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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6983】评价GTA182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纯合型缺失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以及初步有效性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6983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6-2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MTAP 纯合型缺失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GTA182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纯合型缺失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以及初步有效性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GTA182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纯合型缺失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以及初步有效性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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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GTA182 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 纯合型缺失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确定扩展期推荐的联合剂量。 次要目的: 描述GTA182 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 纯合型缺失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估GTA182 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 纯合型缺失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与GTA182 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Ib 期(剂量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 评估在Ia 期推荐的联合剂量下GTA182 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 纯合型缺失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确认联合用药RP2D。 次要目的: 评估在Ia 期推荐的联合剂量下GTA182 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 纯合型缺失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估在Ia 期推荐的联合剂量下GTA182 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 纯合型缺失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为后续临床试验推荐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探索性目的: 探索与GTA182 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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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湃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0;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9-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4-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ICF,同意遵守研究方案; 2. 签署ICF 时,≥18 周岁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预期寿命>3 个月;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0 或1; 5. 能够提供存档的和/或基线期的肿瘤组织样本,以满足中心实验室MTAP 纯合型 缺失检测的最低组织要求或能够提供研究者认可的既往NGS 或免疫组化(IHC)证实为 MTAP 纯合型缺失的检测报告; 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7. 既往治疗史需满足以下要求:既往一代、二代、三代EGFR-TKIs 治疗失败,或 一代、二代EGFR-TKIs 治疗失败且EGFR T790M 阴性; 8. 根据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1 个可测量的病灶; 9. 首次给药前7 天内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判断受试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心、 肺、肝、肾功能和凝血功能(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 天不允许输血或给予其他生长因 子的支持治疗):•骨髓功能: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 和血红蛋白≥90g/L;•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或TBIL≤3×ULN(如有Gilbert’s disease); AST 和ALT≤2.5×ULN(如伴肝转移,则≤5×ULN);血清白蛋白(ALB)≥ 30g/L; •肾脏:血清肌酸酐浓度<1.5×ULN;如果血清肌酸酐浓度≥1.5×ULN,则估计肌 酸酐清除率必须 ≥ 50 mL/min(根据Cockroft-Gault 公式);•凝血(未接受抗凝治疗):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接受抗凝药物治疗者必须有INR和/或APTT≤预期使用的治疗范围上限;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ICF 开始直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180 天期间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 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60 岁女性,如果在计划入组日期前12 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6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12 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 经。 11. 距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的抗肿瘤治疗方案应有充分的治疗洗脱期,定义如下:治疗 洗脱期大手术 ≥ 4 周放射治疗 ≥ 4 周(如放射治疗为不涉及肺腹盆的姑息立体定向放疗,则≥ 2 周)放射性粒子治疗 ≥ 3 个月核素治疗 ≥ 3 个月自体移植(包括CAR-T 及其他同类治疗)≥ 3 个月激素治疗 ≥ 2 周或由研究者判断化疗 ≥ 2 周(系统性化疗); ≥ 6 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靶向治疗 ≥ 1 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3 周(任何其他靶向药物);≥ 4 周(靶向生物治疗);免疫治疗 ≥ 4 周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成药 ≥ 2 周; 1.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ICF,同意遵守研究方案; 2. 签署ICF 时,≥18 周岁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预期寿命>3 个月;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0 或1; 5. 能够提供存档的和/或基线期的肿瘤组织样本,以满足中心实验室MTAP 纯合型 缺失检测的最低组织要求或能够提供研究者认可的既往NGS 或免疫组化(IHC)证实为 MTAP 纯合型缺失的检测报告; 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7. 既往治疗史需满足以下要求:既往一代、二代、三代EGFR-TKIs 治疗失败,或 一代、二代EGFR-TKIs 治疗失败且EGFR T790M 阴性; 8. 根据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1 个可测量的病灶; 9. 首次给药前7 天内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判断受试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心、 肺、肝、肾功能和凝血功能(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 天不允许输血或给予其他生长因 子的支持治疗):•骨髓功能: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 和血红蛋白≥90g/L;•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或TBIL≤3×ULN(如有Gilbert’s disease); AST 和ALT≤2.5×ULN(如伴肝转移,则≤5×ULN);血清白蛋白(ALB)≥ 30g/L; •肾脏:血清肌酸酐浓度<1.5×ULN;如果血清肌酸酐浓度≥1.5×ULN,则估计肌 酸酐清除率必须 ≥ 50 mL/min(根据Cockroft-Gault 公式);•凝血(未接受抗凝治疗):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接受抗凝药物治疗者必须有INR和/或APTT≤预期使用的治疗范围上限;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ICF 开始直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180 天期间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 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60 岁女性,如果在计划入组日期前12 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6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12 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 经。11. 距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的抗肿瘤治疗方案应有充分的治疗洗脱期,定义如下:治疗 洗脱期大手术 ≥ 4 周放射治疗 ≥ 4 周(如放射治疗为不涉及肺腹盆的姑息立体定向放疗,则≥ 2 周)放射性粒子治疗 ≥ 3 个月核素治疗 ≥ 3 个月自体移植(包括CAR-T 及其他同类治疗)≥ 3 个月激素治疗 ≥ 2 周或由研究者判断化疗 ≥ 2 周(系统性化疗); ≥ 6 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靶向治疗 ≥ 1 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3 周(任何其他靶向药物);≥ 4 周(靶向生物治疗);免疫治疗 ≥ 4 周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成药 ≥ 2 周;;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同步放化疗或手术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CTCAE V5.0 等级评估≤1 级(脱发、疲乏、2 级的神经系统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免疫治疗后出现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目前正在使用甲状腺素补充(CTCAE 2 级) 的群体除外); 3. 既往3 年内曾发生其他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 4. 既往接受过PRMT5 抑制剂和/或甲硫氨酸腺苷转移酶2A(MAT2A)抑制剂治疗; 5. 有临床意义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既往6 个月内或目前患有心力衰竭或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以及纽约心脏 协会心功能分级第II-IV 级; •既往6 个月有高危不可控的心律失常:静息时心率>100 次/分的房性心动过速、 显著室性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或高级房室传导阻滞(如II 度房室传导阻 滞Mobitz II 型或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基线期存在心电图QT/QTc 间期延长者(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男 女,QTcF 即采用Fridericia 校正公式QTcF=QT/RR^0.33 计算); •基线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10 mmHg)或 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9.0%); •既往有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等心脏外科病史; •严重主动脉瓣狭窄; •有临床显著意义的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治疗; •伴有大量的浆膜腔积液,或控制不佳的浆膜腔积液者(定义为:携带引流管或引 流频率超过每周1 次) •筛查前6 个月内发生脑卒中。基线MRI 或CT 扫描的中枢神经系统出血证据(受 试者术后无症状1 级出血稳定不足3 个月)。 •存在药物无法控制的癫痫发作; •首次用药前3 个月有动/静脉血栓(如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经研究者判断持续存 在且有较大安全性风险者; •合并严重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知情前3 个月发生的肺栓塞、严重哮喘、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限制性肺部疾病,或有活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炎或 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肺炎,肺功能检查提示肺功能重度受损者; 6. 临床不稳定的脑转移,定义为有症状,需要类固醇、脱水药物或抗惊厥药物治疗、或需放疗以控制相关症状;存在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经治疗后的脑转移已无症状,不需类固醇或脱水治疗,且已从前序治疗的急性毒性中恢复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被纳入研究; 7. 无法吞咽药物或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其它吸收不良情况,比如肠梗 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胃肠穿孔或急性消化道出血;或首次 服用本试验药物前有严重的胃肠道相关毒性且未恢复至2 级以下; 8. 存在活动性传染病的证据,包括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 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0 IU/mL)或活动性丙型肝炎者(丙肝病毒抗体阳性 且乙型肝炎病毒(HCV)-RNA 高于参考值上限);结核(1 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 证据);如果基线时检测到HBV DNA(即高于检测上限),则需要在开始试验药物治 疗前至少7 天开始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且需要同意每月进行一次DNA 检测(或根据当地 乙型肝炎专家建议治疗和随访); 9.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对试验药物辅料成分过敏; 10.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痴呆,依从性差者; 11.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2.既往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外周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骨髓移植治疗 史; 13.存在有临床显著的QT 间期延长或其他心律失常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QT 间期 延长风险的临床状态,或当前正在使用可能导致QT 间期延长/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 的药物; 14.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使用过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抑制 剂,或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1 天内使用过强效CYP3A4 诱导剂; 15.筛选时伴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增大安全性风险的眼部疾病; 16.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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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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