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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5808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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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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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细胞肺癌
注射用DXC006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铂类在小细胞肺癌研究参与者中的Ⅰb/Ⅱ期研究
评估注射用DXC006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铂类在小细胞肺癌研究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b/Ⅱ期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DXC006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铂类在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临床疗效,并确定其Ⅱ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研究目的: 评价DXC006、抗CD56总抗体及游离小分子CPT116以及其他相关多个小分子在小细胞肺癌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免疫原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 探索药物在人体内的主要代谢产物(仅针对在知情同意书中勾选同意进行代谢产物鉴定的研究参与者);探讨患者肿瘤组织中CD56靶点表达水平与治疗效果的相关性。
单臂
Ⅰ期+Ⅱ期
无
无
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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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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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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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性别不限。 3. 18周岁≤年龄≤75周岁。 4.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 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小细胞肺癌。 (1)队列 1:在小细胞肺癌中 DXC006 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铂类联合使用的队 列:可根据前期疗效和安全性数据,入组经标准治疗失败的小细胞肺癌患者。至 少有一处符合 RECIST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2)队列 2:既往仅接受过标准一线治疗(至少 4 个周期的铂类联合依托泊苷化 疗和 PD-L1 抑制剂)且直至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未出现进展(无法获得 PD-L1 抑 制剂的情况除外)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允许研究参与者入组前后使用非同一种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RECIST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不是必须。入组时间应在末次 诱导治疗后不超过 6 周。对于脑转移患者,在完成诱导化疗/免疫治疗后需要进行 脑放疗的患者,此时间可延长至 8 周。 (3)队列 3:新诊断未经系统性化疗的小细胞肺癌患者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6.0定义的≤1级(脱发除外),周围神经病变需完全恢复。 8. 足够的肝、肾、凝血功能及心脏功能。 (1)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允许既往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 因子[G-CSF],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不允许使用 G-CSF), 血小板计数≥100×109 /L(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不允许输注血小板), 血红蛋白(HGB)≥90 g/L(允许既往红细胞[RBC]输血或使用重组人红细胞 生成素;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不允许 RBC 输血) (2)肝脏: 总胆红素(TBIL)≤1.5×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研究参与者除外,例如 Gilbert 综合征(直接胆红素≤1.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均≤3.0×ULN; 有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均≤5×ULN (3)肾脏: 肌酐≤1.5×ULN; (4)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5)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9. 研究参与者及其配偶同意在研究参与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工具或者药物避孕措施(不包括安全期避孕)。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2. 性别不限。 3. 18周岁≤年龄≤75周岁。4.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小细胞肺癌。(1)队列 1:在小细胞肺癌中 DXC006 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铂类联合使用的队 列:可根据前期疗效和安全性数据,入组经标准治疗失败的小细胞肺癌患者。至 少有一处符合 RECIST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2)队列 2:既往仅接受过标准一线治疗(至少 4 个周期的铂类联合依托泊苷化 疗和 PD-L1 抑制剂)且直至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未出现进展(无法获得 PD-L1 抑 制剂的情况除外)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允许研究参与者入组前后使用非同一种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RECIST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不是必须。入组时间应在末次 诱导治疗后不超过 6 周。对于脑转移患者,在完成诱导化疗/免疫治疗后需要进行 脑放疗的患者,此时间可延长至 8 周。 (3)队列 3:新诊断未经系统性化疗的小细胞肺癌患者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6.0定义的≤1级(脱发除外),周围神经病变需完全恢复。8. 足够的肝、肾、凝血功能及心脏功能。(1)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允许既往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 因子[G-CSF],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不允许使用 G-CSF), 血小板计数≥100×109 /L(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不允许输注血小板), 血红蛋白(HGB)≥90 g/L(允许既往红细胞[RBC]输血或使用重组人红细胞 生成素;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不允许 RBC 输血) (2)肝脏: 总胆红素(TBIL)≤1.5×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研究参与者除外,例如 Gilbert 综合征(直接胆红素≤1.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均≤3.0×ULN; 有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均≤5×ULN(3)肾脏: 肌酐≤1.5×ULN; (4)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5)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9. 研究参与者及其配偶同意在研究参与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工具或者药物避孕措施(不包括安全期避孕)。;
请登录查看1.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合型 SCLC 或 NSCLC 或肉瘤样癌或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 2.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血浆置换术;每天使用 > 10 mg、连续使用 3 天以上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的抗炎活性药物(为预防造影剂过敏短期使用,可以入组)。 3. 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或研究药物治疗(队列 2 和 3 除外);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放疗(队列 2 和 3 除外)。 4.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任何以抗肿瘤为治疗目的的单克隆抗体治疗(队列 2 和 3 除外)。 5. 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者或有实体器官移植史。 6. 既往接受过 CD56 靶向治疗。 7. 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侵犯可以入组(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1 个月没有影像学进展的证据、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不需要甾体类和抗惊厥药的治疗),并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到基线。筛选时所有的患者应在研究入组前进行脑 CT/MRI 检查。 8. 发生过重度或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性不良事件或输液相关反应(包括在免疫肿瘤药物治疗期间由于不耐受导致永久停药)。 9.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有此类病史,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病、葡萄膜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炎症性肠病、垂体炎、血管炎或肾炎等。以下情况除外:疾病稳定且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如 I 型糖尿病、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等(如白癜风、牛皮癣或脱发)。 10. 有证据证明存在心血管风险,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 QTcF 间期 >= 470 毫秒(QT 间期必须用 Fridericia 公式做心率校正[QTcF]); (2) 有证据证明当前有临床意义的未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如 2 度(Mobitz II 型)或 3 度房室传导(AV)阻滞; (3)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塞、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或旁路移植术等病史; (4) III 或 IV 级心力衰竭——按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系统定义; (5) 无法控制的重度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 或舒张压 >= 100 mmHg)。 11. 呼吸困难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活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疾病(经研究者判断轻度者除外)。 12.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除外:已治愈且 5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13. 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给药前 28 天内行重大手术或预期在临床研究期间行重大手术者。 14. 既往对 DXC006 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铂类任一组分或辅料(枸橼酸钠、枸橼酸、蔗糖、聚山梨酯 20(供注射用)等)有过敏史。 15. 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 大于中心正常值上限或 HBV-DNA 检测大于 1000 拷贝/mL);丙型肝炎感染(丙型肝炎抗体阳性或丙肝 RNA PCR 结果呈阳性)。 16.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阳性;活动性梅毒(仅梅毒抗体阳性可入组);可能存在的活动性肺结核(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测提示活动性结核感染)。 17. 患者在筛选前 30 天内有活动性出血,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咯血等危险;或有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者需要其他医疗干预的出血症状。 18. 研究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 19.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研究参与者。 20. 需要进行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CTCAE >= 2 级);无法控制需要反复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21.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22. 患者有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判定可能影响患者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23. 患者状况极差,如需要机械通气和/或静脉注射儿茶酚胺类药物和/或神经损伤极其严重,昏迷和/或四肢瘫痪且完全丧失交流能力(失聪、失明、失语);无法控制的癫痫发作;影响研究的其他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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