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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44154
正在进行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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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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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肾细胞癌
卡瑞利珠单抗和阿帕替尼联合或不联合减瘤术在转移性肾细胞癌的观察性临床研究
卡瑞利珠单抗和阿帕替尼联合或不联合减瘤术在转移性肾细胞癌的观察性临床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观察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阿帕替尼联合或不联合减瘤术用于转移性肾癌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观察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阿帕替尼联合或不联合减瘤术用于转移性肾癌的客观缓解率、总生存获益以及安全性。
非随机对照试验
Ⅱ期
非随机
N/A
卡瑞利珠单抗(前6个月)和阿帕替尼由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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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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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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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18-65岁,男女不限; 2. 组织病理学证实的转移性肾透明细胞癌或肉瘤样肾细胞癌(IV期); 3. 可切除性的确定最终取决于参与患者护理的泌尿科医师和肿瘤内科医师临床判断; 4. 先前未经过系统治疗,包括手术、化疗、放疗及靶向治疗;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的表现状态为0或1; 6. 有符合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v1.1要求该可测量病灶螺旋CT扫描长径≥10mm或肿大淋巴结短径≥15mm),且可测量病灶适合手术; 7. 预计生存期≥12个月; 8. 患者无急诊干预情况; 9. 患者无脑转移,无合并其它存在转移风险较高的肿瘤; 10.无不能接受系统治疗的内科合并情况; 11.在第一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1) 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mm3(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2周内没有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 2) 白细胞计数(WBC)>2500/μL; 3) 淋巴细胞计数≥500/μL; 4) 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2周内未输血); 5) 血红蛋白(Hb)≥9 g/dL(患者可以输血或接受红细胞生成治疗以满足此标准); 6) 血清肌酐(C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6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7) 总胆红素(BIL)≤1.5倍正常值上限(ULN); 8) 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2.5倍正常值上限(ULN)(已知吉尔伯特病患者,其血清胆红素水平≤3×机构ULN可参加); 9)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这仅适用于未接受治疗性抗凝治疗的患者; 接受治疗性抗凝治疗的患者应服用稳定的剂量); 12. 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13. 受试者愿意并理解、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协议。;
请登录查看1. 患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患有白癜风;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患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2. 患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3. 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4. 受试者有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或脑膜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如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1个月,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周、无临床证状的患者可以纳入; 5.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 6.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NYHA2 级以上心力衰竭;2)不稳定型心绞痛;3)1 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5)QTc>450ms(男性);QTc>470ms(女性);6)心脏射血分数EF<50% 7. 凝血功能异常(INR>2.0、PT>16s),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任何严重分级达到CTCAE 5.0中2度或以上的出血事件; 9. 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10.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1. 研究用药前12个月内接受过盆腔放疗后引起放射性肠炎的患者; 12. 患有活动性感染、用药前7天内有不明原因发热≥38.5℃、或基线期白细胞计数>15×109/L; 13. 已知有间质性肺病或存在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证据;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患者; 14.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检查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及已知受试者处于结核病活动期; 15. 已知乙型肝炎病毒(HBV)或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动期(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500IU/ml;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拷贝数>正常值上限); 16. 患者既往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针对既往合并乳腺癌的复发性卵巢癌患者,乳腺癌根治术后>3年无复发者除外); 17. 既往接受过PD-1单抗、PD-L1单抗、CTLA-4单抗(或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治疗; 1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可能于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19.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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