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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1345】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Ⅰ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1345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4-05-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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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Ⅰ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单/多次给药剂量递增Ⅰ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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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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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研究肿瘤患者单/多次口服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的耐受性和安全性、人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次要目的:考察食物对药动学参数的影响;观察初步抗肿瘤疗效;探索潜在的药效学和预测性生物标记物。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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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9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8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2015-05-15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国际标准化凝血酶原时间/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PT-INR/PTT)≤1.5×ULN。血清钠、钾、钙、镁水平≤1级标准(NCI-CTC 4.0版);2.国际标准化凝血酶原时间/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PT-INR/PTT)≤1.5×ULN。血清钠、钾、钙、镁水平≤1级标准(NCI-CTC 4.0版);3.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4.肾功能满足:尿酸<500 μmol/L,血肌酐<1.7 mg/dL,蛋白尿≤2+或≤2g/24h,肾小球滤过率(GFR)≥60 ml/min/1.73m2;5.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方案规定完成研究;6.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方案规定完成研究;7.性别:男性或女性;8.性别:男性或女性;9.年龄:18~74岁之间;10.年龄:18~74岁之间;11.体重:男性体重≥45 kg;女性体重≥40 kg,17 kg/m2<体重指数(BMI)<28 kg/m2(BMI=体重(kg)/身高2(m2));12.体重:男性体重≥45 kg;女性体重≥40 kg,17 kg/m2<体重指数(BMI)<28 kg/m2(BMI=体重(kg)/身高2(m2));13.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或转移性胃癌、食管癌或肝细胞癌;14.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或转移性胃癌、食管癌或肝细胞癌;15.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一个原发病灶肿瘤石蜡组织块或是≥2个源自原发病灶肿瘤组织块的未染色切片(必须保证有2个载有切片的玻片分别用于cMet FISH和IHC检测。如还能再取得≥5个切片则用于cMet基因测序),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参加食物影响试验的受试者可不提供组织块或病理切片。);16.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一个原发病灶肿瘤石蜡组织块或是≥2个源自原发病灶肿瘤组织块的未染色切片(必须保证有2个载有切片的玻片分别用于cMet FISH和IHC检测。如还能再取得≥5个切片则用于cMet基因测序),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参加食物影响试验的受试者可不提供组织块或病理切片。);17.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经过标准治疗进展或复发,并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18.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经过标准治疗进展或复发,并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19.第一次给药时距最近一次使用化疗或放疗或非抗体类抗肿瘤生物制品时间≥4周,距最近一次使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或多柔比星治疗时间≥6周,距最近一次使用抗体类抗肿瘤生物制品时间≥8周;20.第一次给药时距最近一次使用化疗或放疗或非抗体类抗肿瘤生物制品时间≥4周,距最近一次使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或多柔比星治疗时间≥6周,距最近一次使用抗体类抗肿瘤生物制品时间≥8周;21.第一次给药时距重大手术或创伤后至少4周,且伤口必须完全愈合;较小手术操作或创伤(例如组织芯活检或细针抽吸)后至少1周;22.第一次给药时距重大手术或创伤后至少4周,且伤口必须完全愈合;较小手术操作或创伤(例如组织芯活检或细针抽吸)后至少1周;23.如果以往化疗引起毒副反应,则需要恢复至≤1级或转归至基线值或被判定不可逆(NCI-CTC 4.0版);24.如果以往化疗引起毒副反应,则需要恢复至≤1级或转归至基线值或被判定不可逆(NCI-CTC 4.0版);25.ECOG 体力评分0-2;26.ECOG 体力评分0-2;27.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28.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29.骨髓功能满足:ANC≥1.5×109/L,HB≥90 g/L(允许输血),PLT≥80×109/L;30.骨髓功能满足:ANC≥1.5×109/L,HB≥90 g/L(允许输血),PLT≥80×109/L;31.肝功能满足:ALT≤3×ULN,AST≤3×ULN,TBIL≤2×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ALT≤5×ULN,AST≤5×ULN,TBIL≤3×ULN),Child-Pugh A-B级;32.肝功能满足:ALT≤3×ULN,AST≤3×ULN,TBIL≤2×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ALT≤5×ULN,AST≤5×ULN,TBIL≤3×ULN),Child-Pugh A-B级;33.肾功能满足:尿酸<500 μmol/L,血肌酐<1.7 mg/dL,蛋白尿≤2+或≤2g/24h,肾小球滤过率(GFR)≥60 ml/min/1.73m2;34.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无法经口完整吞咽药片;2.无法经口完整吞咽药片;3.可能损害受试者接受方案规定治疗能力的严重、未控制的医学障碍或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HIV检测阳性、活动性结核、HBV的DNA拷贝数>103/ml;4.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5.已知发生或疑似脑转移的受试者:具有提示发生脑转移体征或症状的受试者不允许参与研究,除非经CT或MRI排除了脑转移。但脑转移病灶已控制的受试者可以入选(放射治疗后至少4周内没有放射性进展和/或手术切除治疗后没有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6.已知发生或疑似脑转移的受试者:具有提示发生脑转移体征或症状的受试者不允许参与研究,除非经CT或MRI排除了脑转移。但脑转移病灶已控制的受试者可以入选(放射治疗后至少4周内没有放射性进展和/或手术切除治疗后没有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7.试验期间必须同时采用其他化疗、靶向治疗、激素疗法、免疫治疗方案、放疗(局部对症放疗除外)或中药用于抗肿瘤治疗;8.试验期间必须同时采用其他化疗、靶向治疗、激素疗法、免疫治疗方案、放疗(局部对症放疗除外)或中药用于抗肿瘤治疗;9.影像学显示肿瘤累及重要血管、神经;10.影像学显示肿瘤累及重要血管、神经;11.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指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12.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指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13.LVEF < 50%;14.LVEF < 50%;15.明显的心脏疾病,包括缺血性心脏病(NYHA分级III-IV),既往发生过心肌梗死或6个月内发生过不能控制的心绞痛,3个月内发生过充血性心力衰竭;16.明显的心脏疾病,包括缺血性心脏病(NYHA分级III-IV),既往发生过心肌梗死或6个月内发生过不能控制的心绞痛,3个月内发生过充血性心力衰竭;17.需要治疗的心律不齐,包括房颤,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或室颤;18.需要治疗的心律不齐,包括房颤,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或室颤;19.经复查确认的ECG异常,包括:在筛查性心电图上QTc(经Bazette或Fredericia校正)间期发生延长(≥450msec),QRS>120msec;20.经复查确认的ECG异常,包括:在筛查性心电图上QTc(经Bazette或Fredericia校正)间期发生延长(≥450msec),QRS>120msec;21.近6个月内发生过出血性或血栓栓塞事件的病史,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一过性缺血性发作)、肺栓塞,肿瘤自发性出血;22.近6个月内发生过出血性或血栓栓塞事件的病史,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一过性缺血性发作)、肺栓塞,肿瘤自发性出血;23.需要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或长期抗血小板治疗;24.需要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或长期抗血小板治疗;25.28天以内或预计末次给药后28天内需要手术治疗;26.28天以内或预计末次给药后28天内需要手术治疗;27.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例如中-大量的胸腹水;28.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例如中-大量的胸腹水;29.当前或最近(3个月之内)发生过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消化道疾病(即在筛查时未控制的腹泻或吸收不良);30.当前或最近(3个月之内)发生过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消化道疾病(即在筛查时未控制的腹泻或吸收不良);31.研究者判断,试验期间必须使用的合并用药可能会影响本品的代谢:例如强CYP 3A4抑制剂或诱导剂,主要经由CYP 3A4、2C8、2C9、2C19或2D6代谢以及治疗指数较低的药物;32.研究者判断,试验期间必须使用的合并用药可能会影响本品的代谢:例如强CYP 3A4抑制剂或诱导剂,主要经由CYP 3A4、2C8、2C9、2C19或2D6代谢以及治疗指数较低的药物;33.既往发生过胃肠穿孔或怀疑有胃肠穿孔的可能;34.既往发生过胃肠穿孔或怀疑有胃肠穿孔的可能;35.孕期或哺乳期妇女;36.孕期或哺乳期妇女;37.育龄期受试者试验期间至末次给药后1个月内不愿意避孕;38.育龄期受试者试验期间至末次给药后1个月内不愿意避孕;39.在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了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40.在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了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41.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42.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43.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44.可能损害受试者接受方案规定治疗能力的严重、未控制的医学障碍或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HIV检测阳性、活动性结核、HBV的DNA拷贝数>103/ml;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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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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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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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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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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