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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30745】评价 HZ-V055 在 RAS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 I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3074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8-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RAS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 HZ-V055 在 RAS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 I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 HZ-V055 在 RAS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 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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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 HZ-V055 在 RAS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研究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 HZ-V055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的扩展剂量 (RDE), 以及 II 期推荐剂量(RP2D)。 评估 HZ-V055 在 RAS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 HZ-V055 在 RAS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初步疗效。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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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杭州和正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96;8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8-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8-11-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ICF时年龄>=18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参与者。 3. 预计生存期>=3个月。 4. 剂量递增队列和回填队列: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队列扩展阶段:ECOG评分0~2。 5. 剂量递增队列: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KRAS密码子12(G12)中的非同义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参与者,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 6. 回填队列和队列扩展阶段: (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RAS突变(包括KRAS、HRAS或NRAS在密码子12、13或61(G12、G13或Q61)处的非同义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参与者,包括胰腺导管腺癌(PDAC)、非小细胞肺癌(NSCLC)、结直肠癌(CRC)、胆道肿瘤(BTC)和其他晚期实体瘤队列,须满足以下相应的既往治疗: 1) 队列1:PDAC,须接受过以吉西他滨为基础或基于氟尿嘧啶的联合化疗,或为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的初治参与者(仅限队列扩展阶段); 2) 队列2:NSCLC,须接受过抗PD-(L)1治疗和/或以铂类为基础的标准化疗; 3) 队列3:CRC,须接受过以伊立替康或奥沙利铂为基础的联合化疗; 4) 队列4:BTC,须接受过以吉西他滨联合铂类(如顺铂/卡铂)为基础的化疗; 5) 队列5:其他晚期实体瘤,现行的标准治疗。 (2) 上述参与者均需为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 7. 根据RECIST 1.1(实体瘤)标准,具有可测量病灶。对于剂量递增队列,若无靶病灶或靶病灶不可测了但具有可评价的非靶病灶,经申办者同意后亦可入组。 8.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KRAS/NRAS/HRAS基因突变者,需为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三甲医院出具的检测结果,且检测方法应经申办者认可,在与申办者讨论确认后可入组。 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1) 必须在不使用造血生长因子的前提下满足以下血液学功能要求(对于短效生长因子,需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使用;对于长效生长因子[即半衰期>48小时,如培非格司亭],需在筛选检查前<=14天内未使用):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2) 血小板计数>=90×10^9/L,且在筛选前<=7天内未进行过血小板输注; 3) 血红蛋白>=9 g/dL,且在筛选前<=14天内未进行过红细胞输注。 (2)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或<=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病灶);总胆红素(TBIL)<=1.5×ULN或<=3.0×ULN(Gilbert综合征或间接胆红素水平[IBIL]提示系肝外因素导致TBIL升高);梗阻性黄疸者经过引流治疗后TBIL需达到<=1.5×ULN水平;血清白蛋白>=2.5 g/dL; (3) 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通过24小时尿液收集测定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4)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 (5) 心脏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Fridericia法校正QT间期(QTcF)<=470 ms [QTcF=QT/(RR^0.33),RR为标准化的心率(RR=60/心率)]。 10. 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在首次给药前恢复至NCI CTCAE v6.0标准1级及以下,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脱发; (2) 存在其他<=2级毒性但临床症状不明显的参与者,在与申办者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允许入组研究; (3)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参与者必须在入组前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至少30天。 11. 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参与者,在研究期间以及中断治疗后的3个月内与其伴侣没有生育计划,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和中断治疗3个月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有效避孕:禁欲、物理避孕(如结扎、安全套等)、激素类避孕药物使用至少在入组第一次用药前3个月开始使用。男性参与者从开始治疗至停止治疗后3个月内禁止捐精。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及绝经起始后2年内的女性;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研究用药给药前<=7天内必须确认妊娠试验为阴性。 12.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研究参与者能够良好沟通、按计划随访并遵守方案的要求。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 签署ICF时年龄>=18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参与者。3. 预计生存期>=3个月。4. 剂量递增队列和回填队列: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队列扩展阶段:ECOG评分0~2。5. 剂量递增队列: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KRAS密码子12(G12)中的非同义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参与者,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6. 回填队列和队列扩展阶段:(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RAS突变(包括KRAS、HRAS或NRAS在密码子12、13或61(G12、G13或Q61)处的非同义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参与者,包括胰腺导管腺癌(PDAC)、非小细胞肺癌(NSCLC)、结直肠癌(CRC)、胆道肿瘤(BTC)和其他晚期实体瘤队列,须满足以下相应的既往治疗:1) 队列1:PDAC,须接受过以吉西他滨为基础或基于氟尿嘧啶的联合化疗,或为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的初治参与者(仅限队列扩展阶段);2) 队列2:NSCLC,须接受过抗PD-(L)1治疗和/或以铂类为基础的标准化疗;3) 队列3:CRC,须接受过以伊立替康或奥沙利铂为基础的联合化疗;4) 队列4:BTC,须接受过以吉西他滨联合铂类(如顺铂/卡铂)为基础的化疗;5) 队列5:其他晚期实体瘤,现行的标准治疗。(2) 上述参与者均需为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7. 根据RECIST 1.1(实体瘤)标准,具有可测量病灶。对于剂量递增队列,若无靶病灶或靶病灶不可测了但具有可评价的非靶病灶,经申办者同意后亦可入组。8.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KRAS/NRAS/HRAS基因突变者,需为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三甲医院出具的检测结果,且检测方法应经申办者认可,在与申办者讨论确认后可入组。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1) 必须在不使用造血生长因子的前提下满足以下血液学功能要求(对于短效生长因子,需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使用;对于长效生长因子[即半衰期>48小时,如培非格司亭],需在筛选检查前<=14天内未使用):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2) 血小板计数>=90×10^9/L,且在筛选前<=7天内未进行过血小板输注;3) 血红蛋白>=9 g/dL,且在筛选前<=14天内未进行过红细胞输注。(2)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或<=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病灶);总胆红素(TBIL)<=1.5×ULN或<=3.0×ULN(Gilbert综合征或间接胆红素水平[IBIL]提示系肝外因素导致TBIL升高);梗阻性黄疸者经过引流治疗后TBIL需达到<=1.5×ULN水平;血清白蛋白>=2.5 g/dL;(3) 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通过24小时尿液收集测定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4)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5) 心脏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Fridericia法校正QT间期(QTcF)<=470 ms [QTcF=QT/(RR^0.33),RR为标准化的心率(RR=60/心率)]。10. 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在首次给药前恢复至NCI CTCAE v6.0标准1级及以下,但以下情况除外:(1) 脱发;(2) 存在其他<=2级毒性但临床症状不明显的参与者,在与申办者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允许入组研究;(3)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参与者必须在入组前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至少30天。11. 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参与者,在研究期间以及中断治疗后的3个月内与其伴侣没有生育计划,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和中断治疗3个月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有效避孕:禁欲、物理避孕(如结扎、安全套等)、激素类避孕药物使用至少在入组第一次用药前3个月开始使用。男性参与者从开始治疗至停止治疗后3个月内禁止捐精。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及绝经起始后2年内的女性;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研究用药给药前<=7天内必须确认妊娠试验为阴性。12.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研究参与者能够良好沟通、按计划随访并遵守方案的要求。;

排除标准

1. 除原发肿瘤外,3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癌除外。 2. 不稳定或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参与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3. 既往接受过或正在使用Pan-RAS或Pan-KRAS抑制剂药物。注:若参与者既往接受过或正在使用靶向特异性KRAS等位基因突变的抑制剂(例如:KRAS G12C、KRAS G12D抑制剂),经充分评估并经申办者同意后可考虑入组。 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抗肿瘤药物或疫苗),以下几项例外: (1) 具有严重迟发毒性的细胞毒性药物如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2)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或局部抗肿瘤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 (3)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4) 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 (5) 针对局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且预计不影响骨髓造血功能,结束治疗需距离首次研究药物给药至少2周。 5.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7天内接受过非研究相关的小型手术(如穿刺活检、静脉置管),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 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减毒活疫苗。 7. 临床上有显著症状且不可控的体腔积液(如经引流或其他治疗仍无法控制的心包积液、腹腔或胸腔积液)。 8. 任何影响参与者吞服药物以及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情况,包括难以控制的慢性胃肠道疾病、胃肠道切除或手术史等。 9. 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参与者,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给药前2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内脏出血者。 10. 合并具有临床意义并需要治疗的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或任何活动性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或在入组前2个月内接受过胸部放疗。 11. 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病毒、细菌、真菌等,如感染性肺炎)或需要非消化道抗感染治疗者。 12. 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乙肝:急性乙肝、未曾治疗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HBV-DNA>=各中心检测限的慢性乙肝携带者;丙肝:HCV RNA阳性)或活动期梅毒、结核(活动性、稳定性、筛查阳性史、疑似)。[注:非活动性HBV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活动性HBV感染且持久抗HBV抑制(HBV DNA<各中心检测限)的参与者,以及HCV已治愈的参与者、HCV抗体阴性者可以入组]。 13.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如自身免疫性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或正在发生由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其他免疫调节治疗导致的任何级别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且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改善病情的药物、超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注: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由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其他免疫调节治疗引起的内分泌紊乱正在接受激素补充治疗的参与者,经充分评估并经申办者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可考虑入组。 14. 筛选前12个月内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参与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瘫痪、失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疾病或任何伴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5. 合并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心血管疾病,如: (1) 充血性心力衰竭; (2)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Ⅲ/Ⅳ级心脏病; (3) 不稳定心绞痛; (4) 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其他心血管事件; (5) 临床显著的中重度心瓣膜病; (6) 房颤(EHRA分级>=2b级),以及筛选期存在需治疗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心率可控的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7) 有发生尖端扭转型室速的其他危险因素病史(如心衰、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 (8) 需合并使用已知可延长QT/QTc间期的药物; (9) 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者。 16. 合并其他控制不佳的系统性疾病、显著的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 17. 需要使用全身性环孢素A或其衍生物进行治疗者。 1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了CYP3A4、P-gp的强效和中效抑制剂或诱导剂(局部或外用治疗除外);或接受过已知为CYP2C9、P-gp、OATP1B1和OATP1B3的敏感底物(局部或外用治疗除外);或食用塞维利亚橙、葡萄柚或葡萄柚制品。 19. 哺乳或妊娠期女性参与者。 20. 有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或有药物滥用史或有严重酗酒史。 21.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参与者。 22. 目前正在参与其他研究性药物、疫苗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距离结束其他研究性药物、疫苗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足28天,或正在接受其他研究性药物/疫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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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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