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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33852】一项在自身免疫性肝炎参与者中评价伊奈利珠单抗的2/3期、随机、双盲、多中心、安慰剂对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33852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10-08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SOC 应答不足或不耐受的成人自身免疫性肝炎(AIH)参与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自身免疫性肝炎参与者中评价伊奈利珠单抗的2/3期、随机、双盲、多中心、安慰剂对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自身免疫性肝炎参与者中评价伊奈利珠单抗的2/3期、随机、双盲、多中心、安慰剂对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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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第1 部分:评价伊奈利珠单抗在自身免疫性肝炎 (AIH)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2 部分:评价伊奈利珠单抗在AIH 管理中对AIH疾病活动度和糖皮质激素(GC)使用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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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Ⅲ期

随机化

将按照肝硬化存在 情况(是或否)和mHAI(<8 或≥8)对参与者进行分层,在每个分层内以1:1 的比例将参与者随机分配至伊奈利珠单抗组或安慰剂组。

盲法

双盲,对研究参与者和研究者设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安进生物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8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2-02

试验终止时间

2035-02-05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ICF 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 的要求和限制。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或当地法定成人年龄(以年龄较大者为准)且 <75 岁。 3.参与者必须在接受至少9 个月的SOC 治疗后仍应答不足或在筛选前6 个月内 对SOC 不耐受。 SOC 治疗后应答不足定义为在接受至少9 个月SOC 治疗后 筛选时ALT>=2 × ULN,SOC 包括泼尼松(或等效药物)>5 mg/天和至少一 种常规激素减量辅助药物(指南推荐的目标剂量或最高适当剂量),即基于 体重的适当剂量AZA 或6-MP(通常AZA 最高2 mg/kg/天或6-MP 最高1 mg/kg/天)或MMF(最高2 g/天),由研究者判断并记录在医疗记录中。 对SOC 治疗不耐受定义为:经PI 判定,因治疗相关不良事件导致停药或无法 进行必需的剂量优化以实现或维持生化应答。不耐受适用于GC、AZA、6-MP 或 MMF。存在归因于SOC 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临床意义的不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研 究者认为会损害参与者安全或生活质量、加重合并症或导致医学上不适合继续使用 的副作用。 4.筛选时存在疾病活动的参与者定义如下:ALT>=2 × ULN 至<=7 × ULN。ALT ULN 值将根据性别进行设定。 5.根据简化诊断标准(评分≥7),参与者必须经活检确诊为AIH。应在随机化 前90 天内进行肝活检。参与者在活检时的mHAI 评分必须>=5。 6.参与者应: • 在认定的基线活检样本(无论是历史活检还是筛选期活检)采集前28 天内, GC 剂量未增加,活检后的剂量必须保持不变,且该剂量需维持至随机化当 天,以及 • 在筛选(基线)肝活检前至少12 周直至随机化时以及在整个治疗期间接受 稳定的最大耐受剂量的AZA或6-MP治疗,除非出于安全性或耐受性原因认 为有必要降低剂量,或 • 在筛选(基线)肝活检前至少12 周直至随机化时以及整个治疗期间接受稳 定的最大耐受剂量的MMF/MPA治疗,除非出于安全性或耐受性原因认为有 必要降低剂量。 7.参与者必须在治疗期间和试验干预末次给药后额外6 个月内使用方案规定的 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诊断为明确重叠自身免疫性肝病或风湿病综合征伴自身免疫性肝炎(如 AIH+PBC、AIH+PSC、与系统性红斑狼疮相关的AIH 等),且符合既定的 重叠标准。 2.经研究者判断,筛选时患有急性肝脏衰竭(ALF)(例如,急性肝功能不全 伴凝血障碍和任何程度的脑病)。 3. 对伊奈利珠单抗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或有不良反应,或对任何人γ 球蛋白治 疗有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 • 对研究方案要求的治疗过敏或不耐受,包括用于预防输液反应的药物(退热 药[如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或等效药物]、苯海拉明或等效药物、甲泼尼龙 或等效药物)。 4. 目前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或过去10 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 况除外: • 筛选前已行治愈性疗法成功治愈超过12 个月的子宫颈原位癌 • 经治愈性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 筛选前已行治愈性疗法成功治愈超过12 个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 癌 • 筛选前已采用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或治愈性放射疗法治疗超过3 年的前列腺 癌,且无已知复发,当前也未接受治疗 • 5 年内接受过完全手术切除、组织学分化良好(甲状腺乳头状癌或滤泡性甲 状腺癌)且无活动性疾病证据的甲状腺癌。 5.已知HIV感染检测结果为阳性。有证据表明初始筛选时存在HIV感染或HIV 抗体阳性,或当前患有获得性、普通可变型或遗传性、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 缺陷。 6.目前存在病毒性肝炎感染或有病毒性肝炎感染病史: • 乙型肝炎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既往接受过乙型肝炎治疗。乙型肝炎检测结果呈 阳性是指检出以下任一项: − HBsAg 阳性或 − 抗HBc 阳性 • 有HCV 感染史或当前有HCV 感染的参与者,即使是那些被认为已治愈的参 与者。 7.患有活动性TB 或潜伏性TB,且无按照当地SOC 接受充分治疗的记录。 8.筛选时, 所有参与者必须已接受干扰素-γ 释放试验( IGRA ) (QuantiFERON)。筛选期间TB 检测结果阳性定义为QuantiFERON检测 结果阳性; 9. 筛选前12 个月内有>1 次带状疱疹(任何级别)和/或任何其他明确或可能的 机会性感染病史。 10.估计肾小球滤过率<45 mL/min/1.73 m^2(使用CKD-EPI 2021 公式计算)。 11.筛选时的血液检查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 血红蛋白<7.5 g/dL • 中性粒细胞<1200/mm^3 • 血小板<150×10^9/L • INR > 1.3 • 筛选时CD19+B细胞<40 个细胞/μL;若结果符合排除值,可能会重复检测。 • 血清白蛋白水平<35 g/L • 血清直接胆红素> ULN • 总胆红素>=2.0 mg/dL • ALP > 1.5 × ULN • AST > 7 × ULN; 12.在随机化时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如果在筛选时间窗内,可以推 迟研究药物给药直至恢复,否则参与者需重新筛选)。 13.未得到控制的酒精使用障碍(AUD)病史或证据,定义为有大量饮酒史 (即男性饮酒>2 个单位/天,女性饮酒>1 个单位/天,持续≥3 个月)的参与者。 14.过去12 个月反复发生重大感染的病史(例如,需要住院治疗或使用静脉用 抗生素)。 15.筛选前8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 16.患有重度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胃肠道、血液系统、神经系 统疾病、精神疾病或全身性疾病,或研究者认为会使参与者处于不可接受的 并发症风险、干扰研究药物评价或混淆参与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 其他状况。 17.已知存在免疫功能缺陷疾病。 18.筛选/基线肝活检发现伴有代谢功能障碍相关脂肪性肝炎(MASH)的参与 者,依据FLIP/SAF 评分系统通过中心病理学审查进行定义(脂肪变性、小 叶炎症和肝细胞气球样变评分均>=1)。 19.既往或筛选时存在失代偿性肝硬化的参与者,定义为: • 筛选时或既往肝活检显示组织学肝硬化(纤维化分期F4/Ishak 5-6)且 • 既往存在肝代偿失调或Child-Pugh B-C 级肝病。 • 筛选时为Child-Pugh A 级且无既往肝代偿失调史(包括腹水、肝性脑病、 静脉曲张出血、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SBP)、肝肾综合征(HRS)、 慢加急性肝衰竭或进展为失代偿性肝硬化)的患者符合入选条件。 20. 有DILI 病史的参与者,无论致病药物为何。 21.在筛选前6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B 细胞耗竭生物制剂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 奥瑞利珠单抗、奥妥珠单抗、奥法妥木单抗、伊奈利珠单抗、ianalumab)。 22.在筛选前6 个月内接受过非耗竭性B 细胞靶向治疗(例如贝利木单抗)、阿 巴西普或其他生物免疫调节剂。 23.在筛选前6 个月内接受过TNF 抑制剂(例如英夫利西单抗、阿达木单抗)。 24.在筛选前6 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如钙调磷酸酶抑制剂(他克莫司、环孢素,滴眼液除外)、甲氨蝶呤、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抑制剂(如依维莫 司)。 25.在筛选前<12 周或<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性药 物治疗。 26.根据PI 判断,存在因肾上腺功能不全或因AIH 之外的任何疾病(如重度激 素依赖型哮喘)需要反复或长期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而无法逐渐停用 GC 的治疗史。 27.首次试验治疗给药前4 周内,禁止接种任何疫苗。 • 建议参与者在入组前按照当地建议,至少在给药前4 周接种疫苗,以确 保充分的免疫应答。 28.需要定期使用已知有肝毒性的药物。 29.当前正在使用: • GC(泼尼松>2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其他GC) • AZA>2 mg/kg/天 • 6-MP >1 mg/kg/天 • MMF>2 g/天或MPA>1440 mg/天; 30.任何合并的免疫抑制治疗,无论单用或与GC 联合使用,但AZA、6-MP、 MMF和MPA 除外。 31.筛选期间无法检测到6-TGN 或MPA 水平,除非参与者因不耐受(根据方 案)而未接受AZA 或MMF/MPA 治疗。 32.在伊奈利珠单抗首次给药前4 周内不得使用新的草药和膳食补充剂(HDS) 产品。 33.目前正在接受试验干预,或自在另一项试验用器械或药品试验中结束试验干 预以来不足30 天或5 个半衰期(若已知),以较晚者为准。 34.无法安全进行肝活检。 35.根据个体和研究者的判断,参与者不太可能完成所有方案要求的程序、遵守 相关限制和要求。 36.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不适、病症的病史或证据,或研究者认为会对参与 者安全性带来风险的疾病。 37.目前处于妊娠期(经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哺乳期,或计划在试验期间直至 末次伊奈利珠单抗给药后6 个月内(如适用,该时期具有最高致畸风险)妊 娠、捐献卵子或哺乳。 38.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伊奈利珠单抗末次治疗给药后额外6 个月内避免捐精。 39.根据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和第1 天访视时尿妊娠试验评估为妊娠试验阳性的有生育能力的参与者。 40.参与者不愿意在试验期间停止捐献血液或血浆。 41.具有有生育能力的伴侣,且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额外6 个月内禁欲(避免发生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的参与者。 42.在出生时被指定为男性,其伴侣妊娠,且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 给药后额外6 个月内禁欲或使用避孕套的参与者。;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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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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