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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4423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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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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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
TQB3616 胶囊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 HR 阳性、HER2 阴性的晚期乳腺癌 II 期临床试验
TQB3616 胶囊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 HR 阳性、HER2 阴性的晚期乳腺癌 II 期临床试验
1. 主要目的:评价TQB3616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HR阳性、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受试者的有效性; 2. 次要目的 (1)评价TQB3616 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HR阳性、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受试者的安全性; (2)评价TQB3616联合用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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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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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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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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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年龄:18-75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 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满足以下任一条: (1) 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2) 年龄>=60 岁; (3) 年龄<60 岁,自然停经>=12 个月(近 1 年内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去势药物的情况下),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E2)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 (4)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患者也可以入组,但在研究期间必须愿意接受 LHRH激动剂治疗。 4. 病理检测确诊为 HR 阳性、HER2 阴性的乳腺癌患者,有局部病灶复发或远处转移的证据,不适合接受以治愈为目的的手术或放疗,且无化疗的临床指征: (1) HR 阳性包括雌激素受体 ER 阳性和/或孕激素受体 PR 阳性,定义为: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比例>=10%(经研究中心病理科确认); (2) HER2 阴性:标准免疫组化(IHC)检测为 0/1+;若检测显示为 2+,须进行原位杂交[ISH]确认是阴性或仅进行 ISH 检测为阴性(经研究中心病理科确认)。 5. 队列 1 入组的受试者需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 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辅助内分泌治疗完成后 1 年内复发或进展,且后续未接受治疗(辅助内分泌治疗不能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剂); (2) 辅助内分泌治疗完成后超过 1 年复发或进展,接受晚期内分泌治疗后再次进展;或原发转移性疾病接受晚期内分泌治疗后疾病进展(晚期内分泌治疗不能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剂)。对于复发/转移性疾病,允许接受过不超过 1 线的解救化疗和不超过 1 线的晚期内分泌治疗,但末线方案必须为内分泌治疗; 6. 队列 1 中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定义为持续治疗至少 2 年后停药; 7. 队列 2 入组受试者需满足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局部病灶复发或转移性疾病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8.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9.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1) 血红蛋白(HB)>=100 g/L; 2)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 1.5×10^9/L; 3) 血小板计数(PLT)>= 90 ×10^9/L。 (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1) 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2)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 5×ULN; 3) 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 (3) 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1)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4)心脏彩超评估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10.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 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2. 年龄:18-75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3. 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满足以下任一条:(1) 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2) 年龄>=60 岁;(3) 年龄<60 岁,自然停经>=12 个月(近 1 年内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去势药物的情况下),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E2)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4)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患者也可以入组,但在研究期间必须愿意接受 LHRH激动剂治疗。4. 病理检测确诊为 HR 阳性、HER2 阴性的乳腺癌患者,有局部病灶复发或远处转移的证据,不适合接受以治愈为目的的手术或放疗,且无化疗的临床指征:(1) HR 阳性包括雌激素受体 ER 阳性和/或孕激素受体 PR 阳性,定义为: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比例>=10%(经研究中心病理科确认);(2) HER2 阴性:标准免疫组化(IHC)检测为 0/1+;若检测显示为 2+,须进行原位杂交[ISH]确认是阴性或仅进行 ISH 检测为阴性(经研究中心病理科确认)。5. 队列 1 入组的受试者需满足以下任一要求:(1) 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辅助内分泌治疗完成后 1 年内复发或进展,且后续未接受治疗(辅助内分泌治疗不能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剂);(2) 辅助内分泌治疗完成后超过 1 年复发或进展,接受晚期内分泌治疗后再次进展;或原发转移性疾病接受晚期内分泌治疗后疾病进展(晚期内分泌治疗不能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剂)。对于复发/转移性疾病,允许接受过不超过 1 线的解救化疗和不超过 1 线的晚期内分泌治疗,但末线方案必须为内分泌治疗;6. 队列 1 中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定义为持续治疗至少 2 年后停药;7. 队列 2 入组受试者需满足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局部病灶复发或转移性疾病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8.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9.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1) 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1) 血红蛋白(HB)>=100 g/L;2)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 1.5×10^9/L;3) 血小板计数(PLT)>= 90 ×10^9/L。(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1) 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2)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 5×ULN;3) 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3) 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1)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4)心脏彩超评估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10.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
请登录查看1. 既往病理检测诊断为 HER2 阳性乳腺癌; 2. 双侧乳腺癌或炎性乳腺癌; 3. 合并疾病及病史: (1)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2) 具有影响口服及药物吸收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溃疡性结肠炎、症状性/炎症性肠病、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消化道疾病); (3) 存在间质性肺病等严重肺炎病史者; (4)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5) 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重大外科治疗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6)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7)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8)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9)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出现≥2 级心肌缺血、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筛选期 QTc≥ 480ms);以及未控制的高血压等; 2)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 2 级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3)肝硬化、活动性肝炎*;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 DNA 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4)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5)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者; 4.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 存在内脏危象的状况; (2)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的临床证据或病史; (3) 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 6 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4) 研究治疗开始前 3 周内曾接受过化疗,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曾接受过放疗(非靶病灶的姑息放疗除外)、内分泌治疗或其它抗肿瘤疗法(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5)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水、腹水以及中等量及以上的心包积液; (6)既往接受过 CDK4/6 抑制剂等药物治疗; 5. 已知对来曲唑、阿那曲唑、LHRH 激动剂(如戈舍瑞林)、TQB3616 或任何辅料过敏; 6.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7.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存在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8.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加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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