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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3685】一项在既往接受多西他赛或177Lu-PSMA治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且PSA≥0.2 ng/mL的转移性激素敏感性前列腺癌患者中评估Saruparib与研究者所选ARPI联合治疗的安慰剂对照、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3685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AZD-5305

药物类型

化学药

规范名称

Saruparib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10-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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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转移性激素敏感性前列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既往接受多西他赛或177Lu-PSMA治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且PSA≥0.2 ng/mL的转移性激素敏感性前列腺癌患者中评估Saruparib与研究者所选ARPI联合治疗的安慰剂对照、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双队列III期研究,旨在评估Saruparib联合研究者所选的雄激素受体通路抑制剂,用于既往接受多西他赛或PSMA靶向的177Lu核素治疗后未发生疾病进展、且PSA≥0.2 ng/mL的转移性激素敏感性前列腺癌患者:EvoPAR-Prostate05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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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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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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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0008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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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通过比较 mHSPC HRRM 和 non-HRRM 人群中总体人群及突变/阳性亚组的 rPFS,评估 saruparib 联合研究者所选 ARPI 相较于安慰剂联合研究者所选 ARPI 的疗效。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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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00 ; 国际: 13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否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参与者必须≥18岁或达到开展研究的司法管辖地区法定的知情同意年龄。;2.组织学确诊的前列腺腺癌(新发或复发的激素敏感性前列腺癌)。;3.既往开始接受多西他赛或Lu-PSMA方案治疗mHSPC之前,通过常规影像学(CT或MRI;骨扫描)或PSMA-PET/CT或PSMA-PET/MRI确认过存在转移灶。;4.既往接受过多西他赛(IV,Q3w)或Lu-PSMA(IV,Q6w)方案治疗mHSPC。研究参与者必须: (a)接受过至少4个周期的多西他赛或至少2个周期的Lu-PSMA治疗。 (b)末次接受多西他赛给药的时间须为随机化前至少4周且不超过6个月;或末次接受Lu-PSMA治疗的时间须为随机化前至少8周且不超过6个月。 (c)必须正在接受GnRH类似物的ADT治疗或已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 (d)在开始多西他赛或Lu-PSMA治疗至随机化期间,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未出现影像学疾病进展(无软组织进展且无骨疾病进展)或PSA进展(根据PCWG3标准)。注:在开始多西他赛或Lu-PSMA治疗后至随机化之前,应按照当地SoC进行肿瘤评估,并记录于患者病历中,以排除影像学疾病进展。 (e)与含多西他赛或Lu-PSMA治疗方案相关的所有毒性均已消退至 CTCAE 1 级或更低级别(脱发和周围神经病除外)。;5.随机化前14天内PSA≥ 0.2 ng/mL;6.筛选步骤2时血清睾酮<1.7 nmol/L或50 ng/dL;7.允许进行姑息放疗来控制症状,大范围照射野放疗应在随机化前至少4周完成,局限野放疗应在随机化前至少2周完成。参与者应该从放疗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AE中完全恢复。;8.按照实验室手册和指定的诊断检测手册提供FFPE肿瘤组织样本和血样(用于ctDNA检测)。;9.需通过中心实验室对肿瘤组织和/或ctDNA进行检测,以确认HRRm状态,并据此确定如下队列入组条件: (a)如中心实验室肿瘤组织检测或中心实验室ctDNA检测检出HRRm (即至少以下一种基因为有害/致病性或疑似有害/可能致病性:ATM、BARD1、BRCA1、BRCA2、CDK12、PALB2, RAD51B、RAD51C和RAD51D),则参与者符合入组HRRm队列,即任一一种检测类型(肿瘤组织或ctDNA)报告的HRRm阳性结果即可,无需考虑另一种检测的结果。 (b)如肿瘤组织和ctDNA检测中均未检出上述任一基因突变,则参与者符合入组非HRRm队列。未同时获得有效的非HRRm肿瘤组织结果和ctDNA结果的参与者不符合随机分配至非HRRm队列。此外,参与者需要提供有效的肿瘤组织HRD和PTEN状态检测结果,才符合参加本研究。;10.ECOG PS评分为0或1,随机化前至少2周内未出现恶化。;11.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随机化前至少14天内未接受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治疗)。;12.预期寿命≥6月。;13.出生时为男性,包括所有性别认同。;14.参与者或参与者伴侣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应当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参与者避孕措施的相关法规。参与者: (a)从签署主研究ICF开始,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得生育或捐赠精子。对于希望生育的参与者,必须在签署ICF之前冻存精子。研究结束后,男性参与者可能会被拒绝作为精子捐献者。 (b)从签署主研究ICF开始,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与所有性伴侣性交时必须使用避孕套(是否合并使用杀精剂应遵循当地指南要求)。;15.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16.在为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采集样本之前,应提供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信息和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已知对saruparib、研究者所选ARPI或这些产品的任何辅料过敏。;2.已知有任何出血倾向的参与者(例如,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近期[6个月内]发生过出血性卒中、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3.任何原因导致的持续性(>2周)重度血细胞减少症(如,ANC<0.5×109/L或血小板<50×109/L)病史。;4.有MDS/AML病史或具有提示MDS/AML的特征(由先前的诊断检查确定)。如果临床上未怀疑MDS/AML,则无需专门筛查MDS/AML(通过骨髓/骨活检)。;5.患有任何可能妨碍saruparib和/或研究分配的ARPI充分吸收的慢性胃肠道疾病。;6.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系统疾病、无法吞咽制剂或既往重大肠道切除术,可能妨碍saruparib充分吸收的疾病。;7.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除外: (a)经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b)已治愈的原位疾病。 (c)恶性肿瘤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年接受根治性治疗,并且在干预治疗期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8.患有脊髓压迫或脑转移,除非在随机化前至少28天达到无症状、接受过明确治疗、疾病处于临床稳定状态且不需要类固醇治疗。;9.惊厥发作史或任何根据研究者评估可能诱发惊厥发作的病症(如既往脑皮质相关中风,重大脑外伤)史,包括入组前12个月内任何意识丧失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10.符合以下任何心脏标准: (a)三次ECG检查获得的平均静息校正后QT间期(QTcF) > 470 ms(间隔不超过5 min记录并取平均值)。 (b)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原因不明的猝死。 (c)有症状性或需要紧急治疗(CTCAE 3级)的心律失常病史、治疗后仍存在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11.存在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疾病: (a)出现症状性心力衰竭(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2确定)。 (b)随机化前6个月内出现过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进行过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c)任何病因的心肌病。 (d)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瓣膜病。 (e)筛选步骤2时通过ECHO或MUGA扫描测得LVEF ≤ 50%,或基于随机化前6个月内进行的评估判定LVEF ≤ 50%。注:研究者应参照当地指南选择心功能评估模式,并遵循当地实践(即优先使用ECHO模式)。 (f)随机化前6个月内发生过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卒中。 (g)筛选步骤2出现症状性低血压。 (h)尽管进行医学处理,但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i)症状性低血压,定义为BP<90/60 mmHg伴有头晕眼花/头晕、感觉难受、视物模糊、感觉虚弱、意识模糊和/或昏晕等症状。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12.存在严重且未受控制的医学疾病、非恶性全身系统性性疾病或未受控制的活动性感染。;13.已知有活动性和不受控制的乙型肝炎和/或丙型肝炎的证据。但不要求筛查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既往感染过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的参与者如果符合以下一条标准则符合参加: (a)HBsAg和抗HBc呈阴性;或 (b)HBsAg+和抗HBc+(慢性乙型肝炎),并符合以下条件i至iii: i.HBV DNA病毒载量<2000 IU/mL。 ii转氨酶值正常;或在存在肝转移时,则允许氨基转移酶异常,但AST/ALT应<3×ULN,且该异常不得归因于HBV感染。 iii.在首次研究治疗前至少2周开始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治疗期间维持抗病毒治疗。 (c)抗HBc阳性,HBsAg阴性且HBV DNA<2000 IU/mL。 (d)对于HCV抗体呈阳性的参与者,仅在聚合酶链反应显示HCV RNA呈阴性的情况下方可参与本研究。;14.已知有活动性和不受控制的HIV感染的证据。HIV已控制的的参与者需要符合以下标准: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病毒RNA载量无法检出且低于400拷贝/mL,CD4+计数≥350个细胞/μL,过去12个月内无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定义的机会性感染病史,并稳定接受抗HIV药物治疗至少6个月。不要求筛查HIV。;15.活动性结核感染(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或根据当地实践进行的结核病检查)。;16.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行大手术(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参与者应该从任何临床上显著的AE中完全康复。;17.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其他疾病证据,例如严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或活动性未受控制的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癫痫大发作、活动性出血疾病、上腔静脉综合征或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不利于参与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18.既往mHSPC治疗过程中因疾病进展更换过ARPI药物。注:若在签署主研究ICF之前因疾病进展以外的任何原因更换ARPI药物,则参与者符合参加本研究。;19.筛选步骤2时正在接受临床研究方案禁用的ARPI。;20.既往接受过任何PARPi或含铂化疗。;21.既往14天内接受血液制品或生长因子支持治疗。;22.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1天或至少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合并使用或无法停止使用以下类型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 (a)强效CYP3A4诱导剂或抑制剂(适用于saruparib和所有ARPI) (b)强效CYP2C8抑制剂或诱导剂(仅适用于与恩扎卢胺合并用药) (c)强效P-糖蛋白诱导剂(仅适用于与达罗他胺联合用药);23.合并使用已知可延长QT间期且已知具有TdP风险的药物;24.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非干预性研究,或参与者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25.骨扫描呈超级骨显像(全身骨骼影像中显像剂分布呈对称性异常浓聚,肾脏无或仅有少量锝排泄),且CT或MRI显示无软组织病灶。;26.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7.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循研究程序、相关限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参与者不得参与本研究。;28.既往已随机入组本研究。;29.存在当地处方信息中任何禁忌症或限制情况,可能影响接受研究者所选ARPI治疗的参与者,包括: (a)与阿比特龙联合治疗: -活动性感染或其他需禁止使用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的医学疾病 -任何需要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泼尼松龙)全身给药的慢性疾病 -未受控制的垂体或肾上腺功能障碍病史 -血清钾<3.5 mmol/L。;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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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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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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