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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039】评估IBI363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3039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IBI-363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IBI-363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8-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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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IBI363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IBI363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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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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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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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15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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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IBI363联合贝伐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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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安排和相关程序。;2.年龄≥18岁同时≤75岁,性别不限。;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0或1分。;4.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6.队列A: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有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中检测到EGFR突变(ex19del或L858R)的记录; 针对转移性或局部晚期NSCLC,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已获批的EGFR TKI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若有T790M突变,需接受过3代TKI治疗; 针对转移性或局部晚期NSCLC,既往接受过至少1个线数的含铂方案化疗后进展或不耐受; 对最近一线抗肿瘤治疗不耐受或疾病进展。;7.队列 B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 对于有记录证实的存在乳腺癌基因(BRCA)突变(种系和/或体细胞)的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ribose polymerase,PARP)抑制剂治疗; 对于有记录证实的肿瘤组织叶酸受体-α(FRα)表达阳性的受试者,需既往接受过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MIRV)或同靶点的ADC药物治疗,且发生影像学或病理学证实的疾病进展; 既往接受过≥1线含铂化疗且发生疾病进展: -如仅接受过1线含铂化疗,则必须接受至少4周期铂类药物治疗,最佳疗效为PR或CR,且在末次含铂化疗后>3个月且<6个月发生疾病进展; -若接受2线或以上含铂化疗,则必须在接受末线含铂化疗治疗期间或末次接受含铂化疗后<6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注:疾病进展为影像学或病理学证实的疾病进展。 既往必须接受至少1线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辅助±新辅助治疗被认为是1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维持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PARP抑制剂】作为前线抗肿瘤治疗的一部分(不会被单独计算线数); -对于治疗方案变更,若变更的治疗药物较前一线治疗为相同种类药物(如变更前后均为铂类、紫杉烷类、蒽环类、PARP抑制剂等),且变更治疗药物前无影像学疾病进展,则变更的治疗方案作为同前治疗线数的一部分,不会被单独计算线数; -若变更的治疗药物较前一线治疗为不同种类药物,或更换治疗前发生影像学疾病进展,则需单独计算线数。;8.骨髓和器官功能良好: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109/L;嗜酸性粒细胞 <1.5×ULN(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血小板计数(Platelet, PLT)≥ 100×109/L;血红蛋白 ≥ 9.0 g/d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 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M-CSF)治疗,且至少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包括红细胞和血小板输注); 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AST和ALT ≤ 2.5×ULN,无肝转移(如果存在肝转移,则 ≤ 5×ULN);白蛋白 ≥ 3.0 g/d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白蛋白输注); 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 [附录 4]);且尿蛋白 < 2+ 或24 h尿蛋白总量 < 1 g;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1.5×ULN(允许接受抗凝治疗且凝血功能在上述范围内的受试者入组);

排除标准

1.对于队列B(PROC),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则不应进入本项研究: a)证实为肉瘤,黏液性癌,未分化癌,或包含以上成分; b) 证实为低级别或交界性肿瘤,或包含以上成分。;2.排除的药物和其他治疗(受试者不得接受以下任何治疗):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或口服化疗药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接受过静脉输注化疗药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接受过以抗肿瘤治疗为适应症的中草药;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使用亚硝基脲类抗肿瘤药物和丝裂霉素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任何抗体类药物抗肿瘤治疗;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参与任何医疗器械或其他治疗干预性临床试验;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姑息性放疗,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根治性放疗;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继性细胞治疗;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针对传染病预防的活疫苗。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周内使用针对传染病预防的活疫苗 。;3.筛选期间影像学评估或既往影像学评估确认的活动性或未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脑或软脑膜转移等)。 无症状脑转移 受试者 (即无神经系统相关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转移灶直径 均 ≤1.5cm 可参与本项研究。 对于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 ≥4周且治疗结束后脑转移病灶无增多且无进一步增大的 受试者 ,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也可参与本项研究 - 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 - 无脑膜、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无多发小脑转移; - 无中脑导水管受压、无第三或第四脑室受压、无脊髓压迫; - 首剂研究药物前 14天停止激素治疗。 注:中枢神经系统病灶不视为靶病灶。;4.肿瘤侵犯周围重要组织结构(如纵隔 大 血管、上腔静脉、 下腔静脉、心包、心脏、 气管、食管等)或有发生胃肠道 /呼吸道瘘风险者。;5.受试者既往有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给药相关且需要永久停止该治疗的显著毒性史。;6.受试者有与任何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未恢复至 0-1级 持续性 2级脱发、周围神经病变、低镁血症、预期不可恢复但经药物稳定控制的毒性等研究者认为无安全性风险的情况除外。;7.既往手术未充分恢复,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任何重大手术。;8.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因室性心律失常或其他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而需要医学干预,如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等; 严重传导障碍(如 3度房室传导阻滞); HR校正 QT间期( QTc间期,使用 Fridericia法计算) )≥480ms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 ≥160mmHg或舒张压 ≥100mmHg 心肌炎病史; 目前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左心室射血分数(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分级 III级或 IV级心血管疾病;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和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史; 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史,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等。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 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或任何其他严重血栓栓塞病史(由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致的血栓或导管源性血栓,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已知有活动性癫痫发作。;9.需要类固醇激素或其他治疗的间质性肺炎 或有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疾病史(例如肺纤维化、尘肺、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不受控制的肺部疾病(例如肺纤维化、严重的放射性肺炎和急性肺损伤)或筛选期通过影像学检查怀疑患有此类疾病的受试者。;10.过敏性体质、哮喘、特应性皮炎病史。;11.需要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 腔积液、 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12.首次给药前 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13.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 14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者,或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低于 10 mg/天泼尼松(或与 10 mg/天泼尼松相当剂量的其它皮质类固醇)者,或预防造影剂过敏而使用皮质类固醇。;14.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5.已知或疑似对研究药物及任何辅料过敏的受试者。;16.活动性 不受控制的出血或已知的出血倾向。;17.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28天内有肠梗阻(除外已手术根治或完全缓解的肠梗阻)或胃肠穿孔风险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脓肿、在入选研究前 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或瘘管病史等)。;18.受试者当前或近期( 6个月内)患有重大胃肠道 /呼吸道 疾病或病症,包括: 炎症性肠病病史; 消化道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周内发生 ≥2级腹泻; 放射性肠炎 。;19.患有未受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或症状性高钙血症的受试者。;20.已知 HIV检测阳性、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HCV)、 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和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阳性 和 /或 乙型肝炎 e抗原阳性 [Hepatitis B e Antigen, HBeAg]受试者 需进行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检测,如 HBV DNA拷贝数 ≤1.0×103拷贝数 /ml或 ≤200 IU/ml或低于检测下限,则可以入组。HBsAg(+)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 HBV治疗以避免病毒激活。对于抗 HBc(+)、 HBsAg(-)、抗 HBs(-)和 HBV病毒载量 (-)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 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是否再激活; 丙型肝炎病毒血清学阳性,但 HCV RNA检测阴性或低于检测值下限的受试者允许纳入研究; 接受 HCV治疗且病毒载量结果不可检出的受试者允许纳入研究。;2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周内有严重 /未控制的感染、需要全身抗生素治疗的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 (>38 oC)。;22.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 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研究治疗结束后的随访期除外。;23.在首次给药前 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 除外 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 /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以及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若目前仍在针对其他恶性肿瘤接受治疗(例如内分泌治疗等),则不能入组。;24.既往大面积腹盆腔放疗史,经研究者评估,影响骨髓造血功能或胃肠道功能。;25.存在任何 不稳定的系统性 疾病、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药物滥用病史,或当前证据经研究者判断可能损害受试者的安全、干扰获得知情同意、影响受试者依从性或影响对研究药物的安全性评价。 或 基于已知或可预见的原因,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无法满足方案要求 。;26.患有精神疾病、存在精神状态改变或药物滥用,妨碍理解知情同意过程和 /或完成必要的研究相关评价。;27.既往接受过IL-2/IL-15类细胞因子治疗。除外使用IL-2/IL-15作为过继细胞治疗的辅助治疗组分或作为免疫低下受试者的免疫调节治疗。;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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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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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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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430030;0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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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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