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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2838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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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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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评价SYS6043联合PD-1/PD-L1抑制剂±化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Ⅰ/II期临床研究
评价SYS6043联合PD-1/PD-L1抑制剂±化疗在晚期小细胞肺癌及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开放、多中心Ⅰ/Ⅱ期临床研究
510060
评价SYS6043联合PD-1/PD-L1抑制剂±化疗在晚期小细胞肺癌及其他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确定MTD和 RP2D、有效性,以及PK特征、免疫原性。
随机平行对照
Ⅰ期+Ⅱ期
IWRS
不设盲
石药集团巨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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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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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202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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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验开始前已获知试验情况,并自愿在ICF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 3. 入组人群(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分期): 剂量递增及PK扩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进展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 队列扩展阶段: 队列1~6: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鼻咽癌、复发转移性驱动基因阴性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 既往未接受对当前疾病的系统性治疗; ○ 如果在既往局限期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放化疗,且从最后一次放化疗到确诊ES-SCLC有至少6个月的无治疗间期,则该参与者可以入组; ○ 允许既往新辅助/辅助或根治性(放)化疗,但须满足自最后一次治疗完成至本次复发/进展的间隔>6个月。 队列7: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实体瘤; ○ 既往接受过对当前疾病的至多两线系统性治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 最近一次系统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4.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1个颅外可测量病灶。 5. 需提供3年内合格的存档样本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 6. ECOG PS评分为0或1。 7. 首次给药前7天内身体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要求,定义如下: ○ Hb≥90 g/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 ANC≥1.5×10^9/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 PLT≥100×10^9/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血小板生成素或白介素-11治疗); ○ TBIL在无肝转移时<1.5×ULN,存在肝转移时<3×ULN; ○ ALT和AST在无肝转移时<2.5×ULN,存在肝转移时<5×ULN); ○ 血清白蛋白≥30 g/L; ○ 血清肌酐≤1.5×ULN; ○ APTT和INR≤1.5×ULN。 8. 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在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在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采取充分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男性参与者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女性参与者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卵自用。 9. 预期生存期≥3个月。 10. 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和程序。;
请登录查看1. 复合型SCLC(即混合大细胞癌、鳞状细胞癌、纺锤形/多形性和/或大细胞成份)。 2. 既往在接受抗PD-(L)1或其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免疫细胞治疗等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中出现过CTCAE≥3级的irAE,除外恢复至≤2 级的高血糖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内分泌疾病。 3. 既往接受过B7-H3靶向治疗。 4. 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抗体偶联药物或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治疗。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缓解至CTCAE≤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 6.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创伤,或处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会对研究造成影响,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 7.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8.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 9.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 10. 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活动性脑转移或脊髓压迫。 11.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 12. 既往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通过影像学检查疑似患有此类疾病。 13. 有基础肺部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COPD、限制性肺疾病和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肺损害或需要补充供氧。 14. 在筛选时记录的或疑似有累及肺部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炎症性疾病。 15.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 16. 未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腹水、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者。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过严重感染(CTCAE≥3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者。 18.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Anti-HCV检测阳性,且HCV-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参与者);感染HIV者。 19.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任何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除外。 20.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接受过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或试验期间仍需继续使用该类药物者。 21.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接受过下列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除外控制局部疼痛的姑息性放疗且放疗区域不包括拟定的靶病灶)、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制剂等。 22. 对试验用药品、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23. 研究者认为有其他原因导致其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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