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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34007】评估 NH104片在成人失眠障碍患者中多次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b/II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3400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10-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失眠障碍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 NH104片在成人失眠障碍患者中多次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b/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 NH104片在成人失眠障碍患者中多次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b/I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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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探索NH104片在失眠障碍患者中连续多次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不良事件、临床安全相关参数、卡罗林斯卡嗜睡量表[KSS]评分、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评分)。;评价不同剂量NH104片对成人失眠障碍患者经PSG测定的客观持续睡眠潜伏期(LPS)的影响。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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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Ⅰ期+Ⅱ期

随机化

本试验由随机化统计师通过SAS(9.4或更高版本)统计软件产生受试者随机分配表和药物随机分配表。Ib期受试者随机设计:各剂量(20、40、80、100 mg剂量)队列内采用区组随机化方法,按 4:1随机分配至试验组和安慰剂组。II期受试者随机设计:采用区组随机化方法,按1:1:1:1:1的比例随机分配至4个剂量试验组(20、40、80、100 mg剂量组)或安慰剂组。

盲法

本试验为 Ib/II 期结合设计,整体采用双盲与单盲结合的盲法策略。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60;8;32;4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9-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64 岁(含边界值)的男性和女性试验参与者。 2. Ib 期:筛选时体重指数(BMI)>=18 kg/m^2 且 <=30 kg/m^2(含边界值),且男性试验参与者体重 >=50 kg,女性试验参与者体重 >=45 kg。 3. 符合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对失眠障碍的诊断标准: (1)主诉对睡眠数量或质量不满,伴有下列 1 个(或更多)相关症状: 1)入睡困难。 2)维持睡眠困难,其特征表现为频繁地觉醒或醒后再入睡困难。 3)早醒,且不能再入睡。 (2)睡眠紊乱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教育、学业、行为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 (3)每周至少出现 3 晚睡眠困难。 (4)至少 3 个月存在睡眠困难。 (5)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仍出现睡眠困难。 (6)失眠不能更好地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来解释,也不仅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的病程中(例如,发作性睡病、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睡眠异态)。 (7)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 (8)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状况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 4. Ib 期筛选期/II 期初筛期和基线时失眠严重指数(ISI)总分必须 >=15 分。 5. 主观睡眠指标:Ib 期筛选期/II 期导入期,连续 7 天的睡眠日记中至少 3 晚主观入睡潜伏期(sSOL)>=30 min、主观入睡后清醒时间(sWASO)>=30 min、主观总睡眠时间(sTST)<6.5 h。 6. 需满足两晚平均 LPS >=30 min(且每晚 LPS >=20 min)、两晚平均 WASO >=30 min(且每晚 WASO >=20 min)、两晚平均 TST <7 h。 7. 筛选前 1 个月内及试验期间,试验参与者就寝时长(包括睡眠或尝试睡眠的时间)为 6 至 9 小时,就寝时间介于晚上 9 点至凌晨 1 点,次日起床时间介于 5 点至 10 点。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试验参与者(如未进行节育手术或绝经不足 1 年),在筛选期和基线时的妊娠试验报告均为阴性;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 3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无捐献精子或卵子计划,且自愿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所有节育手术均在给药前至少 2 个月完成;剂量递增阶段研究应采取非药物措施)。 9. 能与研究者进行良好沟通,预期依从性好。 10. 充分了解试验的背景、目的、内容、流程、风险等情况下,自愿签署 ICF。;

排除标准

1)筛选时或既往存在除失眠障碍之外的其他睡眠-觉醒障碍病史,如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不宁腿综合征或发作性睡病等以及研究者认为试验参与者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睡眠障碍; 2)Ib期筛选期/II期导入期,PSG监测的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15次/小时,或周期性肢体运动伴觉醒指数(PLMAI)>15次/小时,且经研究者判断其具有临床意义; 3)筛选时患有伴发失眠症状的其他疾病(如,精神障碍、慢性疼痛、恶性肿瘤); 4))筛选前 3 个月内患有抑郁障碍,且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试验参与者安全性或干 扰研究评估; 5)筛选时,广泛性焦虑障碍量表(GAD-7)得分≥15分或患者健康问卷(PHQ-9)得分≥20分; 6)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判断试验参与者有自杀风险, 如筛选前 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依据C-SSRS量表自杀意念评估,条目4或条目5回答“是”,或曾有自残行为/自杀尝试且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其目前仍有自杀风险; 7)现病史或既往史存在以下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试验参与者安全性、研究评估或药物代谢产生显著影响者,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痴呆、癫痫、脑卒中、帕金森、脑肿瘤、创伤性脑损伤后遗症)、心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慢性阻塞性肺病、未控制的哮喘、间质性肺病、睡眠相关低通气综合征)、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硬化、活动性消化性溃疡、严重胃食管反流病)、泌尿系统疾病(如慢性肾脏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糖尿病)、血液系统疾病、风湿病/免疫系统疾病、代谢紊乱、肝脏疾病、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筛选前5年内患有已知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除经研究者评估确认为治愈且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 8)筛选前1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使用任何可能影响觉醒和睡眠功能的药物(包括中药、保健品)或其他禁用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活性药物等(见禁止用药清单); 9)随机前 1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或计划于研究期间,服用任 何可能影响 NH104 PK 的药物,如已知 CYP2C9 敏感底物、中度或强效抑制剂、 中度或强效诱导剂(见禁止用药清单); 10)生命体征异常有临床意义(如静息脉率<55次/分或>100次/分;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60 mmHg或≥90 mmHg),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的试验参与者;既往有高血压危象病史,或目前处于非稳定治疗期者(如筛选前2周内变更降压药物或调整降压药物剂量); 11)ECG检查指标异常有临床意义(如:男性QTc>450 ms,女性QTc>470 ms,Friericia校正),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的试验参与者; 12)实验室指标异常有临床意义,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的试验参与者。肝功能检查异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总胆红素(TBIL)≥2倍正常值上限;肾功能检查异常:肌酐(Cr)≥1.2×ULN或尿素(Urea)或尿素氮(BUN)≥1.5×ULN; 13)筛选时试验参与者糖尿病控制不佳(糖化血红蛋白[HbA1c]>8 %),或者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或低血糖症伴意识丧失史,或长期使用胰岛素治疗,或试验参与者目前处于非稳定治疗期(如筛选前2周内变更降糖药物或调整降糖药物剂量); 14)血清病毒学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非阴性者; 15)筛选前3个月内或计划于研究期间,接受过系统性抗失眠非药物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催眠治疗、认知行为治疗(CBT-I)、物理疗法(如,电痉挛疗法[ECT]、深部脑刺激技术[DBS]、经颅磁刺激[TMS]、迷走神经刺激[VNS]、光疗等)以及系统性中医非药物疗法(如,针刺、推拿、艾灸、耳穴压豆)等;若接受上述任何疗法的时间超过上述限定,但经研究者判断其疗效在筛选时仍未完全消退,亦予以排除。偶尔(如1-2次)接受过上述治疗,但研究者认为其在筛选时已无确切残留疗效者除外; 16)筛选前1个月内,具有显著昼夜活动模式紊乱者,如从事轮班性质工作者、曾经历跨经线旅行跨越2个或以上时区,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跨越2个或以上时区的旅行者; 17)筛选前2周内,试验参与者每周规律性小睡(如午睡)超过3次,每次超过1小时; 18)既往存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胃肠道手术史(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等); 19)既往有严重药物过敏或有明确诊断过敏性疾病史且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研究,或已知/疑似对试验药物成分过敏; 20)筛选前1年内药物依赖或滥用者,或使用过毒品,或尿液药物筛查呈阳性者; 21)筛选前1年内有酒精滥用史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个标准单位(1标准单位相当于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遵循试验对于酒精限制要求者; 22)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10支,或筛选前1个月内曾尝试戒烟或改变抽烟习惯,或在研究期间戒烟或不能保持恒定的抽烟习惯; 23)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天摄入咖啡或茶≥5杯(200 mL/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者,或习惯于在18:00后饮用含咖啡因饮料,或研究者认为试验参与者存在过量摄入咖啡因而导致失眠症状的情况; 24)筛选或基线时女性试验参与者正处在妊娠期、产褥期或哺乳期; 25)共病夜尿症导致夜间频繁需要起床如厕者(如因尿意而醒来的排尿次数≥2 次); 26)Ib期: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400ml,或1个月内献血或失血≥200ml,或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3个月内有献血计划者; 27)筛选前3个月内有手术史,或者在试验期间有预期手术计划者; 28)筛选前1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任何临床试验且使用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或器械者; 29)既往规律使用过其他食欲素受体拮抗剂且经过充分治疗(至少4周)后无效者; 30)II期:导入期末的ISI评分<15分,或相比筛选期改善30%及以上; 31)研究医师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如病情、依从性等)。 32)既往曾患有以下任一精神障碍(无论是否已缓解):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创伤后 应激障碍、强迫障碍、进食障碍;既往或目前患有焦虑障碍(包括广泛性焦虑、惊恐障碍、社交焦虑等),除非该障碍已完全缓解≥1年且目前无需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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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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