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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8611】一项评估NRG-103 注射液治疗复发或进展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 耐受性、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的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861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7-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NRG-103 注射液治疗复发或进展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 耐受性、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的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NRG-103 注射液治疗复发或进展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耐受性、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的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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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价NRG-103 治疗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单次/多次给药的安全性; 2.评价NRG-103 治疗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单次/多次给药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及Ⅱ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初步评价NRG-103 治疗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的有效性; 2.评价NRG-103 在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中的生物分布/病毒脱落; 3.评价NRG-103 在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4.评价NRG-103 在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抗药物抗体(ADA)水平]特征; 探索性目的: 1.探索NRG-103 在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中的复制活性; 2.探索NRG-103 在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中的转分化效应;"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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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纽伦捷生物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2-01

试验终止时间

2030-04-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研究,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从试验方案规定的流程; 2. 年龄≥18 岁,不限性别; 3. 参与者既往诊断需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21)分级为3~4 级脑胶质瘤的诊断标准,并提供包含组织病理分型和必要的分子病理学检测结果的病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入组研究的组织学充分文件; 4. 经标准抗肿瘤治疗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包括放化疗,靶向、免疫治疗后出现3 级及以上非血液学毒性和4 级血液学毒性),具有核磁共振成像(MRI)扫描显示脑胶质瘤复发或进展(参照RANO 2.0 标准)的明确证据,已无公认有效治疗手段;如果MRI 扫描不确定肿瘤是否复发或进展,建议进行手术/活检,若研究者认为影像学报告结合临床表现足以提示肿瘤复发或进展,则不要求手术/活检; 5. MRI 上病灶可测量(两最大垂直直径≥1 cm 或≥2 倍层厚),最大直径上限应<5 cm; 6. 参与者同意在NRG-103 给药前接受脑胶质瘤内/瘤腔内Ommaya 囊置入术;或入组前瘤内已经留置Ommaya 者; 7. 首次给药与放疗结束至少间隔4 周,放射野区域内进展的患者首次给药与放疗结束至少间隔12 周; 8. KPS≥60 分且预期生存≥3 个月,若存在肿瘤切除术引起的肢体偏瘫,可接受≥50 分; 9. 入组时已从前次治疗的相关不良反应中恢复至NCI-CTCAE v6.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外,如脱发、色素沉着); 10. 重要脏器和血液学功能基本正常: i. 血液学:白细胞计数>3.0×10^9/L,ANC>1.5×10^9/L,血红蛋白(HGB) ≥ 90 g/L,PLT 计数>100×10^9/L,首次NRG-103 注射液给药前至少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等支持治疗; ii. 凝血功能:在未使用抗凝治疗的情况下,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iii. 肝功能: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患者TBIL≤3×ULN;AST 和ALT≤3×ULN; iv. 肾功能:血肌酐(Cr)≤1.5×ULN; 11. 首次NRG-103 注射液使用前,需要与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包括任何研究药物、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等)间隔至少28 天或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如果使用的是单克隆抗体/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需要间隔至少28 天; 12. 育龄期女性在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13.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NRG-103 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1. 自愿参加研究,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从试验方案规定的流程; 2. 年龄≥18 岁,不限性别; 3. 参与者既往诊断需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21)分级为3~4 级脑胶质瘤的诊断标准,并提供包含组织病理分型和必要的分子病理学检测结果的病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入组研究的组织学充分文件; 4. 经标准抗肿瘤治疗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包括放化疗,靶向、免疫治疗后出现3 级及以上非血液学毒性和4 级血液学毒性),具有核磁共振成像(MRI)扫描显示脑胶质瘤复发或进展(参照RANO 2.0 标准)的明确证据,已无公认有效治疗手段;如果MRI 扫描不确定肿瘤是否复发或进展,建议进行手术/活检,若研究者认为影像学报告结合临床表现足以提示肿瘤复发或进展,则不要求手术/活检; 5. MRI 上病灶可测量(两最大垂直直径≥1 cm 或≥2 倍层厚),最大直径上限应<5 cm; 6. 参与者同意在NRG-103 给药前接受脑胶质瘤内/瘤腔内Ommaya 囊置入术;或入组前瘤内已经留置Ommaya 者; 7. 首次给药与放疗结束至少间隔4 周,放射野区域内进展的患者首次给药与放疗结束至少间隔12 周; 8. KPS≥60 分且预期生存≥3 个月,若存在肿瘤切除术引起的肢体偏瘫,可接受≥50 分; 9. 入组时已从前次治疗的相关不良反应中恢复至NCI-CTCAE v6.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外,如脱发、色素沉着); 10. 重要脏器和血液学功能基本正常: i. 血液学:白细胞计数>3.0×10^9/L,ANC>1.5×10^9/L,血红蛋白(HGB) ≥ 90 g/L,PLT 计数>100×10^9/L,首次NRG-103 注射液给药前至少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等支持治疗; ii. 凝血功能:在未使用抗凝治疗的情况下,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iii. 肝功能: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患者TBIL≤3×ULN;AST 和ALT≤3×ULN; iv. 肾功能:血肌酐(Cr)≤1.5×ULN; 11. 首次NRG-103 注射液使用前,需要与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包括任何研究药物、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等)间隔至少28 天或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如果使用的是单克隆抗体/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需要间隔至少28 天; 12. 育龄期女性在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13.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NRG-103 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已知或怀疑对试验用药品成分及造影剂过敏者; 2. 存在MRI 扫描的禁忌证,例如:心脏起搏器、心外膜起搏导线、外科和/或动脉瘤夹、弹片、金属假体、具有潜在磁性的植入物、眼部金属异物、不可摘除的金属假牙等; 3. 既往有基因治疗、溶瘤病毒治疗史者; 4. 首次NRG-103 使用前28 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并使用过其他研究药物者; 5. 入组前4 周内接种过抗肿瘤疫苗或其他具有免疫调节功能作用的药物(如干扰素、白介素-2、胸腺肽、香菇多糖等)治疗的患者;4 周内接种过或将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重组疫苗的患者;1 周内接种过或将接种灭活疫苗者; 6. 需要在NRG-103 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或在研究期间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者,以下情况除外: i. 强的松≤10 mg/天或同类药物的等效剂量; ii. 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激素; iii. 预防性短期(≤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激素(例如,用于预防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性超敏反应); 7. 既往3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已经治愈的原位宫颈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除外; 8. 入组前4 周内,使用抗腺病毒药物(西多福韦、利巴韦林、干扰素等); 9. 合并活动性感染或需接受治疗的不明原因发热(体温≥37.5℃)者; 10.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者(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有免疫缺陷病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1. 伴有不稳定或严重的其它疾病,例如严重的心脏病(NYHA III 级或IV 级),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高血压者; 12.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高于检测下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阳性且HCV 核糖核酸( RNA)高于检测下限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参与者;梅毒螺旋体血清学反应阳性参与者; 13. 存在可能干扰参与研究或提供知情同意的医疗或心理状况者; 14. 颅内存在两个及以上的脑胶质瘤病灶者、弥漫性室管膜下播散和蛛网膜下腔疾病者; 15. 有脑干、小脑或脊髓有肿瘤病变,或有软脑膜疾病证据者; 16. 头颅MRI 提示手术后瘤腔与脑室相通者; 17. 有脑炎、多发性硬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史者; 18. 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颅内压增高(即将发生脑疝或需要紧急治疗)或未控制的癫痫发作者; 19. 妊娠、哺乳者; 20.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进入该研究的其他情况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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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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