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00781
主动终止(1.IMpassion131研究未达到其主要终点:在PD-L1阳性人群中,与安慰剂联合紫杉醇相比,atezolizumab联合紫杉醇并未显著降低研究者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事件的风险。基于IMpassion131研究的数据,认为此研究队列2的对照组(紫杉醇联合atezolizumab和ipatasertib的安慰剂)不再合适;此研究队列2(PD-L1阳性)的招募永久停止并对患者的研究治疗数据进行揭盲。2.IPATunity130研究队列A未达到其主要终点:与单用紫杉醇相比,ipatasertib联合紫杉醇并未显著降低研究者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事件的风险。基于此数据,此研究的队列1(PD-L1非阳性)的B组(紫杉醇+ipatasertib+atezolizumab安慰剂)不再合适。)
Ipatasertib片
化学药
Ipatasertib片
2020-07-07
企业选择不公示
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
ipatasertib联合阿替利珠单抗和紫杉醇治疗1L mTNBC的研究
一项评价ipatasertib联合atezolizumab和紫杉醇治疗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患者的III期、双盲、安慰剂对照、随机研究
100020
本研究将在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NBC患者中,评价ipatasertib+atezolizumab+紫杉醇联合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PD-L1非阳性肿瘤患者和PD-L1阳性肿瘤患者将分别单独入组队列1和队列2。将在两个独立入组的队列(队列1和队列2)中评价ipatasertib、atezolizumab和紫杉醇联合用药,并将在队列1中评价ipatasertib和紫杉醇联合用药。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71 ; 国际: 1155 ;
国内: 0 ; 国际: 117 ;
2020-02-10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2.女性或男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意愿和能力完成所有研究相关评估(包括PRO评估);4.根据RECIST v1.1判定,患有可测量的疾病(只有在放射治疗后明确记录到该部位存在疾病进展的情况下,方可将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变视为可测量病变。);5.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1分;6.第1周期第1天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血液和器官功能充足,采用以下定义标准: –1).中性粒细胞(ANC≥1500/μL) –2).血红蛋白≥9 g/dL –3).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4).血清白蛋白≥3 g/dL –5).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以下情况例外: 血清胆红素水平≤3×ULN的已知Gilbert综合征患者可入选研究。 –6).AST和ALT≤2.5×ULN,以下情况例外: 有记录确诊为肝或骨转移患者的AST和ALT可≤5×ULN。 –7).ALP≤2×ULN,除外以下情况: 已知累及肝脏患者的ALP可≤5 × ULN。 已知累及骨骼患者的ALP可≤7 × ULN。 –8).PTT(或aPTT)和INR≤1.5×ULN(除外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 接受肝素治疗患者的PTT(或aPTT)应在1.5×和2.5×ULN(或开始肝素治疗之前的患者数值)之间。接受香豆素衍生物治疗的患者间隔1-4天的2个连续测量值INR应在2.0和3.0之间。患者应接受稳定的抗凝治疗方案。 –9).血清肌酐<1.5×ULN,或者根据Cockroft-Gault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结果,肌酐清除率≥50 mL/min: ((140-年龄) ×(体重( kg) )× 0.85 (如为女性) )/(72 ×(血清肌酐 ( mg/dL))) –10).空腹总血糖≤150 mg/dL和血红蛋白A1C(HbA1C)≤7.5%;7.预期寿命至少6个月;8.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保持禁欲(避免与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避免捐卵,如下所述: 女性必须保持禁欲或使用每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在治疗期间,或ipatasertib/安慰剂末次给药后至少28天,或atezolizumab/安慰剂末次给药后5个月,或紫杉醇末次给药后6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进行避孕,并同意在同一时期内避免捐卵。 若女性患者已经发生月经初潮但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12个月无月经,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原因)并且未因手术(即,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发育不全)而永久不育,则认为该女性有生育能力。有生育能力的定义可进行调整,与当地指南或法规保持一致。 在一致和正确使用的情况下,每年失败率小于1%的避孕方法包括:与抑制排卵相关的联合(含有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避孕、与抑制排卵相关的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子宫内激素-释放系统(铜制宫内避孕器)以及禁止性生活。 对于乳腺癌患者,可根据特定国家和当地要求采用激素避孕法。 禁欲的可靠性应该结合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患者的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进行评价。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以及排卵期后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如果按照当地的指导指南或法规要求,当地认可的避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9.对于男性: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避免捐精,规定如下: 在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男性必须避免性生活,或使用避孕套加另一种避孕方法(两者联用每年的失败率小于1%),在治疗期间和ipatasertib/安慰剂末次给药后28天内或紫杉醇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晚发生者为准)避孕。而且,在此期间,男性患者不得捐精。 在女性伴侣已怀孕的情况下,男性必须避免性生活,或在治疗期间和ipatasertib/安慰剂末次给药后28天内或紫杉醇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晚发生者为准)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药物暴露于胚胎。 在一致和正确使用的情况下,每年失败率小于1%的避孕方法包括:与抑制排卵相关的联合(含有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避孕、与抑制排卵相关的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子宫内激素-释放系统(铜制宫内避孕器)以及禁止性生活。 禁欲的可靠性应该结合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患者的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进行评价。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以及排卵期后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如果按照当地的指导指南或法规要求,当地认可的避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10.对于入组扩展期(如中国扩展期)的任何患者:患者可以是具有中国血统的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或中国台湾的现住居民。;11.如果肿瘤PD-L1状态未知或为非阳性,则适合接受紫杉醇单药治疗;如果肿瘤PD-L1状态为阳性,则适合接受紫杉醇 + atezolizumab治疗;12.组织学确诊为不可手术、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不能接受根治切除术治疗;
请登录查看1.不能依从研究和随访程序;2.存在会干扰肠吸收或导致受试者无法或不愿意吞咽药丸的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病史;3.需要全身抗微生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抗病毒药物);4.已知HIV感染(筛选时HIV检测必须为阴性);5.已知有临床意义的Child-Pugh B或C级肝病病史,包括活动性病毒或其他肝炎(例如,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当前药物或酒精滥用,或肝硬化;6.目前正在进行HBV的抗病毒治疗;7.第1周期第1天之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开放式组织活检或受过重大外伤,或预计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一次重大手术;8.在研究期间或ipatasertib/安慰剂末次给药后28天内、atezolizumab/安慰剂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和紫杉醇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妊娠或哺乳,或打算妊娠;9.纽约心脏病协会II、III或IV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小于50%;或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室性心律失常;10.当前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第1周期第1天之前6个月内的心肌梗死病史;11.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通过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筛选QT间期(QTcF)>480 ms;12.接受当前治疗药物的剂量已知可引起有临床意义的QT/QTc间期延长;13.存在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现病史或既往史(包括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二度或三度心脏传导阻滞或既往心肌梗死的证据);14.慢性疾病需要每天>10 mg的强的松皮质激素治疗,或等剂量的其他抗炎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15.第1周期第1天之前14天内接受过已批准或研究中的癌症治疗;16.根据合并疾病、代谢功能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研究者判断,合理地怀疑与研究药物有禁忌、或可能影响结果解释、或使患者处于较高治疗并发症风险的某种疾病或状况;17.在筛选期间或放射学评估之前,利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确定存在脊髓转移或已知有转移史;18.患有已知CNS疾病,除外经治疗的无症状CNS转移,前提是符合所有以下标准: –1).仅允许存在幕上转移和小脑转移(即,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无转移灶) –2).CNS疾病无需皮质类固醇持续治疗 –3).在随机分组前7天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或随机分组前14天内未进行全脑放射治疗 –4).在CNS定向治疗结束后至筛选期放射影像学检查之间无期中进展证据;19.已知携带生殖系BRCA1/2有害突变,除外患者不适合接受PARP抑制剂治疗;20.既往针对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的任何系统性治疗;21.既往治疗中出现未缓解的、有临床意义的毒性反应,除外脱发和1级周围神经病变;22.为控制疼痛,在外周部位(例如骨转移)接受姑息性放疗并且其末次治疗在第1周期第1天的14天之前已完成的患者,如果他们的所有急性、可逆反应已恢复(例如:恢复至1级或入组时已消退),则可能纳入本研究;23.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24.未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25.未控制的高钙血症(例如:>1.5 mmol/L离子钙、或钙>12 mg/dL或校正血清钙大于ULN)或需要继续使用二磷酸盐的有症状的高钙血症;26.第1周期第1天之前5年内除乳腺癌以外的恶性肿瘤,除外经合适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皮肤癌或1期子宫癌;27.已知对研究治疗的任何组成部分过敏或有禁忌,包括紫杉醇辅料蓖麻油酸甘油酯;28.≥2级周围神经病变;29.需要胰岛素治疗的1型或2型糖尿病史;30.≥2级未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高胆固醇血症或高甘油三酯血症;31.有活动性炎性肠病现病史或既往史(例如,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或活动性肠道炎症(例如,憩室炎);32.肺部疾病: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曲霉菌病、活动性结核病或机会性感染史(肺孢子菌肺炎或巨细胞病毒肺炎);33.启用研究药物之前,2周内或5个药物清除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强CYP3A抑制剂或强CYP3A诱导剂;34.既往使用Akt抑制剂治疗;35.当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具有相关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炎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纳肉芽肿、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症;36.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胸部CT扫描筛选时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37.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38.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在atezolizumab治疗期间或atezolizumab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预期需要接种此类疫苗;39.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40.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品或其他重组人源抗体过敏;41.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或白介素-2);42.在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药物),或在研究期间预期需要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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