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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6215】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KRAS突变晚期NSCLC患者的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621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6-0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KRAS突变晚期NSCLC患者的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KRAS突变晚期NSCLC患者的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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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用于KRAS突变晚期NSCLC患者一线治疗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 进一步评估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用于KRAS突变晚期NSCLC患者一线治疗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用于KRAS突变晚期NSCLC患者一线治疗与疗效具有相关性的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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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6-15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6-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岁且<= 75岁,性别不限; 2.给药前7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NSCLC,且为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无论是否接受同步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或转移性(Ⅳ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8版肺癌TNM分期]; 4.伴有任何KRAS突变亚型且无其他驱动基因突变(如EGFR,ALK,ROS1等变异); 5.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6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6.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病灶不应选为靶病灶;仅有皮肤病灶或骨病灶的受试者不可纳入; 7.预期寿命超过12周;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 /L;血小板(PLT)>= 100×10 /L;血红蛋白>= 9 g/dL; 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碱性磷酸酶(ALP)<=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 c.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件);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e.心脏功能: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9.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e.心脏功能: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9.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10.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岁且<= 75岁,性别不限;2.给药前7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NSCLC,且为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无论是否接受同步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或转移性(Ⅳ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8版肺癌TNM分期];4.伴有任何KRAS突变亚型且无其他驱动基因突变(如EGFR,ALK,ROS1等变异);5.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6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6.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病灶不应选为靶病灶;仅有皮肤病灶或骨病灶的受试者不可纳入; 7.预期寿命超过12周;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 /L;血小板(PLT)>= 100×10 /L;血红蛋白>= 9 g/dL;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碱性磷酸酶(ALP)<=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c.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件);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e.心脏功能: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9.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e.心脏功能: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9.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10.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靶向TROP2的治疗,或含靶向拓扑异构酶I的治疗(包括ADC药物); 2.既往使用过包括PD-(L)1抑制剂在内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3.既往接受过 KRAS G12C 抑制剂或者是泛 KRAS/RAS 抑制剂的治疗; 4.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或未经局部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内临床稳定并且至少 14 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可参与研究;对于筛选时首次发现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接受局部治疗(如放疗),须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脑转移病灶距离首次影像学诊断脑转移无进展至少 4 周,确定脑转移稳定后方可入组; 5.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外,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6.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3级或4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b.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c.给药前3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如果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稳定>= 2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d.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给药前6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7.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胸部病灶接受总剂量> 30 Gy的放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总剂量> 30 Gy的非胸部放射治疗或广泛放射治疗(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如锶-89);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2周完成 8.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c)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次/周); 9.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0.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ILD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或非感染性肺炎; 11.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12.肺部并发疾病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 13.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且伴随相关症状(如上腔静脉综合征),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4.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等),系统性治疗包括改善病情药物、免疫抑制剂、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等。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15.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允许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或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的受试者入组; 16.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制剂等; 17.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HBV-DNA检测;HBV-DNA>= 500 IU/mL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检测值下限)或同时感染BHV和HCV; 18.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19.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1级(基于NCI CTCAE v5.0评估)或入排标准规定的水平(脱发、乏力等研究者判断低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0..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和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细胞色素P450 3A4酶(CYP3A4)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者;所有受试者必须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任何已知对CYP3A4有诱导作用的药物、草药补充剂和/或摄入此类食物; 21.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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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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