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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0483
进行中(招募完成)
Mezigdomide胶囊
化药
Mezigdomide胶囊
2023-02-22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评价Mezigdomide(BMS-986348)联合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III期研究
一项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受试者中比较Mezigdomide(CC-92480/BMS-986348)、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MeziKd)与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Kd)的III期、两阶段、随机、多中心、开放性研究:SUCCESSOR-2
100020
主要目的: 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受试者中比较CC-92480Mezigdomide、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MeziKd)与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Kd)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次要目的: (1)在第1阶段,确定MezigdomideCC-92480联合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在研究第2阶段继续使用的剂量; (2)在第1阶段,确定CC-92480与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给药的血浆浓度; (3)在RRMM受试者中比较MeziKd与Kd的总生存期(OS); (4)在接受MeziKd与Kd治疗的RRMM受试者中评价其他疗效参数; (5)评估MeziKd治疗受试者与Kd治疗受试者微小残留病(MRD)阴性率; (6)在RRMM受试者中评估MeziKd与Kd相比的安全性; (7)仅在随机分配至第2阶段的受试者中,使用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生活质量C30问卷(EORTC QLQ-C30)和欧洲生活质量多发性骨髓瘤模块(EORTC QLQ-MY20)评估接受MeziKd与 接受Kd治疗的受试者的癌症相关症状和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72 ; 国际: 525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5-10;2023-02-07
/
否
1.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受试者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访视时间表和其他方案要求。;3.受试者有记录在案的MM诊断和可测量疾病,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 血清蛋白电泳(sPEP)显示M蛋白≥0.5 g/dL,或 ii. M蛋白≥200 mg/24小时尿液采集,通过尿蛋白电泳(uPEP)或, iii. 对于sPEP或uPEP中无可测量疾病的受试者:sFLC水平 > 100 mg/L(10 mg/dL)涉及轻链和κ/λ FLC比值异常。;4.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抗骨髓瘤治疗。(注:一线治疗可包含多个阶段[例如,诱导治疗、(伴或不伴)造血干细胞移植、(伴或不伴)巩固治疗和/或(伴或不伴)维持治疗]。;5.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来那度胺治疗和至少2个周期的抗CD38单克隆抗体治疗。 注:抗CD38 mAb接受 < 2个周期治疗且不耐受的患者仍有资格参加研究。;6.受试者在至少1种既往抗骨髓瘤治疗后达到轻微缓解(MR)或更佳疗效。;7.受试者必须在末次抗骨髓瘤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到疾病进展。;8.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或2。;9.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必须≥18岁(或开展研究的辖区内同意的法定年龄)。;10.生殖状态 a)有生育能力的的个体(IOCBP)必须承诺真正禁欲*(需每月审查并记录来源),或者同意使用并能够遵守两种避孕措施要求:一种高度有效的持续避孕措施和一种额外有效的持续避孕措施(例如屏障避孕),且在开始研究干预前28天、治疗期间(包括暂停给药)以及在mezigdomide末次给药后至少28天或卡非佐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持续使用这些避孕措施。IOCBP必须同意并遵守mezigdomide全球妊娠预防计划(PPP)中的所有检测和避孕要 。 b)男性(出生时指定的性别)受试者必须真正禁欲*(需每月审查)或同意在参与研究期间、暂停给药期间和mezigdomide末次给药后至少28天或卡非佐米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以较长者为准)与妊娠个体或IOCBP发生性接触时使用避孕套(即使其已经成功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并遵守mezigdomide全球PPP中的所有避孕要求.。 c)男性(出生时指定的性别)受试者必须同意在mezigdomide全球PPP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卡非佐米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以时间较晚者为准)避免捐献精子。 d)IOCBP必须同意在mezigdomide全球PPP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卡非佐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以时间较晚者为准)避免捐献卵子。 e) 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给药中断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28天内避免献血。 f) 所有受试者还必须遵守mezigdomide全球PPP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
请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mezigdomide或卡非佐米治疗的受试者。;2.受试者在开始研究干预前28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物。 i) 不允许受试者参加任何同期研究,因为受试者将会接受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任何药物或治疗或任何程序。已完成既往研究性药物治疗且目前正在接受长期随访的受试者允许入组。;3.受试者已接受以下任何治疗: i) 在开始研究干预前28天内进行血浆置换。 ii) 在开始研究干预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iii) 在开始研究干预前14天内接受过针对骨髓瘤相关骨病变的放疗(局部姑息治疗除外)。 iv) 在开始研究干预前14天内使用任何全身性抗骨髓瘤药物治疗。;4.受试者在既往治疗期间的任何时间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在开始研究干预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5.受试者目前患有浆细胞白血病、Waldenstrom巨球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多发性神经病、器官肿大、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和皮肤改变)或轻链淀粉样变性或有过此类疾病的既往病史。;6.已知骨髓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CNS)的受试者。;7.受试者患有任何重大医学疾病,包括活动性或不受控制的感染、肺动脉高压,存在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精神疾病,如果受试者参加研究,这些情况将使受试者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8.在开始研究干预前7天内有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轻度或无症状感染史,或在14天内有中度/重度感染史。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可能需要更长的持续时间。 i) 根据研究者评估并与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协商后,急性症状必须已消退且不存在使受试者接受研究干预的风险更高的后遗症。无需进行重复/随访COVID-19检测。;9.受试者患有任何混淆解读研究数据能力的疾病;10.受试者出现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异常: i)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00/μL;允许给予GCSF以达到最低ANC水平。ii) 血小板计数< 50,000/μL;在被用于确定入组资格全血细胞计数(CBC)前7天内不允许进行血小板输注。 iii) 根据方案修正案02,不适用。 iv)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30 mL/min或需要透析。使用肾病膳食改良(MDRD)公式计算eGFR(见附录9)。 v) 校正血清钙 > 13.5 mg/dL(> 3.4 mmol/L) vi)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常值上限(ULN) vii)血清总胆红素 > 1.5×ULN;对于有记录的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允许血清总胆红素< 3.0 mg/dL。;11.患有可能显著改变mezigdomide吸收和/或其他口服研究干预的胃肠道疾病或手术(例如胃旁路手术)的受试者。;12.受试者有除MM以外的恶性肿瘤既往史,除非受试者已无疾病≥3年,以下恶性肿瘤除外:i) 经治愈性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ii) 经治愈性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皮肤原位鳞状细胞癌 iii)经治愈性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宫颈原位癌 iv) 经治愈性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乳腺原位癌 v) 处于主动监测中的低风险前列腺癌:低风险定义为T1-T2a,Gleason≤6(1级)和前列腺特异性抗原≤10 ng/ml(根据NCCN和ESMO风险组)或治愈性前列腺癌;13.受试者在开始研究干预的最后14天内接受过免疫抑制药物。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i) 鼻内、吸入或外用皮质类固醇或局部皮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ii) 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见表7.7.2-1)。 iii)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前驱用药(例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前驱用药)。;14.在开始研究干预前2周内给予强效细胞色素P450(CYP)3A调节剂或7天内给予质子泵抑制剂(例如奥美拉唑、艾司奥美拉唑、兰索拉唑、泮托拉唑、雷贝拉唑)。开始研究治疗前2天内给予钾离子竞争性酸阻滞剂(例如,伏诺拉生)(治疗期间的给药指南见第7.7.2节);15.受试者有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显著心脏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患有心肌梗死,或与心脏功能相关或可影响心脏功能的不稳定或不受控制的疾病/状况(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包疾病。 ii) 未控制的心律失常或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筛选ECG上QT间期延长,定义为使用Fridericia QT校正公式计算的QTc间期 > 470 ms iii) 经胸超声心动图(TTE)或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评估的左心室射血分数 < 40%;16.根据方案修正案02,不适用。;17.受试者在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18.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接受方案要求的血栓栓塞预防治疗;19.已知受试者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阳性,或患有慢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甲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呈阳性: i) 除非当地机构、适用法律或监管指南要求,否则无需进行HIV检测。如果需要进行检测,则在当地进行。国家和地区的特定要求见附录12。 ii) 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测中HBsAg、抗HBc和/或抗HBs呈阳性的受试者将被排除,除非其病毒载量通过PCR检测不到。注:筛选时HBsAg阳性但HBV DNA检测不到的受试者将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PCR病毒载量监测,还将需要在研究治疗开始至治疗结束后6个月期间接受乙型肝炎预防性抗病毒治疗。血清学结果提示HBV疫苗接种(抗-HBs阳性作为唯一的血清学标志物)和已知既往HBV疫苗接种史的受试者无需通过PCR检测HBV DNA且未被排除。iii HCV抗体阳性或HCV RNA检测不到病毒载量的受试者未被排除。;20.生殖状态 a) 受试者为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参加研究期间怀孕的IOCBP。;21.既往/合并治疗 a) 无法依从第7.7节:合并治疗中列出的限制和禁用治疗。;22.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a) 有器官功能障碍的证据或体格检查、生命体征、ECG或临床实验室测定相对于正常值的任何临床显著偏离与目标人群一致;23.过敏和药物不良反应 a) 受试者对免疫调节剂(IMiD)、卡非佐米或地塞米松、任何cereblon-E3连接酶调节药物(CELMoD)或制剂中所含的辅料有过敏反应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超敏反应史,或受试者根据当地处方信息有任何禁忌症。;24.其他排除标准 a) 囚犯或非自愿被监禁的受试者。(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仅在当地法规允许的国家,被监禁者可以被纳入或允许继续作为受试者。严格的条件适用,需要BMS批准。) b) 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给药中断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28天内避免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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