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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4169】评估 JHM03 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耐受性、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和阳性对照的 I/II 期临床研究
登记号
CTR20234169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3-12-21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 JHM03 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耐受性、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和阳性对照的 I/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 JHM03 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耐受性、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和阳性对照的 I/II 期临床研究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药物名称
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
规范名称
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靶点
Acetylcholine receptor(AChR)
适应症
中度至重度的眉间纹
申办单位
君合盟生物制药(通化)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王磊
联系人邮箱
lei.wang@jhm-biopharma.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11 号
联系人邮编
102600
研究负责人姓名
罗盛康
研究负责人电话
020-89168071
研究负责人邮箱
luoshengkang63@hotmail.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6号大院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315
试验机构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Ⅱ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目的
I期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JHM03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JHM03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评估JHM03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II期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JHM03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治疗后4周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JHM03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其他方面的有效性。 评估JHM03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评估JHM03在中、重度眉间纹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7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1-19
试验终止时间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为18-65周岁(包括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2.基于研究者对受试者最大皱眉时眉间纹严重程度的现场评估结果,患有中、重度眉间纹(按4分量表评分为2或3);基于受试者对最大皱眉时眉间纹严重程度的现场评估结果,患有中、重度眉间纹(按4分量表评分为2或3);;3.能够理解临床试验的要求,且能依从研究规程和访视计划,自愿参加试验且签署知情同意书;;4.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输精管结扎术、完全禁欲、宫内避孕器、激素[口服、贴剂、避孕环、注射、埋植]、阻隔法[隔膜、宫颈帽、避孕套、海绵]);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所有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及给药后3个月内不能捐献精子/卵子。 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经历过初潮、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不处于绝经状态(绝经是指无其他医学原因下,持续自然停经≥12个月)的女性。
排除标准
1.有严重多次过敏史或导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史,或既往对任何型肉毒毒素或试验药物其他组分有过敏反应的受试者;;2.既往有呼吸、循环、消化、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免疫、神经系统等重大疾病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3.患有任何暴露于A型肉毒杆菌毒素会增加患病风险的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周围运动神经疾病(如肌萎缩侧索硬化和运动神经病),以及神经-肌肉接头疾病(如兰伯特-伊顿综合征和重症肌无力);;4.筛选前6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注射肉毒毒素(注:研究部位使用研究药物除外);;5.既往接受过肉毒毒素面部除皱效果不佳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6.筛选前6个月内在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除肉毒毒素以外的其他操作,例如真皮填充、光电治疗、水光针、微针、化学脱皮术或去疤痕手术、皮肤磨削术等;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面部美容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真皮填充、面部提升、光电治疗、水光针、微针、化学脱皮术或去疤痕手术、皮肤磨削术等;;7.既往接受过眉间部分(包括前额)治疗(例如面部拉皮或永久植入)或者该部分有疤痕可能影响治疗结果;;8.注射部位存在活动的皮肤感染、炎症或全身皮肤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为可能影响眉间纹的有效性评估和安全性评估;;9.在放松状态下研究者无法用物理手法将眉毛内侧拉开达到完全或几乎完全消除眉间纹;;10.明显的面部不对称,明显的眼睑下垂、眉毛下垂,过度的皮肤松弛,深的真皮瘢痕,厚皮脂皮肤;;11.在治疗部位存在肌无力或者肌肉萎缩,或存在面部神经麻痹史;;12.筛选前4周内使用影响神经肌肉传导效应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肌松药(氯化筒箭毒碱、丹曲林钠、巴氯芬等)、氨基糖甙类药物(庆大霉素,链霉素、盐酸大观霉素等)、抗胆碱能药物(如阿托品、东莨菪碱、溴丁烷、盐酸苯海索等)、苯二氮卓类药物(如氯氮卓、地西泮、三唑仑、氯氮平等);;13.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QRS波群延长120 msec以上或QTc间期延长(男性受试者的QTcF>450 msec,女性受试者的QTcF>470 msec);;14.筛选前6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高钾血症(高钾)、低钾血症(低钾)、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有QT延长家族史(长QT综合征);;15.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ULN);血肌酐≥2×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尿素/尿素氮>2×ULN。以上异常实验室检查由研究者判定是否可以入组;;16.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任何一项呈阳性;;17.给药前1周内使用包含阿司匹林在内的非甾体抗炎药(NSAIDs)或抗凝药物(例如,肝素、香豆素类、非维生素K拮抗剂、口服抗凝剂[如艾吡沙班、达比加群、依度沙班、利伐沙班等]);;18.给药前28天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注射疫苗者(经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可以入组);;19.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接受研究方案规定的禁用药物,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影响试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手术或住院治疗;;20.怀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21.经研究者判断,有酗酒或药物滥用的既往史或证据;;22.筛选前3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者;;23.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既往有癫痫病史,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方案治疗或研究的依从性;;24.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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