胃镜检查时,应进行胃镜检查;或存在严重的胃底/食管静脉曲张; 13.既往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有其他部位的穿孔或瘘病史; 14.5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地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其他原位癌); 15.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接受过冠状动脉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2)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3)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其他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他严重血栓栓塞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低分子肝素(如依诺肝素40 mg/天); (4) 纽约心脏病协会II至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正常值下限; (5)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6) ≥2级的心律失常(CTCAE v5.0); (7) 心电图QTcF间期延长(QTcF>480 ms); 16.有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肝炎(除外以下:I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童年患哮喘成人后完全缓解无需任何干预); 17.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者(由放射治疗所致除外); 18.有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筛选前1年内接受抗结核治疗; 19.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效应激素); 20.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静脉或口服抗生素; 21.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实质性器官移植的患者; 2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治疗; 23.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4.已知对PD-1单抗、TIGIT单抗、贝伐珠单抗、瑞戈非尼、化疗的成分或其辅料过敏者; 25.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治疗; 26.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 27.任何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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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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