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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9847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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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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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项在活动性狼疮肾炎受试者中评价SIM0278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多中心IIa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活动性狼疮肾炎受试者中评价SIM0278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多中心IIa期临床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1. 评价 SIM0278 在标准治疗基础上,多次皮下注射(SC)给药治疗活动性狼疮性肾炎(LN)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 SIM0278 在标准治疗基础上,多次皮下注射(SC)给药治疗活动性狼疮性肾炎(LN)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评价 SIM0278 在活动性狼疮肾炎受试者中多次 SC 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 评估 SIM0278 在活动性狼疮肾炎受试者多次 SC 给药后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1. 评估 SIM0278 多次 SC 给药后对活动性 LN 受试者生物标志物的影响
随机平行对照
Ⅱ期
中央随机法
双盲
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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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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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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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任何研究规定的程序开始前签署了知情同意,愿意并能够遵守所有门诊/住院访视和研究相关程序。 2. 男性或女性,筛选时年龄 >= 18 岁,<= 75 岁。 3. 体重 >= 40.0 kg。 4. 根据 2019 年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和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分类标准诊断为 SLE。 5. 筛选时 ANA 检测结果阳性或记录的阳性历史结果(ANA 滴度 >= 1:80,基于间接 HEp-2 免疫荧光试验或至少具有等效性能的固相 ANA 免疫测定),和/或血清抗体检测抗 dsDNA 结果呈阳性(基于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 30 IU/mL)。 6. 根据 2003/2018 年 ISN/RPS 分类,确定患有 III 型或 IV 型活动性 LN 伴有或不伴有 V 型疾病:筛选期前 6 个月内或是筛选期间的肾脏活检结果提示。 7. 筛选时测得的尿蛋白/肌酐比率(UPCR)>= 1.0 mg/mg。 8. eGFR >= 45 mL/min/1.73 m²。 9. 受试者必须正在接受或愿意开始诱导治疗 LN。诱导治疗,定义为包括高剂量糖皮质激素和 MMF,应在基线前 60 天内或当天开始。 10. 在基线前 60 天内或筛选期间或基线当天,接受至少一剂脉冲剂量的甲基强的松龙 IV(0.25-0.5 g/d)或等效剂量的药物,最多 3 天,之后口服强的松 0.5 mg/kg·d(最大 40 mg/d);MMF 治疗剂量为 1.5-2 g/d 口服,以治疗当前活动性 LN 发作。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要妊娠试验阴性。 12. 女性和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筛选访视至研究结束使用方案要求的避孕措施,并且此期间内不计划怀孕、或者捐献精子/卵子。对于下列无生育能力者无避孕要求:已行绝育手术(手术于给药前至少 1 个月进行),或绝经后的女性(自然绝经 >= 12 个月的女性,>= 50 岁,排除妊娠及其他可能导致闭经的疾病后,可临床诊断为绝经;对于 < 50 岁的女性患者,需要结合促卵泡激素水平判断是否绝经)。;
请登录查看1. 既往或当前患有肾病(LN 除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 LN 评估,且会干扰疾病活动性评估结果(如糖尿病肾病)。受试者无法或不愿意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和/或遵守研究程序。 2. 重度肾功能损害:a)存在少尿(定义为记录的尿量 < 400 mL/24 h),或 b)需要透析或移植的终末期肾病(ESRD)。 3. 出现快速进展性肾小球肾炎,由以下任何一项定义: (1) 肾活检显示 >= 50% 的肾小球出现新月体形成; (2) 筛选前 2 个月期间血清肌酐持续加倍; (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快速进展性肾小球肾炎。 4. 肾组织活检发现间质纤维化/肾小管萎缩(IF/TA)或肾小球硬化超过 50%,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对免疫抑制治疗应答不佳。 5. 研究者认定既往对 MMF/MPS 诱导治疗失败。 6. 基线前 12 周内接受甲基强的松龙静脉冲击治疗累积剂量 > 3000 mg。 7. 受试者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激素(> 5 mg/天的强的松或等效治疗)治疗 SLE 或 LN 以外的疾病,例如急性哮喘、炎症性肠病等。 8. 既往曾接受过 IL-2 或 IL-2 类似物的药物治疗不应答(包括临床研究)。 9. 筛选前 9 个月内使用过任何 B 细胞清除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或其他抗 CD 20 mAb、抗 CD22 mAb 或抗 CD52 mAb)。 10. 筛选前 3 个月或药物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贝利尤单抗(抗 BAFF mAb)、泰它西普(重组 TACI-Fc 融合蛋白)、阿巴西普(CTLA4-Fc Ig)、抗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mAb、免疫球蛋白(i.v./s.c.)、血浆置换。 11. 基线前 1 个月或药物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其他免疫抑制剂(例如,静脉注射或口服环磷酰胺)、钙调磷酸酶抑制剂(例如,环孢素、伏环孢素、他克莫司)、JAK 抑制剂或其他激酶抑制剂;沙利度胺治疗和/或甲氨蝶呤;硫唑嘌呤、咪唑立宾,且必须在开始 MPA/MMF 治疗前终止;不允许合并使用其他 DMARD。 12. 基线前 3 个月至研究结束禁止接种疫苗(包括灭活疫苗、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3. 基线前 3 个月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任何其他研究药物/治疗。 14. 研究治疗期间计划或预期使用任何禁用药物和程序。 15. 基线前 4 周内,因感染需要全身性使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寄生虫药物、抗原虫药物,或者抗真菌药物的活动性慢性或急性感染,或者基线前 1 周内患有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浅表皮肤感染(感染消退后,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1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已知或怀疑在基线前 6 个月内有免疫抑制病史(即使感染已消退),包括但不限于侵袭性机会感染病史,如曲霉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HIV、李斯特菌病、肺孢子虫病、结核病或非结核性分枝杆菌病;或存在异常频繁复发性或持续性感染。 17. 基线前 6 个月内有寄生虫感染史;疑似或高风险的寄生虫感染,除非临床和(如有必要)实验室评估已在随机分组前排除活动性感染。 18.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结核病(TB)、潜伏性 TB: (1) 对于既往感染 TB 受试者,除非有明确的专科医生记录,证明受试者已经得到充分治疗,并且目前可以开始接受生物制剂治疗(根据研究者和/或感染疾病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 (2) 如研究者认为有必要,可行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如 QUANTIFERON® -TB GOLD、T-SPOT.TB 检查等)等检测用于对疑似 TB 患者的辅助诊断。 19. 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伴 HCV RNA 聚合酶链反应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 HIV 血清学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伴非特异性抗体阳性(且滴度较高)。 20. 筛选前 3 个月内出现症状性带状疱疹。 21. 任何淋巴增生性疾病史,如 EB 病毒(EBV)相关淋巴增生性疾病,或淋巴瘤、白血病史,或存在提示当前淋巴疾病的体征和症状。 22. 已知存在 IL-2 通路免疫失调或基因缺陷,例如 CD25(IL-2Rα)缺陷、STAT5B 缺陷、IPEX 综合征(FOXP3 基因突变)或严重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 23. 受试者有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血管炎、伴血管受累的结缔组织病病史,或存在持续原因不明的慢性低白蛋白血症(<= 3 g/dL)。 24. 已知有原发性免疫缺陷、脾切除史或当前存在相关问题,或任何导致免疫低下的基础疾病。 25. 主要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或预计将接受移植。 26. 筛选访视前 2 年内诊断为酒精或药物滥用障碍。 27. 严重的肾外系统性红斑狼疮,包括但不限于重度肺动脉高压、重症心肌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栓性微血管病等。 28. 筛选前 1 年内出现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狼疮,包括但不限于无菌性脑膜炎、共济失调、CNS 血管炎、颅神经病、脱髓鞘综合征、视神经炎、精神病、癫痫发作或横贯脊髓炎。 29. 筛选访视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完全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已成功治疗的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 30.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大手术史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31. 存在不稳定的疾病/重大疾病/急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寿命较短的患者、未控制的糖尿病患者(HbA1c >= 9%)、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心律失常,心功能异常患者(例如,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的 III 期或 IV 期心力衰竭;基线前 12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或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肾脏疾病(例如透析患者)、肝胆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例如脱髓鞘疾病等),其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炎症性肠病、类风湿关节炎等)、其他严重的内分泌或是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胃肠道、代谢、呼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急性加重期,间质性肺炎或是肺纤维化伴呼吸困难)等。 32. 存在以下任何与自杀相关的状况: (1) 筛选期,有计划或无计划的任何自杀想法;即对终生(访视 1)和访视(访视 2、3、4 和 5)版本 C-SSRS© 自杀意念部分的问题 4 或问题 5 回答“是”。 (2) 终生既往 C-SSRS©(访视 1)自杀行为部分显示有自杀企图史。 33. 对任何药物有明显过敏史或既往皮下用药有严重不良反应史;已知对与研究药物同类的药物或研究药物制剂中的任何辅料有超敏反应,或是存在禁忌;对口服或静脉给药的皮质类固醇或 MMF 不耐受或存在禁忌。 34. 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 (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2) 总胆红素 >= 2 倍正常值上限(ULN); (3) 血红蛋白 < 8.0 g/dL; (4) 白细胞计数 < 2.0 x 10^9/L; (5) 中性粒细胞 < 1.0 x 10^9/L; (6) 血小板计数 < 50 x 10^9/L; (7) 淋巴细胞计数 < 0.5 x 10^9/L; (8) 嗜酸性粒细胞 > 3 x 10^9/L。 35. QT 间期(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延长至大于 450 ms。如果首次心电图(ECG)记录显示 QTcF 大于 450 ms,则需至少在 30 分钟后进行另外两次心电图记录,3 次 QTcF 取平均值判定。 36. 在筛选访视前 1 个月内出现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干扰研究评估的显著 ECG 结果、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测结果或凝血功能等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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