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32739】一项评估PD-L1/4-1BB双特异性抗体(ATG-101)在二线及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单中心、开放标签、剂量递增Ib期临床研究
ChiCTR260013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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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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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或神经内分泌瘤G3患者
一项评估PD-L1/4-1BB双特异性抗体(ATG-101)在二线及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单中心、开放标签、剂量递增Ib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PD-L1/4-1BB双特异性抗体(ATG-101)在二线及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单中心、开放标签、剂量递增Ib期临床研究
初步探索 ATG-101 用于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肿瘤二线及以上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
其它
无
无
德琪(杭州)生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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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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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202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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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采样和分析之前,知晓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ICF)并签署日期。 2.签署 ICF 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或神经内分泌瘤 G3,符合以下标准中至少 1 项: a. 至少一线先前的铂类标准疗法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的毒性),或 b. 无法接受以铂类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包括不耐受、研究者认定不适合或拒 绝)。 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既往接 受放疗(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肿瘤病灶,若存在明确的影像学进展,则 认为是可测量病灶。 5.估计的预期寿命至少为 12 周。 6.签署 ICF 时,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如果在 ICF 签 署至治疗第 1 周期第 1 天(C1D1)之间出现恶化,则必须谨慎考虑研究治疗是 否仍然合理。 7.女性患者应在治疗结束后 180 天内始终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不应哺乳。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给药开始前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须呈阴性,或在筛选 时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证实无生育能力: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超过 50 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如适用)闭经至 少达 12 个月,且促黄体生成素和卵泡刺激素的水平也必须介于绝经后的范 围内(根据当地机构范围) 或 b. 已行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如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 除术(输卵管结扎除外)。 8.男性患者应在研究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80 天内使用屏障避孕法(即 避孕套)或禁欲; 1.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采样和分析之前,知晓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ICF)并签署日期。2.签署 ICF 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或神经内分泌瘤 G3,符合以下标准中至少 1 项: a. 至少一线先前的铂类标准疗法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的毒性),或 b. 无法接受以铂类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包括不耐受、研究者认定不适合或拒 绝)。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既往接 受放疗(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肿瘤病灶,若存在明确的影像学进展,则 认为是可测量病灶。5.估计的预期寿命至少为 12 周。6.签署 ICF 时,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如果在 ICF 签 署至治疗第 1 周期第 1 天(C1D1)之间出现恶化,则必须谨慎考虑研究治疗是 否仍然合理。7.女性患者应在治疗结束后 180 天内始终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不应哺乳。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给药开始前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须呈阴性,或在筛选 时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证实无生育能力: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超过 50 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如适用)闭经至 少达 12 个月,且促黄体生成素和卵泡刺激素的水平也必须介于绝经后的范 围内(根据当地机构范围) 或 b. 已行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如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 除术(输卵管结扎除外)。8.男性患者应在研究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80 天内使用屏障避孕法(即 避孕套)或禁欲;;
请登录查看1.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已知 CNS 转移或脑脊膜转移的患者。有 CNS 转移或脑脊膜转移史的患者(除外胶质母细胞瘤颅内转移),经既往手术、全脑 放疗或立体定向放疗治疗后临床稳定≥4 周,且不需要应用皮质类固醇的患者允 许入组。 2.既往接受过 4-1BB 激动剂治疗。 3.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任何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化疗、放疗、生物 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临床试验药物或局部 抗肿瘤治疗(如放疗等)。除外以下几项: a.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 过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 b.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4.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或进行小 手术操作≤7 天。深静脉置管术(如输液港置入术)和引流管置入术无需等待。 5.签署 ICF 时存在既往治疗所致的任何>1 级(CTCAE 5.0 版)的未消退的毒性 (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 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6.≥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导致停药。既往发生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皮肤 irAE(除外 Steven Johnson 综合症、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其它严重皮炎) 的患者可入组; 7.正在接受的全身皮质类固醇剂量不稳定或剂量增加或强的松>10 mg/天(或等 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对于因内分泌缺陷或其疾病相关症状(不包 括 CNS 疾病)而接受皮质类固醇的患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皮质类固醇的剂 量必须稳定(或降低)至少达 14 天。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 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性治疗(例 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8.活动性乙型肝炎和/或丙型肝炎(分别定义为 HBV-DNA 和 HCV-RNA 高于实验 室检测正常值上限)。 9.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 10.存在未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系统疾病; b. 严重的活动性出血疾病; c. 在 C1D1 前 7 天内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持续或活动性感染; d. 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采取最佳药物治疗后收缩压仍≥160 mmHg 和/或 版本号:1.0 版本日期:2025 年 10 月 14 日 7 舒张压仍≥100 mmHg; e. 已知或疑似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肌炎、格林巴 利综合征或任何等级的重症肌无力病史。经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内分泌 疾病患者可以入组; f. 活动性间质性肺病(ILD)或肺炎,或有 ILD 史,或有需要使用类固醇或免 疫抑制药物治疗或肺炎; g. 存在慢性肝病史或肝硬化证据; h. 基于研究者判断存在无法进行研究治疗的未愈合的伤口、皮肤溃疡或骨折。 11.符合以下任何心脏标准: a. 存在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为 II 级、III 级或 IV 级的症状性心力衰竭; b. 存在需抗心律失常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 c.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存在急性冠脉综合征; d. 基线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机构正常值下限(LLN)或<50%(通过超 声心动图评估),或基线 LVEF 低于机构 LLN(通过放射性核素心室造影评 估); e. 静息心电图(ECG)的节律、传导或形态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例 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的 室性心律失常); f. ECG 检 查 得 到 的 由 Fridericia 公 式 校 正 的 平 均 静 息 QT 间 期 (QTcF)>470 msec; g. 任何会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不齐事件风险的因素,例如:心力衰竭、 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40 岁以下不明原 因猝死的家族史或 C1D1 前 7 天内接受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用 药。 12.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不全,通过如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证实: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 b. 血小板计数<100×109 /L; c. 血红蛋白<90 g/L; *请注意:获取上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前 3 天内不允许进行血小板输注,14 天内 不允许进行红细胞输注,7 天内不允许接受造血生长因子(14 天内不允许接受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促红细胞生成素)。 d. ALT>2.5×ULN,针对存在肿瘤肝脏转移的患者:ALT>5×ULN; e. AST>2.5×ULN,针对存在肿瘤肝脏转移的患者:AST>5×ULN; f. 总胆红素>1.5×ULN; g. 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测量或计算); h.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2.0 或凝血酶原时间>1.5×ULN(仅对无抗凝治 疗的患者)。排除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在剂量扩展阶段,正在接受抗凝的 患者,凝血功能检测值必须在治疗标准范围内且稳定至少 4 周。 13.研究者认为有潜在增加患者对 ATG-101 过敏的风险。 14.既往器官异体移植(除外角膜移植)或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15.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 16.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17.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有肺栓塞史。 18.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3 年内存在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所研 究的疾病、经根治性治疗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等。 19.研究者认为患者有并发症或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对方案的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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