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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2826
进行中(尚未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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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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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恶性肿瘤
注射用TQB6426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临床试验
评估注射用TQB6426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期临床试验
211000
本研究目的是在晚期恶性肿瘤试验参与者中评估TQB6426的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51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试验参与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2.18岁≤年龄≤75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3.ECOG评分0~1分。;4.预期生存大于12周。;5.肝功能Child-Pugh评分≤ B7。;6.根据RECIST v1.1标准,剂量递增阶段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期为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7.必须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标本,或同意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或在既往未放疗的肿瘤病灶行穿刺活检或手术活检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8.剂量递增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既往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肿瘤。;9.剂量扩展阶段:经IHC确认GPC3阳性,接受既往IHC检测报告;10.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 /L,血小板≥ 100×109 /L,血红蛋白≥ 90g /L。;11.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1)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3×ULN。若伴肝内转移,则ALT和AST≤ 5×ULN; 2) 总胆红素(TBIL)≤ 3×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3×ULN); 3) 血清白蛋白≥28 g/L; 4) 血清肌酐(Cr)≤ 1.5×ULN或Cockcroft-Gault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12.尿常规检查标准:尿常规提示尿蛋白<++;若尿蛋白≥++,需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 1.0 g。;13.凝血功能检查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14.甲状腺功能检查标准:促甲状腺激素(TSH)≤ ULN;如果异常时T3和T4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15.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请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靶向GPC3治疗或其它以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为毒素的ADC类药物治疗。;2.首次用药前5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T1 (肿瘤浸润基膜)]。;3.存在影响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静脉炎、严重淋巴水肿、广泛皮肤感染等)。;4.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和经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5.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明显创伤性损伤,或存在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6.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CTCAE 3级的出血或流血事件。;7.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注: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 血栓栓塞);8.活动性病毒型肝炎且控制不佳者。满足以下要求者可以筛选:HBsAg阳性试验参与者须满足HBV DNA定量<2000 IU/ml(或10000 copy/ml),同时试验参与者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HBV治疗;HCV感染且需治疗者研究期间可以接受已批准的抗病毒治疗。;9.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下腔静脉癌栓、门静脉主干完全阻塞(无论癌栓或血栓),或门静脉主干与一级分支同时出现癌栓侵犯,或门静脉癌栓延伸至肠系膜上静脉或脾静脉及以上血管。;10.消化道溃疡性疾病或炎症性肠病。;11.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12.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需要治疗的药物诱导的肺炎/放射性肺炎或有明显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既往发生过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或目前伴有间质性肺病;
13.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14.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15.有肝性脑病史。;16.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试验参与者,包括: 1)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2)患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a.患有≥2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b. 12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c. 心律失常:经Fridericia-修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 450 毫秒(msec),女性> 470 msec(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以上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频发室早、显著窦缓等研究者及相关科室评估认为发生恶性心律失常风险大,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恶性心律失常的其他状况; 3)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 4)存在出血倾向或严重凝血障碍的证据。 5)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使用过(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0天内)阿司匹林(>325mg/d)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毗格雷和西洛他唑等进行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 6)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8) 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并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仍需继续使用的试验参与者(糖皮质激素每日剂量<10 mg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除外); 9)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10)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11)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门静脉高压者研究者认为高出血风险,或胃镜检查红色征阳性。;17.肿瘤相关症状与治疗: 1) 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2周内接受过经血管介入治疗、局部消融治疗、放射治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等,或仍处于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的试验参与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2) 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3) 影像学(CT或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如影像学显示肿瘤紧邻或包裹肺动脉、主动脉); 4) 未能控制的,仍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中重度腹水; 5) 明显胆道梗阻者(经内镜下支架置入、经皮肝穿胆道引流等处理后总胆红素≤ 2×正常值上限(ULN)者除外); 6) 已知患有脊髓压迫、负重骨病理性骨折、广泛骨转移,或无法控制的肿瘤骨转移相关疼痛; 7) 癌性脑膜炎、伴有脑转移症状或症状控制时间少于4周。 8)自发性肿瘤破裂或潜在肿瘤破裂风险。;18.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辅料成分过敏。;19.首次用药前4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20.哺乳期的试验参与者。;21.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试验参与者安全或影响试验参与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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