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31523】一项评价 CEVOSTAMAB 联合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对比标准治疗在既往接受过一线至三线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开放标签、多中心研究
ChiCTR2600131523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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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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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性骨髓瘤
一项评价 CEVOSTAMAB 联合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对比标准治疗在既往接受过一线至三线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开放标签、多中心研究
一项评价 CEVOSTAMAB 联合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对比标准治疗在既往接受过一线至三线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开放标签、多中心研究
本研究的目的是评估 Cevostamab 联合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CevosPd)对比标准治疗(SOC)在既往接受过一线至三线治疗并暴露于抗分化簇 38(CD38)和来那度胺的多发性骨髓瘤(MM)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负责随机化的统计师采用区组随机的方法,产生参与者的随机分配表(参与者随机码)
开放标签
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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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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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3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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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署知情同意书; 2. 能够在研究期间遵守研究方案; 3.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4. 愿意接受计划的评估和程序,包括骨髓活检和抽取液样本采集; 5. 愿意并能够遵守针对泊马度胺的妊娠预防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每次分发药物前,将根据妊娠预防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向所有受试者提供建议,以确保受试者遵守所有要求,包括使用避孕措施和进行妊娠试验,以及受试者了解与泊马度胺相关的致畸性风险。该步骤将记录在临床试验妊娠风险意识检查清单中,并与受试者分享已填写检查清单的副本,在该步骤发生之前不会分发药物。咨询内容包括核实受试者是否进行必要的妊娠检查以及结果是否呈阴性。此外,由于泊马度胺将与研究药物联合给药,因此受试者必须遵守旨在确保所有研究药物安全给药的避孕措施(参见第5.4.2节); 6. 筛选时和研究治疗开始给药前即刻,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仅因骨髓瘤局部症状(如疼痛)而导致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2分的个体有资格参加研究; 7. 预期寿命至少为12周; 8. 既往抗癌治疗所致不良事件(包括外周神经病变)消退至<=1级,但任何级别的脱发除外; 9. 根据IMWG诊断标准诊断为MM; 10. 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根据中心实验室评估结果,符合以下至少一项: (1) 血清M蛋白>=0.5 g/dL(>=5 g/L); (2) 尿M蛋白>=200 mg/24小时; (3) 血清或尿液中无可测量M蛋白的轻链MM: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且异常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游离轻链比值为<0.26或>1.65; 11. 既往接受过一线至三线治疗(确定既往治疗线的指南参见第12.14节),且其中包含以下治疗的至少连续两个周期: (1) 含抗CD38治疗的方案; (2) 含来那度胺的方案; (3) 适用于美国:含PI的方案。对于除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允许但不强制要求接受过含PI的方案; 12. 临床实验室检查值详细信息如下: (1)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血液学功能: 1) 总血红蛋白>=8 g/dL,且检测前7天内未接受输血支持或使用红细胞生成素; 2) <50%的骨髓有核细胞为浆细胞的受试者中的血小板计数>=75,000/mm^3,>=50%的骨髓有核细胞为浆细胞的受试者中的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在检测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重组血小板生成素; 3) ANC>=1000/mm^3(允许既往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如果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则必须在检测前停用7天); (2) 肝功能: 1) AST和ALT<=2.5×ULN; 2) 总胆红素<=1.5×ULN(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记录且总胆红素升高伴有间接胆红素升高的患者,如果总胆红素<=3.0×ULN,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3) 肾功能: 1) 肌酐清除率>=30 mL/min(使用改良的Cockcroft-Gault公式或采集的24小时尿液计算)或>=40 mL/min/1.73 m^2(基于CKD-EPI肌酐-胱抑素公式(如果胱抑素C实验室检查值可用)计算); (4) 血清钙(白蛋白校正)水平<=11.5 mg/dL(允许治疗高钙血症,如果标准治疗后高钙血症恢复至<=1级,则患者可以入组); 13. 同意遵守第5.4节中描述的避孕要求。 1. 签署知情同意书;2. 能够在研究期间遵守研究方案;3.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4. 愿意接受计划的评估和程序,包括骨髓活检和抽取液样本采集;5. 愿意并能够遵守针对泊马度胺的妊娠预防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每次分发药物前,将根据妊娠预防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向所有受试者提供建议,以确保受试者遵守所有要求,包括使用避孕措施和进行妊娠试验,以及受试者了解与泊马度胺相关的致畸性风险。该步骤将记录在临床试验妊娠风险意识检查清单中,并与受试者分享已填写检查清单的副本,在该步骤发生之前不会分发药物。咨询内容包括核实受试者是否进行必要的妊娠检查以及结果是否呈阴性。此外,由于泊马度胺将与研究药物联合给药,因此受试者必须遵守旨在确保所有研究药物安全给药的避孕措施(参见第5.4.2节);6. 筛选时和研究治疗开始给药前即刻,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仅因骨髓瘤局部症状(如疼痛)而导致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2分的个体有资格参加研究;7. 预期寿命至少为12周;8. 既往抗癌治疗所致不良事件(包括外周神经病变)消退至<=1级,但任何级别的脱发除外;9. 根据IMWG诊断标准诊断为MM;10. 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根据中心实验室评估结果,符合以下至少一项:(1) 血清M蛋白>=0.5 g/dL(>=5 g/L);(2) 尿M蛋白>=200 mg/24小时;(3) 血清或尿液中无可测量M蛋白的轻链MM: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且异常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游离轻链比值为<0.26或>1.65;11. 既往接受过一线至三线治疗(确定既往治疗线的指南参见第12.14节),且其中包含以下治疗的至少连续两个周期:(1) 含抗CD38治疗的方案;(2) 含来那度胺的方案;(3) 适用于美国:含PI的方案。对于除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允许但不强制要求接受过含PI的方案;12. 临床实验室检查值详细信息如下:(1)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血液学功能:1) 总血红蛋白>=8 g/dL,且检测前7天内未接受输血支持或使用红细胞生成素;2) <50%的骨髓有核细胞为浆细胞的受试者中的血小板计数>=75,000/mm^3,>=50%的骨髓有核细胞为浆细胞的受试者中的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在检测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重组血小板生成素;3) ANC>=1000/mm^3(允许既往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如果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则必须在检测前停用7天);(2) 肝功能:1) AST和ALT<=2.5×ULN;2) 总胆红素<=1.5×ULN(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记录且总胆红素升高伴有间接胆红素升高的患者,如果总胆红素<=3.0×ULN,则有资格参加研究);(3) 肾功能:1) 肌酐清除率>=30 mL/min(使用改良的Cockcroft-Gault公式或采集的24小时尿液计算)或>=40 mL/min/1.73 m^2(基于CKD-EPI肌酐-胱抑素公式(如果胱抑素C实验室检查值可用)计算);(4) 血清钙(白蛋白校正)水平<=11.5 mg/dL(允许治疗高钙血症,如果标准治疗后高钙血症恢复至<=1级,则患者可以入组);13. 同意遵守第5.4节中描述的避孕要求。;
请登录查看1.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研究期间(包括治疗中断)或泊马度胺末次给药后28天内妊娠(参见第5.4.2节)。 (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医学监督下进行最低灵敏度为25 mIU/mL的妊娠试验。在开始泊马度胺治疗前,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进行两次妊娠试验,且结果均为阴性。首次妊娠试验必须在泊马度胺首次给药前10-14天进行,第二次妊娠试验必须在泊马度胺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进行。在受试者开始治疗之前,研究者必须确认两次妊娠试验结果均为阴性。 2. 随机化前既往或当前暴露于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1) 既往BCMA靶向治疗(包括抗BCMA CAR T治疗、抗BCMA × CD3双/三特异性抗体,或抗BCMA抗体-药物偶联物[ADC]); (2) 既往GPRC5D靶向治疗(包括抗GPRC5D CAR T治疗、GPRC5D × CD3双/三特异性抗体,或抗GPRC5D ADC); (3) 既往FcRH5靶向治疗(包括抗FcRH5 CAR T治疗、抗FcRH5 × CD3双特异性抗体,或抗FcRH5 ADC); (4) 既往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治疗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TCB、细胞因子治疗以及抗CTLA4、抗PD-1和抗PD-L1治疗抗体; (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但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除外; (6)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单克隆抗体、放射免疫偶联药物或抗体偶联药物作为抗癌治疗; (7) 在MM临床试验背景下接受试验用疫苗治疗; (8)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PI治疗; (9)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IMiD或CELMOD药物;禁止既往暴露于泊马度胺。 3. 收到以下任一项: (1)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苯达莫司汀; (2)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同种异体SCT; (3) 接受同种异体移植的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给药前6周内停用所有免疫抑制药物,且无移植物抗宿主病体征; (4)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12周内接受自体SCT。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更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化疗药物治疗或其他抗癌药物(试验性或其他要求)。 4.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全身性放疗)或14天(局部放疗)内接受放疗。 (1) 在治疗期间,通常禁止对所有受试者进行放疗。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进行紧急放疗: (2) 在开始放疗前必须咨询申办方(例如,是同时进行、延迟还是终止研究治疗); (3) 基线时可测量的软组织浆细胞瘤不得位于放射野中; (4) 不存在疾病进展; (5) 局部放疗仅允许用于疼痛控制或稳定病理性骨折或周围组织损伤风险较高的广泛骨病灶。 5. 在研究治疗开始给药前2周内接受大手术或出现重大外伤性损伤,或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在受试者预期在研究中接受治疗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2周内计划进行大手术。 (1) 后凸成形术或椎体成形术不视为大手术。如果对手术是否为大手术有疑问,研究者必须咨询医学监查员; (2) 仅在无疾病进展且咨询申办方后,才允许在紧急骨科手术后继续进行研究治疗。 6. 已知有淀粉样变性病史(例如,组织活检中的刚果红染色阳性或同等结果,或经血清淀粉样蛋白P成分扫描证实); 7. 重要器官附近存在病灶,且这些病灶在肿瘤症状加剧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突然失代偿/恶化; 8. 浆细胞白血病或循环浆细胞计数超过500个细胞/μL或外周血白细胞的5%; 9. 已知活动性CNS受累或表现出MM脑膜受累的临床体征。如果怀疑有任何一种情况,则需要全脑MRI和腰椎细胞学检查结果为阴性; 10. 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或POEMS综合征; 11. 可能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参加本研究构成风险的任何并发医学或精神状况或疾病,包括: (1)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存在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更全面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免疫缺陷列表参见第12.17节; (2) 已知有HLH/免疫效应细胞相关HLH样综合征或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病史; (3) 可能限制个体对CRS事件的充分应答能力的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或IV级心脏疾病、过去6个月内心肌梗死、未控制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4) 在随机化前6个月内进行CABG; (5) 急性弥漫性浸润性肺病; (6) 症状性活动性肺病或需要辅助供氧; (7) 当前或既往患有CNS疾病,如癫痫、CNS血管炎或神经退行性疾病; (8) 卒中病史。允许有卒中病史但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并且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残留神经系统缺陷的个体入组研究; (9) 癫痫病史。允许有癫痫病史但在过去2年内未接受任何抗癫痫药物治疗的情况下无癫痫发作的个体入组研究; (10) 有确诊的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史; (11) 使人衰弱的精神状况,包括酒精和物质滥用、重度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12) 在既往IMiD(如沙利度胺或来那度胺)治疗时发生过多形性红斑、>3级皮疹、水疱或重度超敏反应; (13) 入组研究时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需要IV抗菌剂全身治疗的任何重大感染发作,且IV抗菌剂治疗末次给药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进行; (14) 入组研究时存在活动性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感染。活动性SARS-CoV-2感染的个体必须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达到临床恢复,并且间隔至少24小时进行的两次抗原检测均呈阴性; (15)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EBV PCR或CMV PCR阳性且可定量; (16) 已知或疑似存在慢性活动性EBV或CMV感染; (17) 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血清学或PCR检测结果呈阳性。对于无法通过血清学检测结果确定HBV感染状态的个体,将由研究者根据第12.15节确定其合格性。如果感染状态不明确,则需要定量测定HBV-DNA水平,以确定感染状态(参见第12.15节); (18) 急性或慢性HCV感染。HCV抗体呈阳性的个体必须经PCR检测确定HCV呈阴性方有资格参加研究; (19) 已知有HIV血清阳性史; (20)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 1) 流感季节可接种流感疫苗(北半球约10月至次年5月;南半球约5月至10月)。个体在研究治疗期间的任何时间不得接种减毒活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2) 可按照批准/授权的疫苗说明书和官方/当地免疫接种指南接种SARS-CoV-2疫苗。不得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或第1周期内接种SARS-CoV-2疫苗; 3) 研究开始前,研究者应审查本研究考虑入选的潜在研究受试者的疫苗接种状态和安排成人受试者接种任何其他可预防传染病的非活疫苗的当地指南。 12. 无法耐受血栓预防治疗,或存在血栓预防治疗的禁忌症; 13. 可能显著改变口服药物吸收的GI疾病; 14. 已知有间质性肺疾病史; 15. 其他CevosPd特定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潜在受试者不得入组CevosPd组: (1)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开始Cevostamab治疗前4周、研究期间(包括治疗中断)或需要避孕的时间段内妊娠(参见第5.4.2节)。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在Cevostamab治疗开始前7天内的血液妊娠试验结果须呈阴性; (2) 有单克隆抗体治疗(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重度过敏或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 16. 其他DPd特定排除标准: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标准,则受试者不得接受DPd SOC方案: (1) 研究期间或达雷妥尤单抗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怀孕或哺乳或计划怀孕。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在达雷妥尤单抗治疗开始前7天内的血液妊娠试验结果须呈阴性; (2) 已知对CHO细胞生产的生物制剂或达雷妥尤单抗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3) 经研究者判断为既往抗CD38 mAb治疗难治性; (4) 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正常预计值百分比<50%; (5) 疑似或已知有COPD病史且筛选时FEV1检测结果占正常预计值百分比<50%。无疑似或已知COPD病史的个体在筛选期间无需接受肺活量测定; (6) 在过去2年内已知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或当前患有任何分类的不受控制的哮喘。当前患有已得到控制的间歇性哮喘或得到控制的轻度持续性哮喘的个体允许参加研究。 17. 其他EPd特定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潜在受试者不得接受EPd SOC方案: (1) 研究期间或Elotuzumab末次给药后120天内怀孕或哺乳或计划怀孕。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在Elotuzumab治疗开始前7天内的血液妊娠试验结果须呈阴性; (2) 已知对Elotuzumab或任何辅料有超敏反应; (3) 经研究者判断为既往Elotuzumab治疗难治性。 18. 其他Kd特定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潜在受试者不得接受Kd SOC方案: (1) 研究期间或卡非佐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怀孕或计划怀孕。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在卡非佐米治疗开始前7天内的血液妊娠试验结果须呈阴性; (2) 在卡非佐米治疗期间和卡非佐米末次给药后2周内哺乳; (3)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卡非佐米治疗; (4) 经研究者判断为既往卡非佐米治疗难治性; (5)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尽管接受最佳治疗但平均收缩压仍>159 mmHg或舒张压仍>99 mmHg(根据欧洲高血压学会/欧洲心脏病学会2018指南(Williams 2018)测量); (6) 2级外周神经病变伴疼痛或>=3级外周神经病变; (7) 已知对卡非佐米存在禁忌症或危及生命的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不耐受定义为既往因卡非佐米相关任何不良事件而终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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