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33507
已完成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2023-11-08
企业选择不公示
暂时性改善成人中度至重度额纹
一项在中国成年受试者中评价保妥适注射液治疗中度至重度额纹的不良事件和有效性的研究
一项在中国人群中评价保妥适®(A型肉毒毒素)纯化神经毒素复合物治疗中度至重度额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II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
100022
评价保妥适相较于安慰剂在中国中度至重度FHL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140 ;
国内: 140 ;
2023-12-12
2025-04-04
否
1.1.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2.受试者愿意并能够遵守本方案要求的程序。;3.3.成年男性或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满18周岁。;4.4.在不使用眼镜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视力(可接受使用隐形眼镜)以准确评估其面部皱纹。;5.5.受试者必须能够遵循研究指示,完成研究评估量表,而无需任何协助,也不改变评估量表,并完成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6.6.根据病史、生命体征和研究者的判断,确定受试者健康状况良好,包括无已知的活动性大流行性感染。;7.7.受试者在第1天研究治疗前最大收缩时必须有对称的中度或重度FHL(研究者和受试者使用FWS-A评估)。受试者和研究者在第1天研究治疗前使用FWS-A对最大收缩时FHL严重程度的评估结果必须相同。;8.8.受试者在第1天研究治疗前最大收缩时GL严重程度的评估结果(研究者使用FWS-A评估)必须为中度或重度。;9.9.没有已知的任何肉毒毒素血清型免疫接种史或过敏史。;10.10.对研究药物(及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无过敏反应史或显著敏感史。;11.11.在6个月内无具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12.12.不得有遮挡或干扰目标关注区域且无法移除的纹身、首饰或衣物。;13.13.没有任何可能使受试者在暴露于保妥适后风险增加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疾病或病史,包括: 诊断为重症肌无力、Eaton-Lambert综合征、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或可能干扰神经肌肉功能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 面神经麻痹; 研究药物注射部位存在感染或皮肤疾病; 明显面部不对称、眼睑皮肤松垂、深层皮肤瘢痕、皮肤皮脂过厚、皮肤过度光损伤,或甚至通过物理方法尝试拉平也无法大幅减少面部皱纹; 基线时有任何眉毛下垂或眼睑下垂,或前额和眉毛皮肤过度松弛(研究者确定); 眼睑褶皱达到瞳孔或触及上睫毛线; 使用额肌来移动上眼睑(研究者评估)。;14.14.不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会给受试者带来重大风险、混淆研究结果或显著干扰受试者参加研究的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况史或当前未控制的全身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15.15.受试者不是申办方、其分支机构或其合作伙伴,或研究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某一雇员或其雇员的直系亲属。;16.16.无已知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感染。若受试者的体征/症状提示SARS-CoV-2感染,则受试者必须有一次分子学(例如聚合酶链反应 [PCR])检测阴性结果,或者2次抗原检测阴性结果(间隔至少24小时)。注:SARS-CoV-2诊断检测应按照当地要求/建议进行。;17.17.对于不符合SARS-CoV-2感染合格性标准的受试者,筛选不得通过,只有在符合以下SARS-CoV-2感染病毒清除标准后才能重新筛选: 无症状患者自获得首次阳性检测结果过去至少10天,或已恢复10天,定义为未使用退热药情况下发热消退和症状改善。;18.18.受试者必须在第1天访视前的特定时间段内未接受过以下任何手术或治疗: 3个月:任何含表皮换肤手术/剥脱术(例如微晶磨皮、角质剥脱)、浅表化学剥脱(例如乙醇酸)或非消融能量的面部治疗(例如射频、超声、电磁、激光、光疗)的面中部或上面部美容治疗。 6个月:任何含中度或深度换肤手术(如微晶磨皮)或化学剥脱(如苯酚或35%浓度以上的三氯乙酸 )、微针疗法、射频消融治疗或永久性化妆的面中部或上面部美容治疗。 18个月:使用非永久性透明质酸(HA)或胶原软组织填充物进行的任何眶周、面中部或上面部治疗。;19.19.无面中部或上面部治疗史,如放疗、手术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整容手术,如眉额提升术、眼睑手术、面部除皱术、鼻成形术或其他再造手术)、美容/手术悬吊线、非HA/非胶原软组织/真皮填充物、合成植入和/或自体脂肪移植。;20.20.在第1天前6个月内没有肉毒神经毒素的任何血清型用于任何适应症的治疗史。;21.21.在第1天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生命体征。;22.2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治疗前的第1天访视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23.2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药物给药(第1天)开始至给药后至少60天或末次研究随访访视为止(以较长的时间为准)采取至少1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24.24.未怀孕、未在哺乳且不考虑在研究药物给药(第1天)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0天或至末次研究随访访视的时间段内(以较长者为准)怀孕或捐卵的女性。;25.25.预期在研究期间无需因任何适应症使用任何血清型肉毒毒素进行治疗(研究药物除外)。;26.26.预期在研究期间无需进行手术或过夜住院。;27.27.未计划长期离开研究中心附近区域,因为这可能妨碍他们返回参加所有方案规定的研究访视。;28.2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能够并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保持其标准皮肤护理方案不变。;29.29.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不得接受任何试验用药物治疗,也不得当前已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或既往入组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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