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34508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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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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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治疗接受抗组胺药物治疗后仍有症状的慢性自发性荨麻疹(CSU)参与者
健康参与者和接受抗组胺药物治疗后仍存在症状的慢性自发性荨麻疹(CSU)参与者中评价NN2802的I/IIa期研究
一项在健康参与者和接受抗组胺药物治疗后仍存在症状的慢性自发性荨麻疹(CSU)参与者中评价NN2802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初步有效性的I/IIa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含开放性B-1部分队列)、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研究
在健康参与者中评价NN2802单次静脉输注给药及在CSU参与者中评价NN2802多词静脉输注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学(PD),以根据PD生物标志物确定潜在有效剂量及初步有效性 ;探索其他PD生物标志物;探索NN2802的免疫原性。
随机平行对照
Ⅰ期+Ⅱ期
随机表由不参与研究数据采集或解读的非盲随机化统计师生成。在完成参与者入 组合格性评估后且在研究第-1 天或第 1 天研究药物给药前进行随机分配。 在各个双盲队列和试验组(包括 A部分和 B-2部分)中,参与者以 3:1比例随机分 配接受活性研究药物(NN2802)或匹配安慰剂。
双盲
NOVELTY NOBILITY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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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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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202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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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前已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知情同意书(ICF)的参与者。(A部分); 2. 筛选时年龄在 18-65 岁(含)的健康成年男性和女性参与者。(A部分); 3. 具备适宜插管或反复静脉穿刺的静脉条件。(A部分); 4. 女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须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 28 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期间采用年失败率<1%的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或 (2) 无生育能力,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过全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处于绝经后状态(即,筛选访视前至少 1 年无月经且无其他医学状况)。注:如果参与者正在使用系统性避孕药,则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内额外再使用一种可接受的非激素避孕方法(例如屏障避孕法)。如果参与者在研究参与结束后至研究药物给药后 105 天内发生妊娠,则有责任通知研究者。(A部分); 5. 男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1) 从筛选至给药后 105 天,禁止阴茎阴道性交(该生活方式为其常规首选生活方式)。(2) 不能生育,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输精管切除术)。(3) 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 28 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期间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使用男用避孕套(同时需告知参与者,因避孕套存在破裂或渗漏风险,其女性伴侣联合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可进一步提升避孕安全性)。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注:在研究干预期内以及直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105 天内,研究者应评估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相关的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近期开始使用)。(4) 在试验期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内不得捐献精子。(A部分); 6. 体重指数(BMI)为 18.0-26.0 kg/m^2(含边界值)。(A部分); 7. 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的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值、心电图(ECG)和生命体征均正常或处于临床可接受范围。关于血常规实验室参数,将排除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参与者:(1) 血小板< 125×10^9/L;(2) 血红蛋白< 115 g/L;(3) 中性粒细胞< 1.8×10^9/L;(4) 白细胞< 3.5×10^9/L。(A部分); 8. 总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肌酐<=正常值上限(ULN)。(A部分); 9. 无已知的活动性结核病史。(A部分); 10. 参与者在筛选时结核病检查结果为阴性,定义为:T-SPOT或QuantiFERON检测结果为阴性或纯蛋白衍生物(PPD)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后 48-72 小时硬结<5 mm)。注:PPD 试验结果为阳性且有卡介苗疫苗接种史的参与者,如果其 T-SPOT 或 QuantiFERON 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本研究。(A部分); 11. 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前须签署 IRB/IEC 批准的 ICF 的参与者。(B部分); 12. 筛选时年龄在 18-75 岁(含)的成年男性和女性参与者。(B部分); 13. 体重>=40 kg。(B部分); 14. 随机化时诊断为 H1 抗组胺药单独用药或联合白三烯受体拮抗剂难治性 CSU,定义为:(1) 有支持性文件证据证明 CSU 诊断>=6 个月。(2) 入组前任意时段存在持续>=6 周的瘙痒及荨麻疹症状;且期间虽经 H1 抗组胺药单药或联合白三烯受体拮抗剂连续治疗至少 2 周,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3) 治疗前 7 天期间 UAS7(范围 0-42)>=16,且 ISS7(范围 0-21)>=8。(4) 经 H1 抗组胺药单药治疗或联合 H2 抗组胺药和/或白三烯受体拮抗剂治疗 CSU 后筛选访视日的门诊 UAS>=4。(B部分); 15. 既往曾接受过抗免疫球蛋白 E(IgE)治疗(例如奥马珠单抗)的参与者可入组本研究,末次给药需距随机前>=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B部分); 16. 女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须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 28 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期间采用年失败率<1%的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或 (2) 无生育能力,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过全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处于绝经后状态(即,筛选访视前至少 1 年无月经且无其他医学状况)。注:如果参与者正在使用系统性避孕药,则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内额外再使用一种可接受的非激素避孕方法(例如屏障避孕法)。如果参与者在研究参与结束后至研究药物给药后 105 天内发生妊娠,则有责任通知研究者。(B部分); 17. 男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1) 从筛选至给药后 105 天,禁止阴茎阴道性交(该生活方式为其常规首选生活方式)。(2) 不能生育,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输精管切除术)。(3) 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 28 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期间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使用男用避孕套(同时需告知参与者,因避孕套存在破裂或渗漏风险,其女性伴侣联合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可进一步提升避孕安全性)。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的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注:在研究干预期内以及直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105 天内,研究者应评估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相关的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近期开始使用)。(4) 在试验期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内不得捐献精子。(B部分); 18. 如果参与者有抗免疫球蛋白 E(IgE)治疗暴露史,参与者应提供治疗信息(剂量、频率、末次治疗日期)和临床反应。(B部分);
请登录查看1. 哺乳期女性。(A部分); 2. 女性参与者筛选时或研究药物给药前的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给药后 105 天内怀孕。(A部分); 3. 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筛选前 7 天内捐献过血浆或筛选前 6 周内捐献过血小板。(A部分); 4. 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每周饮酒超过 14 个单位(男性)或 11 个单位(女性),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2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化学药品滥用史。(A部分); 5. 药物滥用(包括大麻)或酒精筛查试验结果为阳性。(A部分); 6. 每天吸烟超过 9 支香烟或同等水平烟草(包括电子烟)或无法遵守临床研究病房吸烟政策的参与者。(A部分); 7. 参与者在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以下药物,但研究者认为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1) 任何全身或局部非处方药;(2) 任何草药、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A部分); 8. 接受以下治疗的参与者:(1) 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任何处方的全身或局部用药,但研究者认为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允许使用处方的避孕药);(2) 给药前 5 个半衰期内使用过任何抗组胺药;(3) 给药前 60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4) 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 COVID-19 疫苗;(5) 给药前 14 天内接种过标准疫苗或给药前 3 个月内接种过其他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6) 使用缓释药物制剂,且此类药物在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仍有活性,但研究者认为该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7) 男性参与者在给药前 30 天内使用已知会影响精子数量或活力的药物,例如:影响激素的药物。1) 睾酮,包括非处方剂型的睾酮;2) 非那雄胺;3) 抗雄激素药物,如氟他胺、环丙孕酮、比卡鲁胺、螺内酯;抗关节炎和抗炎药物。4) 甲氨蝶呤和西罗莫司(给药前 60 天内用药亦予以排除,该类药物同样属于免疫抑制药物);5) 泼尼松或任何剂型的糖皮质激素;抗溃疡和胃食管反流病(GERD)药物。6) 西咪替丁;抗生素。7) 呋喃妥因;8) 系统性用药的酮康唑;中枢作用药物。9) 阿片类药物,包括美沙酮、吗啡和芬太尼;10) 抗癫痫药物拉莫三嗪;11) 抗抑郁药物,包括氯米帕明和帕罗西汀。(A部分); 9. 在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任何已知会长期改变药物吸收或消除过程的药物,包括圣约翰草,但研究者认为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A部分); 10. 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存在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过敏或过敏类反应史(不包括非活动性季节性过敏)。(A部分); 11. 参与者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或在给药前以下时间段内接受过试验用药品(IMP):30 天、5 个半衰期或两倍的 IMP 生物学效应持续时间(以较长者为准)。(A部分); 12. 既往接受过 NN2802 给药的参与者。(A部分); 13. 给药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经治疗后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原位乳腺导管癌参与者可入组本研究。(A部分); 14. 给药前 30 天内存在任何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系统真菌感染史或证据,但在给药前 14 天以前已消退的单纯性、持续时间较短的普通感冒除外。(A部分); 15. 近期(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需要住院治疗或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感染。(A部分); 16. 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给药前 4 周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接受过内科/外科手术或发生外伤。(A部分); 17. 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参与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包括精神疾病)、状况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A部分); 18. 存在传染性疾病风险 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一一项标准的参与者无资格入组本研究:(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2) HBsAg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不确定,或 IgM HBcAb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总 HBcAb 检测结果为阳性且 HBV DNA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 HCV Ab 检测结果为阳性且 HCV RNA 检测结果为阳性。(A部分); 19. 既往或计划在给药前 3 个月内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 3 个月内接种活疫苗。(A部分); 20. 既往入组或退出本研究。(A部分); 21. 不能或不愿意在住院期内入住临床研究病房,或无法返回参加随访访视或进行方案要求的程序。(A部分); 22. 研究者认为参与者不应参与本研究的情况。(A部分); 23. 患有有明确病因的慢性荨麻疹,包括下列任一情况:(1) 症状性日光性、胆碱能性、热性、冷性、水源性或接触性荨麻疹、人工荨麻疹、症状性荨麻疹或振动性血管性水肿;(2) 具有荨麻疹和/或血管性水肿症状的疾病,例如:荨麻疹性血管炎、色素性荨麻疹、多形性红斑、肥大细胞增多、遗传性或获得性血管性水肿、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或任何其他恶性肿瘤(B部分); 24. 除 CSU 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参与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包括精神疾病)、状况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B部分); 25. 女性参与者处于哺乳期,或筛选时或研究药物给药前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给药后 105 天内怀孕。(B部分); 26. 接受以下治疗的参与者:(1) 给药前 60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例如,环孢霉素、他克莫司);(2) 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 COVID-19 疫苗;(3) 给药前 14 天内接种过标准疫苗或给药前 3 个月内接种过其他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4) 给药前 5 个 IgE 半衰期内使用过 IgE 治疗(例如奥马珠单抗。(B部分); 27. 预期在第 1 天至 EOS 期间(含)需要使用任何白三烯受体拮抗剂(孟鲁司特、扎鲁司特)。(B部分); 28. 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存在未得到控制、具有临床意义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包括中重度心力衰竭 [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II/IV 级])、中重度肝病或高血压。(B部分); 29. 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存在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或食物过敏史或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过敏类反应史(不包括轻度季节性过敏)。(B部分); 30. 参与者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或在给药前以下时间段内接受过试验用药品(IMP):30 天、五个半衰期或两倍的 IMP 生物学效应持续时间(以较长者为准)。(B部分); 31. 参与者在给药前的以下时间段内接受过 NN2802 或任何其他 ckit 靶向药物:30 天、五个半衰期或两倍的 IMP 生物学效应持续时间(以较长者为准)。(B部分); 32. 对 NN2802 或其辅料有超敏反应或过敏史。(B部分); 33. 给药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经治疗后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原位乳腺导管癌参与者可入组本研究。(B部分); 34. 经研究者根据病史及临床表现判定,存在已知或临床疑似活动性蠕虫寄生虫感染。(B部分); 35. 有以下活动性感染或感染史:(1)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 天发生需使用口服抗感染药(抗生素、抗病毒药、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感染;(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发生需要住院治疗或静脉注射抗感染药(抗生素、抗病毒药、抗真菌药)的严重感染;(3) 复发性或慢性感染,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使本研究对参与者产生危害的其他活动性感染。(B部分); 36. 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给药前 4 周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接受过内科/外科手术或发生外伤。(B部分); 37. 存在传染性疾病风险 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一一项标准的参与者无资格入组本研究:(1) 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2) HBsAg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不确定,或 IgM HBcAb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总 HBcAb 检测结果为阳性且 HBV DNA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 HCV Ab 检测结果为阳性且 HCV RNA 检测结果为阳性;(3) 结核病(TB)风险,定义为:T-SPOT 或 QuantiFERON-TB 检测结果为阳性,且其他临床或放射影像学异常发现与潜伏性或活动性 TB 一致,或存在提示 TB 的症状,如慢性咳嗽、发热、盗汗或体重下降,无论检测结果如何。(B部分); 38. 筛选时实验室检查异常:(1) 血红蛋白<=100 g/L;(2) 血小板计数<=125×10^9/L;(3) 中性粒细胞<=1.8×10^9/L(或<=正常值下限,根据当地实验室参考范围);(4) 白细胞计数<=3.5×10^9/L(或<=正常值下限,根据当地实验室参考范围);(5)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倍正常值上限;(6) 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害(即 CrCL<=60 mL/min)(肾脏疾病饮食改良 [MDRD] 公式)(B部分); 39.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发现,但经心脏病专家或研究医学负责人批准的情况除外。(B部分); 40. 既往或计划在给药前 3 个月内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 3 个月内接种活疫苗。(B部分); 41. 既往入组或退出本研究。(B部分); 4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4 周内存在活动性药物或酒精嗜好品滥用史(由研究者确定)。(B部分); 43. 无法或不愿意返回参加随访访视或进行方案要求的程序。(B部分); 44. 研究者认为参与者不应参与本研究的情况。(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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